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红圈所不一定专做诉讼的,就算做诉讼吧,胜诉率也没93%这么高的。
作者可能不了解行情,红圈所年入上百万的律师才只有几个,这红圈所也太破败失败了吧?
最后交钱去红圈所实习这种现象确实有,不过不是红圈所收的,是中介或黄牛收的。至于中介或黄牛背后有没有红圈所个别律师的影子,不得而知。
林律师告诉受害人的爸爸说,不用担心律师费,官司赢了可以让对方付这笔钱。这个不完全对。
如果是诉人身损害赔偿,一些地区(如上海)的法院确实会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但一般也就三五千,多了也就八千一万,支持不到三万。
关键后面林律师诉的是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等,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律师费的。
校园霸凌的受害人上一次起诉败诉了,他父亲还不敢对外说具体案情,因为对方的诉讼申请里写了不能外泄。
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是不用受对方当事人诉讼申请内容的约束的,除非法院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林律师做局,让三名霸凌者入室抢劫了被霸凌者。但蹊跷的是,他依然提起了“民事诉讼”,而且要在上一次民事诉状的内容基础上加一个“抢劫诉讼”。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起诉诉请不应包含让对方承担某某刑事责任的内容,如果坚持要提,法院会让当事人刑事自诉。
但抢劫罪又不是可以刑事自诉的罪名。
头天下午立案,第二天被告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就收到了传票。
这里有两点错误:第一,从法院受理到被告接到传票,没有一天左右这种闪电速度的。再怎么快,至少也得来上个三五天的。第二,法院第一次寄出的传票不会寄给被告的律师,而是寄给被告,因为法院没有办法未卜先知地知道被告请不请律师,请哪个律师。
校园霸凌案的当事人,原告被告(或者受害人嫌疑人)都是未成年人,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法院是不会同意直播庭审的。
受理法院也不可能是高级法院。如果本案是民事案件,由区县一级的基层法院审理;如果本案是刑事案件,一般也是由基层法院审理,若涉嫌罪名最高刑为死刑,由中院审理。
审理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的审判长对民事案件研究很深,这专业不对口啊......
审理了几千起案件,没有任何失误,水平确实极高。
林律师开庭给被告律师黄律师下马威,拿证据不给黄律师看,还向法官申请被告律师离位。
这怕是影视剧看多了,还得是英美法系的那种。
林律师宣读的诉状里诉讼请求一、二的写法不符合现实,应该以“请求判令......”开始,诉讼请求也不应这么冗长啰嗦。
而且这是一起全国瞩目的,网络直播的“民事案件”,诉请居然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诉请三的100万元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应该区分开些,例如2万元医药费,98万元精神损失费。
实践中,精神损失费应写做“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黄律师的答辩意见,第一点里的诉讼方一般称做原告方,控告称作诉讼请求或诉请。
第二点里的60万元赔偿应具体到三被告各自多少多少元,且应反诉提出。
去这家法院打民事官司很危险哦,诉讼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会被检方以伪证罪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没这么严苛的。
法官也把原告叫诉讼方......
没有入室抢劫罪这个罪名,就是抢劫罪,入室是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涉及三个罪名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的,最高可能判处死刑的“民事案件”,休庭一小时后就当庭宣判,就问这效率你服不服?还有谁?
实践中,没这么神速的。
还有,审理过几千起案件的法官法槌居然用错了,不符合法槌使用规则,应该先说休庭,再敲法槌的。
高级法院的三名资深法官,接到上面写着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的“民事起诉状”,然后又开了好长时间的庭,居然直到休庭时才后知后觉地发现“民事案件上升到刑事案件”了......
不带这么拉低高院资深法官智商的,诉状上写的诉请内容压根就不是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呀。
审判长给出的弥补解决方式是“把院长喊过来,进行死刑裁定”。这?别说区区高院院长了,就是把最高院院长喊过来,民庭也没法出一份判处死刑的民事判决啊。
判项里的量刑及刑期倒是没出错(量刑貌似有点儿过重),可问题本案是民案啊。
法院判决后再通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这边都判好了,还公诉个毛线啊?!公检法,公检法,法院是最后一家,没有法院先判决,再让检察院公诉的诉讼流程的,不合法也不合逻辑。
同一份判决书,即判了死刑,有期徒刑25年,又判了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至少在目前,这是没有办法实现的。
刑案判决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就算特殊情况下支持了,也没100万元这么高的。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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