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保人
世上没有白费的努力,
也没有碰巧的成功。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耗时很长,几乎三年的时间,保司几经波折最后打完这个官司后,也从中吸取了不少教训。
回到昨天留下的案子,补充修正一下:
李某夫妻二人,李某以妻子蒋某的名义,在银行网点购买某公司银保理财产品,一次性缴纳保费20万元,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蒋某。
2018年3月某一天,蒋某到保司柜面反映:其本人在公司购买的理财保险未经其本人同意被他人办理退保,且本人知情后去相关银行查询退保款项时发现,退保帐户的银行卡中的钱已被全部取出并已销户,销户也非本人亲自办理。
银行方称保费由保险公司划拨,要求客户直接找保险公司来追究责任,于是蒋某来到保险公司咨询此事。
保司现场调取当时办理保全业务的影像资料,核查结果为:2018年2月28日,一女性客户持蒋某有效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保险合同原件来公司柜面现场办理退保业务。
公司柜面人员经对本人与身份证照片及对客户所持身份证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审核无误后现场给予办理保全退保业务。
退保保费21万元于当天下午已退至原投保卡号,即户名蒋某的银行卡上。
经对比四合一影像,客户投保单、回执及保全申请书三处签名,笔迹也基本一致,无法清楚地判定非蒋某本人签名。
但蒋某坚持声称其本人从未到保司办理过退保手续,且退保时所用身份证已于2018年2月挂失,并已在公安机关重新补办了新的身份证件。
保司向客户提供了当日办理保全业务的影像资料,经蒋某辨认,冒充其本人来我司办理退保业务的人是其丈夫李某的胞姐。
之后,蒋某携律师再次来到保司,保司在核实完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以后,向蒋某及其律师提供了投保合同、保全业务申请书、退保时四合一影像复印件。
蒋某本人签字确认后,拿走了相关复印资料。接着一纸诉状将保司告到了法院。
蒋某诉求:一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保司赔偿原告蒋某保险金20万元及合同约定收益2万元;二是诉讼费用由保司承担。
很快,保司收到了开庭通知。
2018年5月,蒋某诉保司一审案件开庭。
2018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
保司未尽严格审核义务,在办理退保时致蒋某保险合同被他人冒领,直接造成蒋某保险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支持蒋某诉求,解除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2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年保证利率计算,从承保之日起至合同实际履行之日止)。
对蒋某提出的2万元合同约定收益,法院认以无事实依据为由驳回。
保司败诉,承担本次诉讼费用,同时需依据判决赔偿蒋某20万元及利息,一审结束。
连光都不能走直线,
人生为什么不能兜兜转转。
保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保司认为:
首先,根据保司退保操作流程,退保人持有效身份证及保险合同、银行卡原件来公司办理退保手续,退保金退至投保时约定的蒋某本人的银行卡,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公司退保流程不存在问题,不存在现场领取退保金,退保人只能构成冒充退保,不存在冒领的可能性。
其次,保司退保流程操作过程中,需要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根据合同约定,没有上述原件,保司不予办理退保手续。保司的疑问是:退保人如何取得所有原件?蒋某是否存在过错?
最后,原审法院判决保司赔偿保险金,无视了保司已将退保金退至蒋某个人银行卡的事实。保司认为向蒋某退还保费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作出的,在保司已将保费退还成功的前提下,判决再次返还保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018年7月,保司提交上诉资料。
你们猜,这次保司会胜诉吗?
对于可控的事情,
要保持谨慎。
对于不可控的事情,
要保持乐观。
2018年11月,二审判决下来了。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审判决保司返还蒋某20万元及利息损失,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保司明确规定,办理退保业务必须投保人本人办理,本案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是:关于蒋某的退保业务,确实非其本人办理,故保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对蒋某由此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
但一审中,蒋某主张赔偿合同约定收益2万元,并未主张20万赔偿金的利息损失,故一审判决保司赔偿利息损失不当,不予支持。
至此,二审判决如下:
保司赔偿蒋某20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保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保司除了减去了以20万元基数、按合同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两年多的利息之外,没有收获更多。
判决结束,保司按终审判决,依法给付了蒋某20万元赔偿金。
此案到了这一步,你们觉得该如何再往下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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