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案情概述
李多一(化名)因其与他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标的100余万元),于2023年3月1日和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律师合同》,律师费约定“李多一愿意支付20000元律师代理费,立案后5日内付清,如不按期支付视为李多一同意按照诉讼标的额15%支付律师代理费,并按照诉讼标的额的20%支付违约金”。
立案后5日内,李多一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20000元。某某律所多次催讨,无果。2023年7月29日,案件一审判决,李多一胜诉,某某律所通过微信向李多一发送了判决书并继续催讨律师费,无果。之后,某某律所又多次向李多一催讨律师费,均无果。
某某律师遂到法院起诉李多一索要相应律师费。2023年12月20日,李多一支付了2万元律师费,一审首次开庭前,李多一又支付了1万元的律师费。
李多一辩称其已付完全部律师费2万元,且后有多支付了1万元,请求驳回某某律所全部诉讼请求。又称,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过高,应当按照上海市律师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律师事务所与李多一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李多一确实没有在约定的立案后5日内付清20000元律师代理费,应当按照约定采用标的额的比例作为律师代理费的计算标准。经向律协、司法局发函询问后得知,律师费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已废止,现改由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备案方式确定其收费标准。
律协向法院发送的某某律师事务所备案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显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本案标的为100余万元,据此律师费标准10万元以下现酌情按照10%计算,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酌情按照6%计算,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酌情按照4%计算,计算出律师费总金额应为77,733.30元。
某某律师事务所称,其与李多一之间的上述约定系按照风险代理的标准计算,但上述条款并未约定应当按照风险代理的标准计算律师费,故对某某律师事务所的风险代理的说法不予采纳。
某某律师事务所诉请150000元的违约金,李多一认为过高,请求法院按照应付律师费为基数,予以调整至同期LPR。
一审法院判决:一、李多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57733.30元;二、李多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某某律师事务所以57733.3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违约金。
李多一不服,聘请了两名律师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李多一上诉事实与理由:涉案《聘用律师合同》所约定的收费某包含两种收费方式,该约定违反了某某律师事务所在律协备案的律师收费制度,也与律师行业通行的收费标准相悖,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从而,仅按双方所约定的基本律师费收费标准计,即涉案律师费为2万元,后续按标的额15%再行收取律师费某无效。现李多一于2023年12月20日全额支付了2万元律师费,其行为不存在违约情形,故李多一无需再向某某律师事务所2支付任何违约金,即便要付也应支付按1万元为基数以同期LPR自2023年7月30日计算至2023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某某律师事务所已为李多一完整提供了律师代理服务,李多一理应按约承担相关律师代理费用。但李多一在某某律师事务所反复催促其按约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支付。一审法院在查明某某律师事务所备案收费标准后,遂依约部分支付了某某律师事务所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并无不当。李多一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就是这样了,我们由本案例可知两点:其一、目前已官方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其二,律师费可约定两种收费方式。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因律师费收费问题被投诉,常见的理由有两大类:违规收费,超标收费。
所谓超标收费一般是指超出官方文件确定的律师费收费金额、标准、比例多收取律师费。实际上,现在没有官方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了,也就是说投诉“超标收费”基本是走不通的,因为已经没有“官方标准”了。
当然,这不是说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就没有标准了,也是有标准的——各律师事务所要在律师协会备案本律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律所备案的本所收费标准一般把上限放得比较高,实践中,很难发生超出标准收费的情形。
自律师行业可以计收律师费时开始,各地都有各地官方发布的本地律师费收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2018年起,不适有一些地方废止了官方的本地律师费收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把律师费交由市场调节。
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明确提出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备案于当地律师协会。
此后,各地都废止了本地律师费收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再无官方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
综上,目前各地律师费收费已经由市场调节,再无官方统一标准或指导价。
提醒一下,官方对于风险代理收取律师费依然有严格限制: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收取律师费的,若高于前述标准,也会构成“超标收费”的。
律师费收取方式有计时、计件(也是主流的常规收费方式)、风险这几种。
本案例中支持律师费可约定两种收费方式,是不是意味着法院支持把计时、计件、风险这3种收费方式混用、组合使用呢?
明律觉得答案是未必,应该是指同一收费方式中可若不能按A方式依约付款,则应按B方式付款。
反正涉及到收取律师费的事情,保守一点至少不会犯错、违规、惹麻烦,激进的话,后果就难以预计了。
相关裁判文书:(2024)沪01民终13823号《民事判决书》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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