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律师出庭问题被发回重审七种情形

文摘   2024-12-13 16:46   北京  

有律师大咖就七个案例梳理侵犯辩护权而导致程序违法的情形。

收录过来以资借鉴。

一、未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2017)赣09刑终145号]“辩护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负有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告知义务。原审法院在辩护人中途退庭后,未就被告人可另行委托辩护履行告知及相关保障义务,致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限制未予充分实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故裁定发回重审。


二、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

[(2015)兵九刑终字第00005号],“原审法院提审上诉人张金刚时,虽然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工作不细致、不全面。开庭时,上诉人张金刚要求辩护人出庭,原审法院仍开庭审理,剥夺或限制了上诉人张金刚的法定诉讼权利,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故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三、没有留充足时间给家属委托律师

[(2016)浙03刑终1100号],“桂某在签收起诉书副本等材料时明确表示自己要请辩护人并留下其家属的联系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给家属留有合理的时间考虑,但一审法院在通知家属的当天就开庭,程序上有瑕疵,在一定程序上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四、不准许辩护人出庭

[(2017)青01刑终277号]“法院未准许原审被告人郑敬锋亲属委托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未保障原审被告人的辩护权,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五、开庭审理前未及时通知辩护人到庭

[(2018)甘10刑终183号]“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未在开庭三日前向赵莉的辩护人送达出庭的通知书,也未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程序违法”,故裁定发回重审。

六、委托两名律师只有一名律师到庭

[(2014)曲中刑终字第5号]“一审时,原审被告人马杰英依法委托了二名辩护人为其辩护。但在一审庭审中,只有一名辩护人出庭为上诉人进行辩护,另一辩护人因故未到庭,在一审庭审中未载明另一辩护人未到庭是否征得被告人同意,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属程序不合法”,故裁定发回重审。

案例七、律师未实质出庭

[(2019)粤03刑终3222号]“原审庭审中指定辩护人虽然在开庭审理前已经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但没有参与原审庭审审理,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故裁定发回重审。

俺老朱不是律师也没敲过法槌,这七个案例归纳的是否妥当,请各位跟贴指导哈













老朱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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