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相信绝大多数人都觉得妻子在自己家车上安装定位器是不违法的,这违哪门子法了呢?但还真有法院判决:妻子在自己车上(丈夫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安装定位器违法,得赔偿丈夫2000元精神抚慰金......话说,北京海淀区有一对儿夫妻,女方姓路,男方姓刘,两个人夫妻感情不太好,曾经去法院打过离婚官司。两人婚后买了一辆雪佛兰牌轿车,车主登记为刘某一人(稍微科普一下,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的所有权人只能为一个,所以不能把刘某、路某都登记为车主),但基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这辆车毫无争议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路某也算是“隐名的半个车主”。路某在该车上安装了定位器,目的可能是为了掌握刘某的行踪,搞清楚刘某到底有无出轨。俗话说得好“得了便宜就别卖乖”,“闷声干事是正理”,装了定位器就别告诉对方呗。但是路某却偏偏在2020年9月18日上午打电话告诉刘某,嘿,渣男,没事别出去浪哦,姐在你车上装定位器啦!刘某一听,当然不乐意了,他立即就把车开到北京某汽修店处花费120元检查底盘、清理异物。修车店当天中午将安装在该车排气管处的定位器拆除。刘某自称,当时定位器都已经没电了,也不知道装了多久了。但两人夫妻关系不正常啊,那必须得小题大做依法维权。2021年3月15日,刘某聘请律师到海淀区法院起诉路某了。刘某认为路某安装的定位器,高温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爆炸,从而侵犯其健康权及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刘某要求法院判令路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000元。路某辩称,无论从事实,还是从证据看,均不能看出我实施了侵权行为。我与刘某感情较好,没有矛盾和冲突。安装定位器会爆炸,也不是真实的。车辆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车我也有份儿。综上,我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从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标的仅10000元、双方都聘请了律师来看,路某和刘某这对儿夫妻明显是“争气不争财”、“感情不融洽”。别的不说,两口子这争取不争财的做派,打官司必须请律师的作风,应该挺招律师们喜欢的。路某还说,2020年9月17日,我在刘某名下雪佛兰牌轿车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次日,就将该情况告知刘某。我安装追踪器的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路某觉得这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和刘某是夫妻关系,掌握一下自己财产的位置,掌握一下自己丈夫刘某的位置,师出有名,名正言顺,应该不会败诉的。结果呢,2021年11月4日,一审法院判令路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理由是路某侵犯了刘某的个人隐私。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原被告系夫妻,但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均为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刘某的行程信息属于其私密信息。该车辆日常由刘某使用,路某在确认车辆位置的同时,亦同时知晓了刘某的行程信息。路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安装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刘某,本院不予采信此抗辩意见。至于刘某提出安装定位器可能导致爆炸,从而侵犯其健康权、财产权的主张,本院也不予采信。鉴于路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本院综合案件情况,酌情判定路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妻子路某越想越气:我在自己家车上装个定位器还要赔钱?男方出轨你法院不管,现在却来管我定位男方?路某接到一审判决后,左想右想前想后想,都想不通,也很不服气,遂提出了上诉。路某觉得一审法院级别低,可能水平有限,二审法院应该有水平够公平的,应该能帮我主持公道,拨乱反正,纠正一审错误判决吧?完了呢,2022年4月6日,二审法院(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刘某的何种权益受到侵害;二是夫妻身份关系应否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三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是否得当。路某与刘某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路某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刘某的行踪信息等。路某是为了窥探刘某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的私生活秘密。因此,路某所侵犯客体是刘某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刘某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夫妻一方不能通过缔结婚姻而取得对配偶权利完全的支配。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路某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刘某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路某为了实现正当目的,却通过私自安装定位器的做法实现,即明显具有违法性。法律、司法解释对手段不合法而获取他人私密信息均为否定评价。路某通过电话告诉了刘某车辆安装定位器的事实,且路某目的上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路某主张其在安装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刘某,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说明路某的违法行为很可能已经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并非事隔一天的轻微侵害。由此,结合目的、方式,特别是加害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本院亦认为其侵权行为成立。对隐私权的侵害往往造成自然人非财产性损害,对受害者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便在所难免,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数额符合本案加害的特点,也符合对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精神,本院予以维持。我国是二审终身制,二审维持原判,判路某败诉,常规诉讼程序就走到尽头了。如果路某还不服判决,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由检察院提起抗诉了。不过理论上,申请再审、抗诉都不停止执行,也就是说,妻子路某得先赔偿2000元给丈夫刘某。嗯,还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赔钱,得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赔钱。明律觉得路某的抗辩思路稍微欠妥,如果路某这样说可能会更好一些:车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在自己的财产安装定位器。我安装定位器的目的是为防备车辆发生意外(严重交通事故、被盗抢等)后,能及时获取车辆位置信息,以便于保护车辆的财产安全,保护车辆驾驶人(刘某、我本人)、乘坐人的人身安全。
如果再赖皮一点,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沟通交流的私密性,路某完全可以辩称自己事前已经告知过刘某,刘某自己也同意的。现在因为两人闹离婚,刘某就罔顾事实,借题发挥给自己泼脏水。一二审判决的法律逻辑没问题,但真有点儿伤感情,情理上呢,也有点儿小别扭。从物权方面考量,该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在自家车上安装监控设备的行为,一般认为是合情合理,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一二审法院确定车辆的产权归属后,仍判决路某败诉,就是认为路某在自家车上安装定位器的真实目的是出于恶意——刺探刘某行程位置,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法院可以认为路某安装定位器的动机是恶意的,是想刺探刘某的隐私,其行为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很多老百姓也可以认为路某的行为是善意的,路某是为了车辆和人身安全,出于对丈夫的关爱,担心丈夫被人碰瓷、被歹徒抢劫、被外面图谋不轨的女人讹诈等。刘某这个男人心胸不够开阔,格局不高,这点儿小破事还闹上法庭,这明显是奔着破坏夫妻感情,离婚去的。注意其实法院也认可妻子掌握丈夫行踪是具有一定正当目的的,只是擅自安装定位器的手法是“违法”的。那么路某该如何既能实现获取刘某行踪位置,又不违法呢?哈哈,简单的,上网搜一下带定位功能的行车记录仪不就行了吗?明律不相信法院会因为路某安装了有定位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判决她败诉,没这个道理的。所以呢,办法总比问题多,多想想,三思而后行,注意一下做事情的方法与尺度。我不是教你诈,我是害怕你被蒙在鼓里,被人卖了还帮着数钱。备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均不作为笔者的正式法律意见。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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