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女父母去世后冒出22名遗产继承人,独生子女继承父母全部遗产没那么容易......

文摘   社会   2024-10-14 17:03   上海  

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独生子女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吗?

很多老百姓都会觉得答案是肯定的,独生子女父母留下的遗产不给独生子女继承,给谁继承啊?


然而,在法律层面,独生子女还真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据媒体报道:温州平阳的杨女士是一名独生子女,父亲于2004年去世,母亲于2007年去世,两人均未留有遗嘱。父母名下留有一处房产,近日,杨女士想要过户该房产,她去平阳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时,结果呼啦啦,冒出了22名遗产继承人……


这22名继承人是哪里来的呢?


这22名继承人都是杨女士或近或远的亲戚,而且遍布全国各地,有些人杨女士多年未联系,有些人杨女士甚至压根就不认识。


这些亲戚凭什么能来继承杨女士父母的房产呢?


法律规定的。


因为杨女士父母没有留下遗嘱,故适用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规定的继承和部分老百姓以为的继承有所不同: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可以发生在长辈、平辈、晚辈之间很多老百姓以为继承只能是晚辈继承长辈的遗产,平辈之间不能继承遗产,更不要说长辈继承晚辈的遗产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很多老百姓以为有了独生子女证就可以证明自己是唯一继承人,实践中,这是不能成立的。


除了前述的配偶、父母也可以成为继承人的理由之外,即便是子女这一辈,也不能用独生子女证来证明其是父母唯一的子女。


例如,夫妻双方离婚,独生儿子归男方抚养,而后又各自再婚,女方再次怀孕生子。大儿子和女方新生下的孩子都是女方的子女,在法律上都对女方的财产有继承权。此时,有独生子女证的大儿子也不是女方唯一的子女。


回到杨女士的案子。

杨女士的父亲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杨女士的母亲、杨女士,杨女士的祖母(杨女士祖父早于杨女士父亲死亡),这些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其遗产。


杨女士的母亲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杨女士、杨女士的外祖父、杨女士的外祖母。


这些继承人全部加起来也没有22名呀?


这是因为,在法定继承过程中又牵涉到转继承、代位继承等问题,导致最终有继承权的关联亲戚多达22人。


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杨女士的父亲于2004年去世,母亲于2007年去世,至今已经有十几年时间了。十几年的时间,因为有人去世,所以发生了转继承、代位继承,让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数额增加到22人之多。


所以呢,继承人有条件的话,还是要尽早继承遗产,时间拖得越久,事情只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处理。


这22名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见下图,看起来就让人头晕、头疼。


杨女士是幸运的,这22名熟悉或不熟悉的亲戚,最终都通过办理委托、声明等方式放弃继承权,父母名下的房产也顺利更名到杨女士名下,最终由杨女士一个人成功继承。


但凡这22名继承人有一个人不肯放弃,“公证处——房产中心”这条路就没法继续走下去了,只能去法院起诉解决了。20几名当事人的法定继承纠纷,想一想都头大啊......


身为独生子女,杨女士为有权继承父母遗产的继承人太多而烦恼,实生活中,很多独生子女又常常为继承人太少而烦恼。


相当多的时候,父母去世后,只有独生子女一个继承人,此时,独生子女调查取证、办理公证、提起诉讼时又都会面临“人少”带来的困难。


如果父母去世前因故没有就财产进行详细说明的,独生子女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银行卡的密码。而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前依法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银行因无法确定独生子女是否为唯一继承人而不愿为其办理支取存款及办理挂失支取手续,从而导致独生子女无法顺利提取继承父母的存款。


银行一般会要求独生子女先去办理公证,才能为其查询、提取存款。


继承公证需要一大堆资料与手续,独生子女必须证明自己是唯一继承人,否则不能为其办理公证。


独生子女调查处理父母名下的房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也有类似困境。


例如房产中心一般要求必须有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独生子女是这个房子的唯一继承人,房管局才能给予过户。


公证处不好办理,独生子女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确认自己的继承权,此时,因为本案没有合适的被告,独生子女是唯一继承人,又能去告谁呢?


打官司肯定要有原告、被告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如果独生子女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提起诉讼就根本没有适合的被告。法院都无法受理,更不可能为其查询父母的财产情况,出具相应判决书了。


如果继承人是独生子女,又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其不清楚父母财产信息或公证手续无法顺利办结,其想通过诉讼途径查明遗产继而继承几乎是不可能的。


那么,司法实践中,面临这种无人可告的尴尬局面的独生子女该如何处理应对呢?


答案是,找一个人来告。


独生子女可以事先和人协商告知释明(不是我要告你啊,没办法的事情,帮个忙吧)后,起诉这个人。这个人可以是独生子女的配偶、亲戚、朋友、邻居等,只要这个人愿意配合就行。


所以呢,认为独生子女想当然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的想法是错误的、不现实的。


为了让独生子女能顺利继承自己的遗产,生前立遗嘱是个不错的方法。通过立遗嘱,父母可以用明确独生子女为唯一继承人的方式,排除、否定掉法定继承。以便自己的独生子女在自己身故后不用面对错综复杂的继承人关系网,可以有效避免身后纠纷。


再说,立遗嘱还有一个好处,能改变独生子女继承遗产的法律性质。


如果没有遗嘱,则独生子女继承的遗产就是独生子女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有一半。


反之,如果有遗嘱,则独生子女继承的遗产就是独生子女的个人财产,和其配偶无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内容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国人普遍认为,父母健在的时候提遗嘱的问题,好像是在诅咒父母,是在预谋占有父母的财产,所以选择闭口不谈立遗嘱。


实际上立遗嘱对人对己都有好处,能有效避免、减少身后的继承纠纷,维系亲情。


假如父母没有立遗嘱或者不肯立遗嘱,那么独生子女还真就不一定能继承到父母的全部遗产,或者就算继承到父母的全部遗产了,也要让其配偶分走一半。


身为父母,愿意看到独生子女在自己身故后碰到这些问题吗?


如果不愿意的话,建议父母在生前立好遗嘱为宜。


本文是写给独生子女看的,更是写给独生子女的父母看的。


独生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本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不要因为父母没有留下遗嘱,而让独生子女在父母身故后面临这样那样的问题与困难。


遗产继承中的麻烦事儿确实不少,知法守法用法可以减少很多麻烦事儿。


 

备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均不作为笔者的正式法律意见。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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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如是说
明律,上海民商事诉讼律师,向光而生的蘑菇,想往前走的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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