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
侮辱罪和诽谤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依据:《刑法》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意,这一句话,“告诉的才处理”,即被害人要控告他人,只有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主张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否则警方不会主动处理。
这里面的但是,指的是例外情况。
警方对诽谤案进行立案侦查,是指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如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中谷女士曾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检察机关认为此事件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随后,警方以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二、司法实践中的情节严重,要求提高网络举报的容忍度
警方侦察的数据对比。
当然,这是网暴数据,啥是网暴:
2023年9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2.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注意,这里是情节严重,啥是情节严重,比如: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在《意见》第12条规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对照一下自己,对于网民的批评性言辞,到没到严重的地步。
还没到精神失常、自杀的地步吧;你是普通公众还是公职人员,被网暴是因为工作原因吧;当事人只“骂”你一人还是多人;这些一对照,你还认为自己被网暴吗,还是先“洗洗睡吧”。
再看容忍度:《意见》第10条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
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对照一下自己,是不是当事人在通过网络检举违法违纪,是不是针对一些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
三、警方是否介入取决于“情节严重”
3.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
4.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
7.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注意哈,按《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第16号文规定: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立案侦查;
立案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这个文不知道现在是否在执行,有知情者跟贴告诉我哈。
四、检方公开的数据
在实践中的数据:
2019年以来,全国检方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诽谤罪的犯罪嫌疑人213人,起诉涉嫌侮辱、诽谤罪的被告人415人,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1.5万余人,起诉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被告人3.6万余人。
另据《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0】18号文:
网络媒体的日益普及与发展,公众表达意见的渠道更加广泛,包括对一些领导干部的公开评论、批评、指责。
绝大多数属于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民主权利、进行舆论监督,个别的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批捕、起诉诽谤犯罪案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制度。
这个文不知道现在是否在执行,有知情者跟贴告诉我哈。
最后,对于被网暴后的向法院自诉,请先思考一个问题:如何自证清白,比如:发贴说你捏造事实、循私舞弊,滥用职权,操纵司法;
这就是,在自媒体时代,造谣者一张嘴、躺枪者跑断腿。
不妥之处,请各位跟贴指正或提醒哈。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6年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