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事故中,保险合同三方当事人同时死亡,这张保险单的赔偿金该如何处置?(保险从业生涯记录130)

文摘   2024-11-02 18:21   山东  


【一】


看到一个极端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纠纷案件,忍不住想复述一下,跟各位保险同行一起探讨一二。


先说下保险合同:


41岁大龄未婚男青年李某,给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保险,保额20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李某母亲,无第二受益人。


即:这张保险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李某,指定受益人1人,李某母亲。


一天,李某驾车载着父母出行在高速公路的快车道上,前方一辆大货车因堵车减速,于是李某驾驶的小轿车也随之减慢车速。


不成想,这时另一辆大货车突然左侧变道至快车道,等后面的大货车看到李某已经减速的小轿车时,已经来不及刹车,本来已经几近停下来的李某的小轿车,径直地被后面的大货车推到了前面大货车的车尾。


就这样,李某的小轿车在两辆大货车的夹击下,几乎成了一堆废铁,车上三个人,李某及其父母当场死亡。



李某的叔叔在为办理后事时,发现了李某给自己买了一份200万保额的意外保险。


李某叔叔拿着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索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该份保险单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已死亡。



根据保险法规定,同一事故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所以,此次事故中,保险赔偿金在受益人死亡的前提下,应该归属为被保险人李某遗产。


而李某的叔叔,不具备遗产继承资格,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决定拒赔。


在这里,先咨询下各位保险同行,有多少人觉得保险公司这样的处置是正确的呢?


【二】


李某叔叔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表示疑议,直接诉诸法院。


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同一车祸死亡顺序的界定,与保险法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典》中规定,本次事故中,李某及其父母为有相互继承关系,有相互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以此为依据,本次事故中,应该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也就是推定未婚青年李某先死亡。


据此,被保险人李某先死亡,则本次事故的保险赔偿应该转为被保险人李某的遗产,分别由李某父母继承。


即:李父继承100万元,李母继承100万元。


可是,李某的父母也在这起事故中身亡了,所以,法院最后判决:


李某父亲的100万元,由其弟弟,也就是李某的叔叔继承;李某母亲的100万元,由同时起诉的李某母亲的4名亲属均分继承,即每人25万元。


本次因保险赔偿引发的纠纷,就此结案,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结果,分别进行赔偿。


在此,可能会有保险人提出异议,咱们保险法有自己明确的界定,咱们保险行业不更应该适用《保险法》吗?


非也,关于各种法律效力的优先顺序,咱们国家有明确规定: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


所以《民法典》的法律效力,是优先于《保险法》的。




【三】


聊到了保险法,让我顺便忆起长沙保院当年教我们《保险法》的老师,一个年轻的男老师,第一个学期还在教我们,到第二学期的时候突然看不到他了。


据说,人家听说武大的樱花特别漂亮,所以直接考到武大读博去了。果然,高学历的人,是有资格任性的。


可惜我这个不认真学习任何文科课程的学生,到今天,只记得老师长得挺斯文,可,姓啥来着?


果然,我年轻时就是个颜值控,只记得长相,不记得其他。


最近在读四本书,第一本《聚响》,已经读了2/3,计划看完这本看《搜历史》,然后是《易见》、《缝合》。


其中《缝合》,来自河南保险同行,从郑州寄给我的,在此表示感谢,也欢迎大家关注她的公号~~乙慈浮生。



最近还下单了两本预售书,分别是《生而为人》和《单独中的洞见》,60天后才会发货。


哎,老人家就是老人家,现在的年轻人,读书的话也得是电子书,我手头虽然也有一本kindle,怎么都觉得没有纸质书拿起来有感觉。


这书买呀买的,买得书橱早放不下了……


我看书没有风格限定,可以说很杂,曾经疯狂迷恋未解之谜时,买遍了什么《北纬三十度未解之谜》、《南纬三十度未解之谜》、《水晶头骨之谜》……


就让我用效仿毛主席来安抚自己,因为据说,毛主席当年读书,是最没有禁区的,我看书,也是摸来就看。


读书,是向内旅行,去往精神世界;旅行,是向外读书,探索天地苍穹。心灵和身体,总要有一个在路上……



半世沉浮
人生已过半,择一业而终一生,这一辈子,我只做过保险这一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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