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耗时近三年的冒领退保金案件,作为保险人的你,一定能从中学到很多东西(三)(保险从业生涯记录137)

文摘   2024-11-08 17:30   山东  



我是南保人


       








请一而再、再而三、三而不竭的救自己于这世间的水火。


2019年4月,二审判决下来了。


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简单的总结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谁不举证,谁承担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保司将保费退到了蒋某银行卡上,但保司在办理退保时未尽严格审核义务,致使他人拿着蒋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办理了退保手续,并依据他人指示退回保费至他人指示卡中,因此,保司诉蒋某不当得利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保司主张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结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保司,再次败诉。


20194月,保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被驳回。


你以为此事就到此结束了吗?非也,非也,峰回路转还在后面,咱们继续......





允许一切发生,

生活不过见招拆招。



保司再次提起诉讼,只是这次,更换了诉讼对象。


2019年5月,二审终审判决一个月后,保司收到两份文件,一份是一审法院解除保司在2018年11月申请依法冻结20万元的民事裁定书;二是收到了一份来自一审法院的调查令。


调查令称:本院受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某因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委托律师收集、调查以下证据.....


保司按要求提交了蒋某理财保险相关资料,包括保险合同、退保申请材料、退保审批材料、退保金支付凭证及与退保金诉讼相关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在确定蒋某、李某夫妻离婚事实后,2020年7月,保司再次提起诉讼,这次诉讼的被告换成了李某及李某的胞姐。


保司本次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保司赔偿损失21万元及利息(以21万元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完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保司的理由是:


被告一李某自认:“第一次退保时安排其胞姐即被告二持相关材料原件到保司办理退保手续,又同其父亲持银行卡将卡内将资金取出”。


被告一与其胞姐被告二共谋冒充蒋某退保并骗取保司退保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保司的合法权益,导致保司遭受退保费21万元及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保司起诉的系侵权责任纠纷,二被告分别存在冒领行为和花销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保司在办理退保时审核不严,自身亦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保司诉求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一审判决:


被告一李某及被告二李某胞姐,偿付原告保司损失金额的80%,即赔偿保司16.8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保司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三方分别承担。







切勿轻言放弃,

最好的东西总会压轴出场。


2020年12月,保司收到一审判决后,再次上诉了。


保司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同时,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保司认为:一审判决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因上诉人存在审核不严,存在错过,故减轻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被上诉人李某及其胞姐二人冒充他人骗取保费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


保险业所有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时,都是严格审查退保人所持身份证原件与办理投保时身份证原件是否一致、保单原件,退费银行卡是否与投保时预留银行卡是否一致,上诉人已经按照现有行业要求和操作规范,对李某姐姐提交的退保材料与当时办理投保时材料予以审查并确认一致,已经尽到了审慎核查的义务。


保司已经严格按照退保流程审查退保材料,且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审查义务必须达到实质审查。


至于办理退保人员是否与投保人为同一人,根据当时科技水平,2018年时人脸识别系统尚未启用,保险公司系统也未和派出所系统联网,上诉人只能通过肉眼对李某姐姐本人和蒋某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加重保司的审查义务。即便比对存在出入,这属于客观情况,并非主观过错。


退一步讲,法院即便认定上诉人保司存在审核过错,但也仅是一般的轻微过失,假如上诉人需承担责任,该责任承担的结果绝不能让侵权人保留部分非法所得而获利。


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减轻被上诉人返还财产的责任,否则就会出现被上诉人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利的结果。这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


保司的上诉状,写得铿锵有力,然而......


2021年5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保司踏上了16.8万元的漫漫追债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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