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诉讼律师,明律开过好多次庭,碰到过接触过的法官也有许许多多。绝大部分法官都挺和善挺正常的,但偶尔也会有些比较生硬暴躁的法官,他们开庭时会训斥、刁难当事人、律师。
碰到这种法官,我一般就忍着,一般不会和法官当庭互怼、叫板。
何苦呢?何必呢?都是法律工作者,都是为了办案子,都是工作而已,至于吗?
再说我们律师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第一要务。如果因为这种无谓的口舌之争,坏了当事人的事情,欠妥,也不值当。
不过好几年前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庭审时,我也没忍住,当庭和法官拍桌子,大眼瞪小眼了。
一个小老板从一个包工头处接了一桩给某工地供某种材料的生意。小老板有两家公司A、B,包工头是挂靠在某建筑公司C来做这个工地的项目的。A公司、B公司分别与C公司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包工头是合同上确定的C公司的经办人。最终,有些货签了合同却没供足,有些货没签合同却供了不少;有些合同约定A公司供货的,实际上是B公司供货的,反之亦有;有些送货单有签章,有些送货单没有签章,有些甚至都没有送货单。小老板和包工头分别按A、B公司签了两份对账单。然后,A、B公司各自按照对账单金额开了发票给C公司。接到发票后,包工头通过C公司付了一多半的货款,剩下的货款一直没付。小老板去找包工头,包工头说C公司一直拖着他这个工程的尾款,他没钱付。小老板去找C公司,C公司说这个工程他们公司也只是挂个名而已,实际操作还是包工头,要结款去找包工头。小老板问,那这个工程的款子,咱们C公司和包工头结清了没有?C公司说,没有结清,有两个原因:其一,甲方未按约结款;其二,包工头和C公司还有其他事情,所以也不能全额发放给包工头。小老板觉得莫名其妙的,你们被拖款,你们之间有纠纷,关我什么事情啊?小老板想起诉解决,遂找到明律。明律建议其先做个债权转让,把B公司被拖欠的货款也转给A公司,方便一个案子起诉。债权转让归拢后,起诉前再最后发一次催告函,先礼后兵。小老板依言而行,债权转让,发催告函,但还是没收到一分钱。按道理讲,合同线、供货线、发票线这三条线的数额应保持一致,但这个案子三条线是不一致的,原因如前所述。最终,原告方选择以两份对账单的金额作为诉请依据,即发票线,无它,因为发票线的金额是最高的,也确实是“客观事实”层面的欠款数额。案子到了上海某区法院D法官手里,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就D法官一个人审理。第一次开庭,小老板没去,C公司没派人来,包工头也没来,被告席空空如也。D法官是一名50岁左右的男法官,我之前和其没有交际,素无瓜葛,往日无仇近日无怨。D法官看被告没来,让书记员核实一下送达情况。如果依法送达了,就缺席审理,反之,当天就不开庭了。我感觉D法官不想开庭,因为他连卷宗都没打开,坐在那里拿着手机貌似在微信聊天。聊天内容应该也不够愉快美好,他一直板着脸,皱着眉。我读完诉请,陈述事实和理由时,D法官打断我,说,和诉状一致吗?一致就不要读了,直接质证。第一组证据是两份合同:A公司、B公司分别与C公司签的买卖合同。D法官打眼一看,又打断正在陈述的我,问,两份合同的金额怎么和你的诉请不一致?D法官眉头一皱,翻到一份合同附件的材料清单,问我,那你说一下,这里面哪些货物调整了,是增多还是减少了?D法官拿起笔,不时在一张纸上记录,可能主要在加数字。另一份合同我也按照合同附件的材料清单说了一下实际交货的数量。D法官继续拿笔记录,然后他皱了皱眉头,说,这数字还是对不上啊!我回答,是对不上,因为原告还供应了一些材料清单之外的货物。D法官眉头一紧一撇嘴,不悦地说,你不会一次说完啊?挤牙膏呢?我心说,这不是刚开始质证合同吗?还没到供货单、对账单、发票,后面我自然会说的呀。我又按照法官的要求,开始陈述没签合同但实际交付的货物的情况。我说,是有个别货物供货前没说单价,因为要得急,量也不确定,双方事后再行结算的。D法官说,总价款是有金额,但没有明细啊,我怎么知道你们算对没算对?这时,D法官终于发现两份合同的主体不一致,说,怎么还有B公司啊?我解释说,AB公司是同一家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一起供货的,后面B公司把自己的债权转让给A公司,所以现在是A公司来起诉的,我诉状里有解释的。D法官抬头看了我两眼说,什么乱七八糟的,你这证据怎么整理的?D法官要看证据原件,他把我叫上去,指着几张不太规范的供货单,让我说清楚到底是谁供的货?到底是什么货物?具体数量是多少?为什么没有签章?因为有的供货单没有写供货人是哪家公司,也没有货物完整准确名称(写了简称)及数量(写了“箱”这样含糊的数量),有的供货单确实没有签章,我回答不出来。D法官质问我,你这个律师怎么整理证据的,怎么一点儿都不清楚?我解释,证据就是反应客观事实的,他们工地上的原始证据就是这样的,我呈现了这种客观的“不清楚”。后面收尾的对账单有最终的结算金额的。D法官突然就暴躁了,他一甩手,把这组供货单的证据原件给扔到了地上!我当时就懵了,他扔我证据?法官扔我证据!怎么会有这种法官?!我苦笑了一下,抬手指了指上面,提醒他,法官,有录音录像呢。D法官给了我一个白眼,意思可能是,要你说?你在教我做事?我走下去把地上的供货单捡了起来,调整了一下情绪,继续质证。没多久,小老板和包工头公司签的两份对账单也被D法官给扔到了地上!被扔了两次证据后,我已经处在暴走的边缘了。我决定了: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再四。这个法官要是再敢扔我证据,我就和他拍桌子!法官让我把对账单拿上去给他解释解释,为什么小老板和包工头签的两份对账单,既有A公司的,也有B公司的?或者说又有A公司的,又有B公司的?我走到审判台指着小老板的名字说,法官,小老板既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依法既可以代表A公司,也可以代表B公司,具有身份上的竞合。D法官抬头瞥了一眼,说,身份上的竞合?呵呵,我穿着法袍坐在这里,是法官;我下班回家,是我儿子的父亲。你说,我现在是法官还是父亲呢?我一听D法官举的这个身份竞合的例子,火气腾一下子就上来了,妈的,你这莫非是在占我便宜吗?虽然D法官没有第三次扔我的证据,我还是毛了,我“啪”地拍了一下审判台!我没说话,我定定地瞪着D法官看,大有一言不合就开打的意思。书记员(一个小姑娘)赶紧上来把我劝开拉走,她害怕我们真打起来。第一次开庭就这样不欢而散,不了了之,庭审程序都没有走完。我回去和小老板一说,小老板撺掇我去投诉D法官。我想了想,算了,毕竟案子还在人家手里呢。再说我也拍他桌子了,心理也平衡了。我把案件材料翻了N遍,准备应对D法官的发问。我还叫上了小老板一起去,让他也被法官训斥训斥,吸引分担一些火力。也让他体验体验感受感受,如果败诉了,也好有个说法。开庭前,D法官把我拉到庭外的过道里。我准备迎接一场暴风骤雨,没想到D法官却送来了一场和风细雨,他说,陈律师,上次我家里有点事儿,心情不好,失态了,我给你道个歉。当天没有开庭,法官压着包工头调解,最终调解方案和我方诉请几乎一样。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但上了法庭,穿上了法袍,法官应该尽量冷静理智克制。嗯,反正我也不是法官,站着说话不腰疼,就应该对法官严格要求。为了避免对号入座或者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我必须郑重澄清一下:本故事纯属虚构。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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