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诉讼时,法院会给当事人邮寄一些诉讼文书,当事人也会邮寄一些案件材料、诉讼文书给法院。
依照性质不同,我国邮寄企业可分为邮政和快递企业两类。
法院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必须通过邮政,不能通过快递企业送达。法院会使用法院专递(专门给法院用的EMS)邮寄送达诉讼文书。
法院的诉讼文书也是国家机关公文的一种,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寄送国家机关公文。
《邮政法》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最高院也曾专门发文,规定法院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由邮政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综上,法院给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只能通过邮政用特殊的EMS(法院专递)寄送。
那么,当事人给法院邮寄东西呢?也必须用EMS,只能用EMS吗?
业界流传有这么一种说法:一般的案件材料,可以用快递寄送,但是,邮寄诉讼文书,必须得通过中国邮政寄送。因为法律规定的邮寄方式,只是特指邮政,其他快递公司并无资格。如通过其他快递公司寄送,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
当事人的诉讼文书一般有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一些有实质内容的申请书(例如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申请书等)。
果真如此吗?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我们来看一下民诉法和“交邮”有关的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节选)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交邮是否意味着必须交给邮政,通过其寄送呢?
众所周知,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人们要邮寄东西只能去邮局,交邮肯定是指交付东西给邮政寄送。80年代初,我国制定民诉法时,就是这种状况,此时的交邮只有一种解释。
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我国出现了快递企业。发展到今天,快递企业的业务总量已经十分庞大可观,人们寄送东西既可以通过邮政,也可以通过快递企业。
当事人自己起草签名的诉讼文书不算国家机关公文,也不是法院出具的民事诉讼文书。故,法院不得通过快递企业向当事人寄送诉讼文书,不等于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快递企业向法院寄送诉讼文书。
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当事人必须通过邮政EMS寄送诉讼文书给法院,那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送诉讼文书给法院,也可以通过快递企业寄送诉讼文书给法院,当事人意思自治。
如今,民诉法的“交邮”应做扩张性解释,即通过快递企业寄送也算是“交邮”。
首先,快递企业虽然并非法定的邮政部门,但是快递企业从事信件投递业务,也是经过邮政部门许可的,通过快递企业寄送东西也是广义上的一种邮寄。
其次,国家邮政也没有独家垄断信件寄递业务,既然快递企业有了从业资质,就可以邮寄法律规定的不得邮寄的物品之外的其他东西,当事人的诉讼文书不在快递企业禁止寄送的“黑名单”内。
最后,从快捷性、便利性而言,快递企业有其一定优势,当事人选择用快递企业寄送诉讼文书或许更加便利,合情合理。
综上,现今不宜拘泥于民诉法的字面意思,将“交邮”等同于交给邮政企业寄递,对“交邮”扩张解释至交给快递企业寄递也算是“交邮”,是符合法律精神、社会现状的。
最高院判例也支持认可对民诉法中的“交邮”做扩张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57号《民事裁定书》,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有这么一条:(被申请人)宏信劳务故意使用申通快递向四川高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状,邮寄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且宏信劳务使用私营快递公司邮寄上诉状,其上并无邮戳,不能证明其上诉时间。二审法院仍将其列为上诉人,程序违法。
最高院认为:虽然宏信劳务并未使用EMS快递,但其使用申通快递寄送上诉状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人民法院内部工作规定,不收取外部私营快递导致上诉状收到时间较晚,并非二审法院程序违法。
因此,当事人给法院邮寄诉讼文书时,不是必须用EMS、只能用EMS的,也可以快递的。
不过,实务中,当事人虽然可以采取快递寄递诉讼文书,但还是建议尽量使用EMS寄送诉讼文书为宜。
原因有二:其一,从安全可靠、保密保护隐私、收件派件送件等流程管控而言,邮政部门略有优势。其二,个别法院会拒收快递(这当然是不对的了),用快递寄送,可能会耽搁事儿。
诉讼文书作为涉及当事人切身权益的重要材料,从审慎、安全角度考虑,当事人、代理人还是应尽量通过邮政寄送。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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