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五星级酒店服务员骗用餐女客户喝尿”事件是真的吗?

文摘   社会   2024-10-11 16:57   上海  

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滚滚红尘,奇葩辈出。


微信公众“职场6加1”2024年10月2日下午发文《“太恶心了,大庭广众之下给我喝尿!”女子在上海五星级酒店用餐遭遇恶心事件,索赔100万!酒店:我们也是受害者!法院:你们得赔!》,文章题目里有4个触目惊心的“!”,文章内容更是耸人听闻、匪夷所思。


该文称林女士(化名)和其男友到上海旅游入住某五星级酒店,在酒店餐厅用餐时,一女服务员张某在水里加了自己的尿液谎称为“花茶”故意骗林女士饮用。

林女士喝了一口“花茶”后,觉得有骚味,然后当场恶心呕吐起来。大堂经理闻讯前来询问,张某坚称“茶”没问题,并端起杯子一饮而尽。林女士和男友带走杯子自行检测,竟检出了尿液的成分。

该文章截图,下同

林女士感到恶心羞辱,崩溃大哭。张某承认了她一时兴起,给林女士的水里加了自己的尿液。


林女士后到法院起诉酒店,索赔100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酒店赔偿林女士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


明律看到这篇文章后,第一反应是,这么离奇这么扯,这事儿是真的吗?


我又细看了一遍该文,没有酒店名称、坐落,没有时间地点,没有新闻报告、裁判文书背书,也没有具体案号,仅从该文自身内容根本无法确实此事的真伪。


评论区里的评论也显示有相当一部分读者都在质疑,真的假的?此事是不是真的?别不是无量自媒体瞎编的小作文,用以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吧?具体评论见下图。


明律决定检索一番,以确定此事的真假。


既然文章中称此事进行过诉讼,那可能会有相关裁判文书,于是明律到威科先行去检索了一番。


明律用几个关键词组合后检索,第一次搜索就找到了一份上海某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


看完该判决书后,我的结论是:该事件确实为真,但前述文章确有失真及错误。


事主确实是外地女性,但不姓林,为叙述方便并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仍以林女士称呼之。


事发酒店确实是在上海的,也确实是一家五星级国际连锁酒店,具体名称不说了。该酒店位置挺偏僻的,远离市区。


给水里掺自己尿液的服务员确实姓张,但不是女性,是男性。该文把性别互换,不知有何用意与深意?想挑起打拳吗?


文章中的细节描写应该都是作者自行脑补的,与事实有出入。


明律转述一下从裁判文书里面提炼出的事实。


2016年9月16日,林女士等人在酒店宴会厅用餐。林女士向酒店的一名服务员讲自己需要一杯水,该服务员当时说没有水。


此时,酒店的另一名服务员张某主动提出给李女士提供一杯“花茶”。“花茶”送来后,林女士开始没喝,张某特意过来加水并提醒林女士饮用。林女士就喝了一口,感觉到有骚味。林女士告诉男友“花茶”有骚味,认为“花茶”有问题,遂让朋友看住杯子并分开样本,将1/3的样本保留在另一个杯子中之后,就回到自己房间漱口刷牙。


之后,林女士直接找到大堂经理交涉此事,大堂经理遂叫来倒茶的服务员张某质问,张某不承认是尿液,并突然拿起原来茶杯喝光了里面的“花茶”。


酒店方之后报警,警方到场后也无法确定“花茶”中是否有尿液。林女士和酒店大堂经理就拿着留存的1/3样本去附近医院化验,张某也跟去了,医院化验单显示检测物有尿比重以及与尿液相关的成分。


至此,可以确认服务员张某确实是骗林女士喝尿了……


张某被传唤至附近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陈述:“我在某某酒店餐饮部宴会厅做服务员,那天酒店的员工指责我这个没弄好,那个没弄好,还让我做不应该我干的活,正好有个女客人要求倒水,当时我想发泄一下,就在库房里将尿撒进杯子并加了点白开水端给那个客人,后来又加过白开水。带班的领导找我过去,对我说人家说是尿,我怕他们拆穿我,我就当着他们的面把那杯水喝掉了。那个客人别的杯子中还留了一些,后来他们去化验了,我也去了”。


这事情莫名其妙的,没有一般人以为的林女士刻意刁难、辱骂、歧视服务员,然后被服务员骗其喝尿撒气的戏码,林女士并无不当举动,是完全无辜的。


服务员张某受了酒店的气,却给无辜的客人喝尿,这发泄的脑回路也是清奇。不知是想把自己的痛苦转嫁出去呢?还是想搞臭酒店,报复酒店?


从事发后张某的举动和供述看,应该是前者“把痛苦转嫁出去”,因为他不承认是尿,一直想掩盖这个事实,避免事情闹大。如果是想搞臭酒店,他不应该不承认是尿液的,也巴不得此事天下皆知,闹得沸沸扬扬的。


2016年9月19日,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综上,该文章对于此事的事实描述主要有如下失真颠倒了服务员张某的性别;把警方到场后的双方送检,错误描写为林女士和其男友单方送检;为渲染气氛用小作文的行文风格虚构了林女士喝了一口就恶心呕吐,崩溃大哭等情形;张某骗林女士喝尿的原因是因为其受了酒店的气后想发泄,并非该文章所称的张某“恶作剧、一时兴起”


林女士认为自己和酒店及张某事先并无任何冲突,最终却莫名其妙地在大庭广众之下喝下尿液,给自己的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侮辱,极大地伤害了自己的精神健康。


多次交涉无果后,林女士聘请律师到相关法院起诉了酒店。


林女士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酒店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酒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万元。3、自己保留向酒店追索生命健康权进一步赔偿的权利。4、判令酒店承担维权费用5万元。


酒店接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后也聘请了律师应诉。


酒店不同意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请求法院驳回林女士的诉请,酒店辩称:此事发生后,我方一直积极主动处理该事,包括报警,当场向林女士道歉,也承担了相应的检测费等。对此事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诉求100万元太高,远远超出酒店所能承受的范围,同时远远超出法院可以认定的赔偿标准。


我方工作人员陪同林女士去医院检验样本,当时跟医院说是按照尿液来检验,检验报告中出现尿液的成分,不能证明送检的肯定是尿液。


服务员张某小时候大脑受损,精神间断性不正常,故其在派出所所作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归纳一下酒店的抗辩意见:不同意,我们做到位了,100万太多了,不是尿液,张某大脑受损,派出所的笔录不能当真。


讲真,酒店的应诉抗辩理由仅从法律规定和诉讼规则、技巧而言,是没毛病的,但确实太扯太伤人了,睁着眼睛说瞎话,不得理也不饶人。


审理中,林小姐变更并明确诉讼请求:判令酒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以及维权费用5万元。


酒店说张某是精神病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就算张某真是精神病,那也应该是酒店买单。因为酒店管理不到位,招聘精神病人来做服务员,迟早要出事儿。


法院认为,张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所作笔录的内容应当具有真实性,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可以确认林女士在接受酒店服务时喝下的服务员张某提供的茶水中存在尿液。酒店提出张某大脑受损,精神间断性不正常,其在公安派出所所作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的意见,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林女士不明就里在大庭广众之下喝下人体尿液,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本院根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酌情确定酒店赔偿林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维权费用,本院根据律师收费指导意见,结合本案情况,酌定酒店赔偿林女士律师费10000元。


2017年4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被告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小姐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林小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有人可能会觉得一审法官不厚道不公正,只判决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太低了,帮资方(酒店)站台了,没有设身处地替消费者(林女士)着想。


其实,一审法官已经顶格判了。


是的,在上海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就5万元到顶了,死人,植物人,全身烧伤,终生护理等,也都只有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明律印象中,上海法院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天花板应该也用了快20年了吧?5万元低了,不符合我国大陆第一城的经济地位,也不符合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建议提高一下。


因此,一审法官判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不替林小姐着想,不保护林小姐合法权益的意思,一审法官已经在上海本地规定的框架内尽量往高处判决了。


林小姐花了5万元律师费,诉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判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了1万元律师费。


林小姐的律师才是本案经济角度上最大的赢家。

也不清楚其身为上海本地执业律师,其是否知晓并充分向林小姐阐述解释上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标准?


如不知晓,业务能力有欠缺;如知晓但未向当事人充分解释,有虚高诉讼标的之嫌;如知晓并向当事人充分解释,那就是当事人自己选的,律师已经做到位了。


OK,以上就是此事的真相,以及诉讼、裁判的细节。


该文章尾部特意注明“本文内容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旨在以案普法”,如上所述,可见改编改得有点儿过了,有点儿小作文了。

那么“以案普法”部分呢,该文章做得怎么样呢?


占该文章相当比重的“法律分析”版块,也不正确。


首先,该文章法律性质定性错误,该文章指控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这显然是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


假如林小姐刑事自诉张某侮辱罪呢?


因为有公安机关在先的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自诉也很难被支持。

其次,该文章援引的民事法律依据均来自于《民法典》,这个也是半错半对的。


说错误是因为此事事发及诉讼在2016年、2017年,当时民法典连草案都还没有呢,更不可能施行了。民法典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官审理本案时不可能用民法典来审理的,而是用的侵权责任法。


说正确是因为现在用的确实是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也已经随着民法典施行被废止了。如果现在发生类似案件,确实是用民法典来处理的。


总之,该文章的“法律分析”版块一塌糊涂,挺业余的。


普法是什么门槛很低,人人都能干的事情么?


随随便便一个自媒体,上来就给大家“法律分析”、“以案普法”,这也太不把法律把普法当回事了。


从逻辑上而言,该文章作者要么没看过该案裁判文书,要么看过该案裁判文书,两者必居其一。


如果该文章作者没有看过该案裁判文书就来“法律分析”、“以案普法”,那是前期准备工作不足,仓促草率了。


如果该文章作者看过该案裁判文书,还把事实“改编”成这样失真,还把“法律分析”写得错误频出,基本都不正确,那就是存心害人、误导人了。


错误地普法,还不如不普呢。


因为如果错误的普法越来越多,比比皆是,那么缺乏甄别能力的老百姓上网去搜法律知识,其在网上真假难辨鱼龙混杂的法律知识里获取正确答案的几率将会越来越低,越来越难。


正确地普法的,反而会被错误地普法的压缩、排挤。


而且错误地普法的,大都哗众取宠、语出惊人,本质目的不是普法,而是获取流量,追求经济利益。


正经的干不过不正经的,劣币驱逐良币世事大抵如此

备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均不作为笔者的正式法律意见。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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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如是说
明律,上海民商事诉讼律师,向光而生的蘑菇,想往前走的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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