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是如何发展的? | 你身边的政治学Siri

文化   2024-11-17 20: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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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政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和普遍价值,有着共同的要素。但是,由于实现民主需要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这些条件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可能极不相同,因而,世界各国的民主都或多或少会带有自己的特征。”【闫健:《让民主造福中国——俞可平访谈录》,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针对传统农业大国的中国来说,或许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是中国民主的摇篮。我国农村人口始终占总人口的多数,农村问题始终不变地作为我国发展的基础性问题而为人们所关注,农村稳定是国家稳定的重要前提,农村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坚固根基,农村民主推动中国民主的进程。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农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农村发展状况的改善,并且对于城市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和繁荣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村民自治民主与乡镇政权民主构成了农村基层民主两个关系密切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民主涵盖基层政权(一般指区县、乡镇和街道)和基层社会(一般指村和社区)的民主,主要包括基层政权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基层社会的民主选举、城市的居民自治、农村的村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本推文中,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民主主要指村和社区一级的自治和民主,并将重点放在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探讨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民主制度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的产生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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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发产生的进程

     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在我国政治经济等多方面进行全面改革,这为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这一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开辟了一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道路,从此,农民从此摆脱了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济组织的束缚,在坚持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获得了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和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大大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大幅增加,农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社会地位也有所提升。


     随着这些变化的到来,中国农村的政治局面也发生让人耳目一新的变化,一方面,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形式的不断多样化,为更加完善有力的政治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单一僵化的落后政治体制已经不能适应蓬勃发展的经济基础的需要,出现了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的某种公共权力和基层组织的“真空”现象【吴晓燕:《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与基层社会治理转型》,《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另一方面,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文化素质的改善,使他们的政治话语权和参与政治的欲望不断提升,不仅成为土地的主人,也要成为自己的主人,成为他们新的诉求。


     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果作村等地的 85 户农民,自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了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创设出意图简单但效果明显的农民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崭新形式。这是人民公社制废除后农村社会中的混乱无序状态下,农民们出于维护秩序、公共建设、政策宣传等的需要自发地建立起来的基层自治组织,因此,从产生过程来看,基层群众自治的产生具有自发性,它是一种生活方式,发乎底层,顺乎常理,本来就在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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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建构的进程

     对于果作村民对农村委员会的第一次创造性的尝试,地方和中央政府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重视,广西《调研通讯》中刊发的《宜山县冷水村建立村管理委员会管理全村事务》的报告引起了彭真的注意,他的肯定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的复兴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汤志华:《广西村民自治发展的历史进程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1982年8月28日,中共中央转发《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首次正式提出在农村要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或乡民)委员会的试点工作,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随后很快就被写入1982年宪法第111条中,正式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合法性地位。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从国家法律层面对村民委员会的发展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管理。


     1998年,党中央高度肯定村民自治,江泽民总书记将村民自治与包产到户和乡镇企业并称为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该年11月经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取消试行的限定,得以在全国正式实施从此,基层民主制度从山沟里的伟大尝试正式走向国家制度层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自发形成走向国家建构,初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运作模式,标志着国家政治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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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行发展的进程

     随着果作县的成功试验和中央政府的认同和肯定,20世纪90年代,各地纷纷开始效仿,建立起自己的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实践进入黄金阶段。这一时期对基层群众自治的广泛探索和实践的原因主要有下:


     首先,果作县的成功案例使农民看到村民委员会切实解决了许多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政治清明开放,与广大农村人民长期以来向往的目标相一致,各地人民纷纷认可了这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性和可行性。


     其次,中央对基层群众自治的肯定和积极推动,促进了九十年代以来这一实践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宪法和法律不仅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更加完备的设计和管理,还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再次,“传统的家族组织不可能为村民自治提供所需要的组织资源,反而会扭曲村民自治的精神只有市场化过程中形成的理性化社会和农民的自我组织,才能为村民自治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徐勇:《1990年代以来中国村民自治发展困境的反思》,《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90年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层民主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基础,公民意识的提升、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维护经济利益的需要等促使这一时期的人们对基层群众自治的呼声变得越来越高。


      最后,80年代竞争性选举民主的失败经验使人们开始反思以往照搬西方民主制度的弊端,尝试着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有特点、分步骤地践行中国民主,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民主制度适应了国家的发展需要,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间接选举的一种补充,使中国民主制度更加完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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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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