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主张自然状态是人人互相为战的战争状态。战争状态下的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但小惑认为自然状态并非如霍布斯所认为的那样糟糕,仍存在诸多促成人与人合作互助的因素,合作互助也是自然状态中重要法则之一。
霍布斯像,图源网络
自然状态 战争状态 合作互助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是其政治思想体系的基础,“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的独特主张对政治哲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自然状态中有无合作的可能”问题是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思想的补充,对其进行探究有利于深入理解霍布斯政治思想的基础。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就像狼与狼之间一样处于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者战斗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因而,霍布斯认为人趋利避害与利己的本性会使人们将互相争斗当作在自然状态中实现自我保存的唯一手段。笔者认为霍布斯这一观点过于片面,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亦有可能形成合作互助的关系,合作互助远比互相争斗更有利于人们实现自我保存,而合作的可能来自自然权利与自然法、重复博弈、“先发制人”的危险与互助的自然法则。
01 霍布斯战争状态的阐述
霍布斯的战争状态并不是持续不断的暴力和冲突,而是持续不断的暴力和冲突的风险,是安全无法保障,恐惧无法摆脱的状态。人们的安全和财产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生产活动遭到严重限制,生活质量较为低下。
自然状态本身带有着诸多诱发冲突的因素。首先,自然状态中只有着个人的判断,没有公共权威的约束,人们生活在一个“没有权力可以使大家全都慑服的地方”。没有“共同权力”也就无法建立与动物靠倾向或本能实现的自然和谐截然不同的意志统一,无法形成“共同体”的理念,自然没有政治生活中所形成的法律,道德秩序也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其次,人的自然能力平等。霍布斯将人的自然能力分为体力、智力、经验、理性与激情,并强调“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因为能力的平等,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杀死他人的能力,也都有被他人杀死的可能。这种“杀”与“被杀”的双重可能性,体现了人们面对死亡的自然平等,即人具有平等的脆弱性。自然状态中的人并不是白板一块,人们有着对过往的经验。这种对过去生活的记忆,构成了人们做出判断与行动的考量。人们凭借着生活的经验,产生“经验”基础上理性的推导,对彼此行为以及后果有了预见性的估计,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没有“无知之幕”。再者,人性是利己的。个人的基础需求是保存自己的性命,受到趋利避害本性的驱使,人们追求自己的自我保存和福祉优先于其他人自我保存和福祉。最后,自然状态中一些资源是有限的甚至稀缺的,人们的生产生活水平低下,即使有着较为充足的自然资源。在无法满足所有人需求的有限资源面前,以自我保存为主要目标的人围绕同一资源十分容易展开竞争。
霍布斯又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分析导致战争状态的原因主要有三种:竞争、猜疑与荣耀。他进一步解释造成竞争的原因是“求利”,人们追求利益而奴役他人的妻子儿女与牲畜。造成猜疑的原因是为了“求安全”,为了保全人身财产安全而产生对彼此的怀疑心理,在人与人的互相猜疑中,控制欲强的人出于本性会采取扩张性策略;而安分守己的人为了自保也会选择扩张性的策略,直到他们感到安全为止,于是最合理的自保之道就是先发制人。为求名誉而进行侵犯的导火索源自于鸡毛蒜皮的小事,人们因言语或动作而感到任何的蔑视或荣誉受损,就会导致冲突。
02 自然状态中合作的可能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下人性的判断以及人性带来的后果都秉持着悲观的态度。对人性的不信任使他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为了自我保存,会相互争斗、相互充满敌意,陷于人人自危的悲惨境地。但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只能通过互相争斗来实现自我保存的目的吗?作为理性且有着生活“经验”的人,难道不会权衡利弊,选择一种损失最小化而利益最大化的合作模式?笔者认为,尽管自然状态中没有公共权力的约束,人们的关系也并非紧张到“剑拔弩张”的地步,即使是在霍布斯所设想的自然状态下,人们基于自己的理性与激情,也仍有实现合作的可能与机会。
(1)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如何走出恶劣战争状态?霍布斯认为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要靠人们的理性。激情使人们恐惧死亡、倾向于和平,产生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对自己勤劳取得成果的希望。理性又使人们形成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些和平条件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一种源自于自然而由人的理性发现的原则,是永恒的普遍的道德规则。它是寻求和维护和平所需要的规则,也是避免非自然死亡、实现自我保存必须遵守的规则。
自然状态中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提供了人与人之间合作的潜能。自然权利意味着每个人对每一事物都具有权利,当人们自由行使自然权利时便容易引发冲突与斗争,人便处于战争状态之下。只要这种自然权利继续存在,任何人都无法获得安全的保障,于是理性的力量发现了一般法则:寻求和平、信守和平。从规定人们力求和平的基本自然律可以引申出第二自然法:在他人也愿意的条件下,为了和平与自保,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放弃部分自然权利是摆脱战争状态的必要手段,人们互相转让或同时放弃权利形成契约关系。契约关系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践行契约,故第三自然法要求“所定信约必须履行”。
自然状态虽然没有强制力的约束,但由一、二、三条自然法可以看出,自然法形成了道德性的义务,也产生了善与恶,正义与不正义的判断标准,自然状态并不是道德真空的状态。“契约在订立契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了不义, 而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履行信约。”正义与不正义的观念与契约的遵守或违背直接关联了起来。已经订立的信约是人们意志的体现,当信约订立,它作为一种承诺本身就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在自然法道德的约束下,人们考量遵守契约带来的利益、光荣或骄傲,管理自己的行为以达到信守和平与自我保存的目标。所以,在自然状态中,基于自然法道德的约束力,“有效”的契约也是存在的,这也为人与人之间建立合作互助关系的有效契约提供了可能。
(2) 重复博弈的合作可能
基于人求生的欲望与理性的能力,人们同时放弃权利,达成安全契约成为避免战争状态可能的出路。但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并没有先守约的义务,人们会遵守安全契约吗?上文论证了自然法固有的道德约束会引导人们遵守契约,接下来将从霍布斯所设想的“最坏”的情况——人心难测,人与人之间充满猜疑与不信任,来探讨合作能否达成。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身处于博弈的囚徒困境中。
图1
如图1所示,自然状态中的双方达成契约,如果一方选择不遵守,诉诸武力,那么就可以侵犯选择和平的一方,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选择遵守的一方受到侵犯从而利益受损。所以无论其他参与者做出何种举措,如果一方不遵守,其结果都会好于遵守的结果。不遵守似乎是每个参与者的理性之举。然而,若双方都采取理性的“不遵守”,其结果却不如双方采取非理性的“遵守”的合作行为,因为这时人人都能获得和平,实现自我保存。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个体理性行为与集体理性行为之间存在着分歧。
在单次囚徒困境的博弈中,不合作是博弈双方优势选择,但在重复博弈中情况会发生变化。参与者重复博弈,可以通过他在早期游戏中的行为来影响对手在后期的选择。一方选择遵守契约并合作,会使另一方在下一次博弈中更可能选择合作。参与人考虑到选择遵守契约带来的长期利益,重复博弈下会更理性地选择合作,自然状态并不是“无知之幕”。Gregory S.Kavka认为自然状态下也能结成防御性同盟,并且结成防御同盟比个人单打独斗更有利于人们的自我保存。基于人的前瞻性、自利和理性,人们会遵守契约承诺,以增加自己未来与他人进行有益合作的机会。因为在帮助被攻击的同伴时,一个人就向其他人表明了自己是可信之人,其他人会被鼓励未来向他也提供类似的帮助,但是如果你没有履行合作帮助的契约,你就会丧失信誉与在联盟中的地位。
重复博弈的情形之下,人们对长期利益的看重与追求,使人们选择守约合作从而在未来能够得到与他人进行有益合作的机会。但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无法确定博弈的次数,博弈的双方都有机会突然终止博弈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实际上,与他人合作只要求人们遵守双方为实现更大利益而确定的契约,并不是要求合作者放下对他人的戒备之心,完全没有防御,合作者仍可以制定好应对伙伴撕毁契约的策略。对偶然的突发毁约与攻击有所防备可以保障我们在重复博弈中合作的有效性。
重复博弈促使人们做出理性选择之外,另一促使人们倾向于合作的原因是人们的激情。自然状态下的人也同样具有人的感情,人与人在交往或博弈的过程中也会建立某种情感的联结。自然状态中“家庭”这种天然合作集体的出现,意味着人天生赋有的情感——亲情、爱情、公平感、同情心等,就可以形成人与人之间合作的纽带,使人们在特定的情况下仍然会选择合作。
(3)“先发制人”的危险
霍布斯认为为了自保,连安分守己、不愿侵略扩张其权势的人们,也不会长期单纯地只靠防卫而生存下去,“先发制人”成为人们一致的选择,人们不得不经常主动地向他人发起攻击而放弃合作。但“先发制人”的策略一定是明智且合理的吗?
实际上,“先发制人”会给行动者带来三种特殊危险:一是攻击者会将自己暴露在被攻击者的防御性暴力之中;二是攻击者发动攻击的行为,其实是向其他潜在的预测者表明自己是一个特别危险的人,增加自己被攻击的可能性;第三,如果一个人成功地通过先发制人积聚了大量的权势,那么他将成为那些热衷于追逐荣誉的人为了展现自己的强大而寻求的诱人目标。霍布斯并没有考虑到以上的危险情况。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因为“猜疑”的心理,时时都处于防备他人的状态之中,贸然发动攻击或许会正中他人下怀,反而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增大遭遇危险可能性。自己陷入战争次数的增多,也就意味着风险越大,反而不利于自我保存的目的。从“先发制人”策略结果来看,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取得胜利,一种是侵犯失败。胜利的情况下,主动攻击者自然可以获得自己所追求的利益,但失败所带来的后果却是毁灭性的:失败的侵犯者或许会被杀死或被奴役,远远不如“先发制人”之前的状态。
“先发制人”的策略使人们主动靠近战争,而多一次战争,就多一分危险,因此人们出于理性的考虑,大概率会选择按兵不动、加强防御、不贸然发动攻击或许是明智的行为。个人的力量是薄弱的,人们想要增加自身的力量,提高自我保存能力就会选择“结盟”式的合作。也正因为每个人都无法确保以自身的力量就可以抵御自然状态中的危险状况,所以人们会力求合作的关系的稳固,以增强防御的有效性。
(4)互助的自然法则
在霍布斯学说中,“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如同豺狼虎豹,人人都处于战争状态之中,联合与协作是特例而非常态。但克里泡特金却秉持着截然不同的态度。他在互助论里提出:在大在自然中,除了互争的法则以外,还有互助的法则,且互助的法则在物种进化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竞争”与“互助”是相辅相成的两个范畴,一切生物都有两个基本的需要:营养的需要和物种繁衍的需要。前者使它们互相竞争和残杀,而保存物种的需要则使他们彼此接近,相互帮助。“互助”是整个生物界的通则,动物与微生物的进化中需要“互助”,人的进化亦需要“互助”。
克里泡特金《互助论》
霍布斯在讨论战争状态时,仅仅局限于人类内部的冲突与竞争,但在自然状态之中,人的生命安全不仅仅面临着来自“人类种群”内部的威胁,更来自自然界的外部威胁,这关乎“人类种群”的生存问题。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天灾往往具有毁灭性的威力,它可以轻而易举摧毁人类所拥有的一切,是全体人类自我保存的“敌人”。若如霍布斯所言,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威胁之中,人们之间互相疑惧、没有信任,人人互相为战,那么“人类种群”间的内耗就足以威胁全人类的生存安全。因为在强大的自然面前,人类因“内耗”而无法形成集体行动,人之于自然就犹如“蚍蜉撼大树”般弱小,面对自然的危险,陷于被动且束手无策的地步。所以,人类若想实现自我保存,最明智的选择就是合作互助。合作互助为自然状态中的人类争取到了更大的生存机会,更促进了集体智力的发达,“它保证了种群的维持和进一步发达以及用最少的精力来保证个体的生活的最大幸福和享受的习惯和特性的发展。”
03 结语
综上所述,自然状态中有着诸多促成人与人之间达成契约、合作互助的条件。首先,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对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为合作提供道德支撑;其次,选择或不选择遵守契约的重复博弈过程中,人们对长期利益的追求欲望大大增加了合作的可能;再者,“先发制人”的危险,会使人们明智地选择防御性措施,为了实现有效防御,人们也会趋向于合作;最后,面对自然的威胁,人类为了实现“种群”的自我保存也会选择合作,以获得更大的生存机会。所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的判断过于悲观,即使自然状态中没有公共权威并且人的能力平等,也可以产生合作状态。
参考文献
[1]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5 年,第 13-14,17章
[2] 李猛. "自然状态为什么是战争状态?--霍布斯的两个证明与对人性的重构."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3.5 (2014): 3-23.
[3] 克鲁泡特金:《互助论进化的一个要素》, 李平沤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 1 章
[4] Kavka, Gregory S. "Hobbes's war of all against all." Ethics 93.2 (1983): 291- 310.
[5] Nowak, Martin A. "Why we help." Scientific American 307.1 (2012): 34-39.
编辑 | 陈俞彤
排版 | 葛文睿
审核 | 陈璐迈
(图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