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lawyer(简称LY)发小作文,本着真理越辩越明原则,做一下探讨,先看内容:
一、疲劳庭审、饥饿庭审
Ly年逾60,上诉人近70,下午4点多休庭之后再开庭直至八点半左右,被小作文评为“疲劳庭审、饥饿庭审”。
首先,审判长着啥急啊,正常5:30便可以下班了,极限时间为6:00,你这整的,加班费很高吗,没结婚或没LP孩子吗,可能是不想回家或休庭后补充了啥营养液啦。
即便案多人少或到审限到了急于结案,也不差这半天啊,着啥急啊,你拿的是固定工资,好像加班也没多少钱,一个月最多算4天加班吧。
哪怕是要求一证一质、一物一质,那就质吧,开个3个月的庭,是有先例的。
尤其对这LY大V,这小作文写的,说你违反劳动法,强迫劳动,你去哪说理去。
二、对“不开可以走”指令的理解应坚持有利相对人原则
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要求权力人在行使权力和作出决定时,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是否做出这样的决定或承诺,一查庭审录像便可以明确,相信LY不敢胡说,从实践上,即便信口开河,法院一般也不回应;
公信力就是这样给一点点地给整下去的。
如果审判长说出这句“不开可以走”的话,出于法庭上要服从审判长指挥的规则,LY是不想继续开庭看似可以离开的,看似离开法庭并非“擅自”。
另外,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看: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在LY自认为身体欠安的情况下,这个哪怕是个人感觉也可以认定强迫劳动,即便擅自离开,看似也可以理解为抗议行为,也没毛病。这种理解不知道对不对,请跟贴指导下哈。
恰如小作文所说: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提供劳动,尤其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强令他人提供劳动。
你这不休庭算不算是变相强令诉讼参与人加班,提供劳动。
三、”剥夺辩护权”是否过于简单粗暴
首先看法院能否以LY”擅自“离庭为由剥夺其辩护权,虽然刑诉法规定LY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可以作出惩罚,但是并没有规定剥夺律师的辩护权。辩护权系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是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基本权利。
要知道,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庭规则中看似并没有“剥夺辩护权”的规定。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
第二十条 ……
四、对律师发小作文行为的举报
虽然有明文规定禁止LY发小作文,即便审判长明显侵犯LY诉讼权利也应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LY向检察机关举报的同时,又发了小作文的情况下,为何又见“不作为”,是审判长甚至所在法院自认为理亏吗?
还有涉及在休庭后能否拍照的问题,有大咖认为,出于保护审判人员肖像权的考虑,理应禁止。
LY却说,出于固定证据的需要,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情况下,是可以拍照举报的,至于是否侵犯肖像权,则是另一个法律问题;反正在舆情应对实践中,律师就是拍了审判人员,也没见给律师惩罚。
真是公说公的理婆有婆的理,把俺老朱给整不会了,请各位跟贴指导一二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