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是分阶段代理的,常规的诉讼阶段有:一审、二审、执行,此外还有发回重审、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法律监督等非常规阶段,劳动争议案件还有前置的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和律师会在聘请律师合同里议定约定代理阶段,在律所所函、委托书也会有所体现。一般情况下,律师完成议定约定代理阶段的代理工作即可,后继阶段相关代理事宜该代理律师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去履行。现实中,不乏有律师在完成约定的代理工作后,继续无偿帮助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书、相关指导、协助等。如前所述,这并不是该律师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帮是情分,是在做好人好事;不帮,是常理,也无可指责。事有例外,在上海曾经有这样一起案件:律师无偿代写申诉状后,被当事人起诉赔偿8万元、返还律师费,法院判决:律师有过失,应赔偿……秦师傅是一名外地来沪务工人员,2012年7月20日、12月11日和2013年8月20日,他先后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三份《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由某律所来代理其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2012年7月20日,秦师傅与某律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2012)沪某律民字第B239号),某律所接受秦师傅的委托,指派王律师、付律师,在劳动仲裁中代理秦师傅与上海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并约定律师费为2000元,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仲裁终结时止。之后,秦师傅向某律所支付了2000元律师费。2012年9月12日,秦师傅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2012年12月11日,秦师傅又与某律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聘请某律所王律师、付律师代理秦师傅与上海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约定律师服务报酬为一审2000元,二审1000元,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法院一审、二审终结时止。2000元一审,1000元二审,这律师费还是地板价。之后,秦师傅向某律所支付了3000元律师代理费。秦师傅与B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一审,秦师傅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秦师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6月3日驳回秦师傅的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8月20日,秦师傅第三次与某律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聘请某律所王律师代理秦师傅与A集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和诉讼一、二审程序。该合同注明:“因第一次仲裁已收贰仟元,考虑到甲方经济状况,本次仲裁及可能的一、二审均免费。”秦师傅与A集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的一审审理,秦师傅要求A集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仍未获得法院支持。秦师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3月7日驳回秦师傅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某律所与秦师傅签订的三份《聘请律师合同》,律师均已经完成了相应代理工作。秦师傅不服前述两案的二审判决,还想继续申请再审。于是,秦师傅找到某律所的王律师,希望王律师能帮其代书再审申请书。王律师考虑到前案结果不理想、秦师傅经济状况不佳等因素,一时心软,就同意免费帮秦师傅进行代书。2014年9月11日,王律师向秦师傅发送内容为申诉状的电子邮件。该申诉状的申诉请求为依法撤销(2013)闸民四(民)初字第4号判决和(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即秦师傅与B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秦师傅原审诉讼请求。该申诉状所署日期为2014年8月27日。王律师免费代书申诉状,没换来秦师傅的感谢感激,却换来了秦师傅索赔8万元及退还律师费的要求。2014年9月14日,秦师傅向上海高院提交申诉状申请再审。同年9月17日,上海高院复函秦师傅,因秦师傅再审申请距终审判决时间已超过六个月,故不予受理。理论上,法院不受理申请再审,秦师傅还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或者由原判法院院长启动错案纠正。但秦师傅认为其再审申请未被受理,系某律所王律师过失所致,由此导致自己不能翻案,丧失了胜诉权,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必须要赔偿自己的损失并退还律师费。秦师傅主张赔偿的损失是其案件诉请总和8万元,其主张退还的律师费是4000元。某律所、王律师不同意不接受秦师傅的索赔及退费要求,他们认为,其一,案件胜诉败诉主要取决于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法律依据,并非律师代理错误所导致,律师已经完成了代理工作;其二,申请再审律所没有代理也没有收费,是无偿帮助;其三,申请再审本来就成功几率很低,不是说只要如期申请就能翻案的;其四,律所没道理承担秦师傅对B公司、A集团的索赔金额。协商无果后,秦师傅于2015年4月2日到上海长宁区法院起诉某律所,称某律所未按照合同约定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再审超期,丧失胜诉权,遂请求法院判令某律所赔偿金8万元并返还律师费4000元。庭审中,秦师傅又将返还律师费的金额调整到7000元。长宁法院认为,《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秦师傅与B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3日生效。秦师傅与A集团劳动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7日生效。2014年8月27日,王律师在代写申诉状时,应该知道秦师傅与B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但王律师并未意识到。王律师在2014年9月11日向秦师傅发送申诉状,秦师傅与A集团劳动合同纠纷案也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从王律师与秦师傅通话录音反映,王律师对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答复含糊。以上均印证王律师对于申请再审期限已由原来的2年缩短为6个月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虽然,某律所并未代理再审程序,王律师也系无偿代为拟写申诉状,但作为全程代理秦师傅与B公司、A集团两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一审、二审程序的代理人,王律师对案件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应该提供专业指导,出于道义应该如此,从诚信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也应该如此。就此而言,王律师是有欠缺的。对于三份《聘请律师合同》项下的义务,某律所、律师已经履行,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秦师傅向某律所支付了合计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三份《聘请律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秦师傅要求某律所返还律师代理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秦师傅要求B公司或A集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万元,生效判决已经作出否定性结论。秦师傅将8万元作为其损失,系主观意见,没有相应依据支撑。即使再审申请受理,最终结果存在或然性,秦师傅要求某律所支付8万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于王律师在提供无偿帮助中的过失,及其行为对秦师傅申请再审的影响程度,本院酌定,某律所给予秦师傅2000元的赔偿金。2015年7月1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秦师傅人民币2000元;驳回原告秦师傅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号:(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2514号。一审法院一方面承认王律师是出于道义提供无偿帮助,无偿代写申诉状,一方面又认为王律师应该提供“专业指导”,应该知晓“申请再审期限已由原来的2年缩短为6个月”。那么问题来了,在秦师傅要求王律师帮忙无偿代写申诉状时,申请再审的期限已经过了,此时王律师知晓不知晓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不提供专业指导,代书不代书,其实都不影响申请再审期限已过期的客观事实与法律后果。所以,无论王律师专业知识是否有所欠缺,代书时是否知晓申请再审期限已经过期,都对申请再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还有,假如王律师当时拒绝了秦师傅要求无偿代书申诉状的要求呢,法院能判王律师因不作为担责吗?显然不能,因为王律师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秦师傅无偿代书申诉状。那么问题来了,不做无责;好心做了,反而要担责?这里的公平、逻辑、情理、价值导向在哪里呢?可能因为2000元钱也不多,也可能因为律所和当事人打官司传出去也不好听,所以某律所没有上诉。二审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81号。上海高院认为:本案律师收取费用主要是基于其付出的劳动,但并不能保证胜诉结果,秦师傅主张将自己对案外人的索赔金额转由某律所承担,缺乏法律依据。2016年10月27日,裁定:驳回秦师傅的再审申请。另外,秦师傅算打官司比较多的老百姓了,裁判文书网能查到的就有58篇裁判文书,其中上海有50篇裁判文书。主要是劳动争议,其频频和其工作单位打劳动官司;此外,还有一些行政诉讼,主要是告司法局不给其提供法律援助;其他的官司有买卖合同、人身损害、代位求偿、民间借贷等纠纷若干起。外来务工人员是弱势群体,秦师傅在某律所低价甚至无偿帮其代理案件,王律师又无偿帮其代书申诉状后,转而状告某律所赔偿8万元,返还律师费7千元(实际支付5千元),此举难称善良、弱势,相当强势。所以说,是不是讲道理要看具体的人,而不是看其是不是弱势群体。所以说,案子小,收费少,不代表当事人就好说话,不代表律师的风险责任就小就少。这个案例还告诉广大律师,合同外的无偿帮助行为也可能被法院判担责的。所以呢,要不要无偿帮助当事人,律师自己掂量自己判断吧,这里面不仅有法律风险,还有道德风险。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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