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法院应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送达答辩状副本给原告。这一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司法实践中也无任何争议。
但是,在送达起诉状或答辩状时,法院是否需要把相关的证据副本一并送达呢?这一点上,各地做法不一,业界也有不同理解。
就明律自己的经历而言,大多数法院都会送达证据副本,部分地区的法院不会送达证据副本。
部分地区是哪些地区?就不一一点名了,省得引发地域争议或惹人不开心。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有法定义务送达对方证据吗?法院不送达对方证据,违法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送达起诉状、答辩状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对这一条的理解和适用,大家几无分歧。但是对标红的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的内容是否包含证据,业界有分歧。
因为对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理解不同,所以引发了法院是否要送达证据的争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认为法院应当送达证据副本的一方,称“证据和证据来源”也是起诉状的必须有的内容,所以,法院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必须把起诉状包含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也一并送达。
认为法院无需送达证据副本的一方,称“证据和证据来源”本条讲的是起诉状须记明的事项,是对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的要求,而非对法院送达的要求。该条的“证据及证据来源”应该是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的表述,而非证据本身,因为起诉状不可能也没必要记载所有证据的详细情况。
从情感而言,我支持法院应送达证据,但从条文本身的解读上,确实是“不送达证据”一方赢了。
法院判例也支持了“不送达证据”一方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03期发布的(2009)民三终字第4号案件判决书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至少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发送被告,并无必须同时将原告证据一并发送被告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有关原审法院未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同时送达原告证据而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并不能成立。
(2017)鲁民终73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上述法律规定是关于起诉状应记明事项的规定,并非是对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证据材料所作的规定”。
(2018)豫04民终3205号民事判决书等,认为“前者规范的是起诉时应当附有的相应材料,后者规范的是诉状应当记明的内容,均无规定起诉状应当附有证据”。
综上,司法实践中,法院判例也是站在“不送达证据”这边的。
“送达证据”一方还有一些其他依据,例如证据规则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他们认为,按人数提交证据副本就意味着人民法院收到相应数量证据副本后,应向当事人送达。
这个依据更模糊牵强了,这是讲证据副本的份数的,并没有涉及送达证据事宜。
法院不送达证据,怎么破?
对于本地当事人、代理人,只能辛苦一些,联系法官,主动复印或拍摄对方证据了。
对于外地当事人、代理人,那就麻烦了,确实很不方便。
还可以提出“证据交换”,看能不能拿到对方证据。证据交换的规定见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四),以及证据规则有关规定。
不过即便提出证据交换,也不一定达到让法院送达对方证据的目的,还可能会因此开一个“证据交换”庭,对于外地当事人、代理人,可能会更麻烦了......
其实,法院送达证据给当事人,有百益而无一害。
首先,送达起诉状、答辩状时,顺手送达一下证据,挺方便的,不会增加太多成本。
其次,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促进正确审理。把证据交换环节放在庭审中,庭审也会变得拖沓、漫长,而且也不利于查清事实,有当事人、代理人会要求“质证期”,不当庭质证才拿到手的对方证据。可能一庭就能完事儿,搞得有时候要开二庭、三庭,至少双方庭后还要补充新的材料与说明。
最后,有利于做调解工作。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方的证据开庭前都看不到,双方如同摸黑瞎打的盲人,都比较忐忑和心惊肉跳。但可能都固执地认为自己有证据,对方没证据,不愿意轻易调解。
法官都讨厌“证据突袭”的,即开庭时才提交证据,让法官措手不及,乱了计划。
那么,法院不送达证据给当事人,当事人开庭时才能看到证据,站在当事人角度,这实质上也是一种异化的被迫接受的“证据突袭”。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即便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顺手给当事人送达一下证据,又不违法乱纪的,也没什么成本与损失,利人利己。
总而言之,明律觉得,证据副本的送达问题,不仅关系到庭审效率,也能便利当事人的问题,还体现了法治环境的优化。
何乐而不为呢?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点击下面的“阅读原文”可购买明律撰写的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家庭继承100个常见法律问题》(图文版),有趣、有用、有温度的婚姻家事手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