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保人
有时候你所看到的,
并非事情的真相,
你了解的,
不过是浮在水面上的冰山一角。
作为保险人,还是曾经经常和律师打交道的保险人,我很讨厌所谓专门帮客户与保险公司打官司的一类律师。
你在网上常常会看到这样一种律师,先提示老百姓:都说保险公司两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教你两招,保证让保险公司乖乖理赔!
哪两大招?
充其量无非两招,一是投诉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督导解决;二是起诉法院,由法院裁决。
在这类自以为“专业”的律师引导下,方案一:
手持保险合同的客户,只要对保险合同或服务过程有任何不满,都可以直接拨打监管投诉电话打12378。
他们的理由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归金融监督管理局管,只要打这个电话,一定会有实质性的回复。
因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话了,保险公司不听话也不行了。
最后人家还会强调:记住,只有不合规的问题,投诉到金融监督管理局。
嗯,最后这句话,多少我还算认同他有点“专业”。
方案二:
直接起诉至法院,律师告诉大家:不要觉得保险公司是个单位,实力强就可以只手遮天,想不赔就不赔,只要你有相关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保险公司想不赔都不行。
说到这里,最后人家补充了一句:如果你不知道准备哪些证据,联系我,我来手把手地教你。
这,才是他最真实的动机!
可是话说回来,该赔的保险公司没理由拒赔,不该赔的,有的时候,诉诸法律也未必能达到某些客户的诉求。
今天,就说说我经历的一起保险公司理赔诉讼案件。这个案件中,大家可以认识到两点:
一是保险公司,该赔的,一分不少赔,不该赔的,一分不多赔;
二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处理理赔案件的过程中,实践经验有多么重要!
你永远也不可能真正了解一个人,
除非你穿上他的鞋子走来走去,
站在他的角度去考虑。
常某,2015年12月25日,经代理人身份加盟某保险公司,2016年3月1日,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购买本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险费3058元,保额10万元。
该保险合同代理人也是常某,也就是说,这张保单,是行业内俗称的自保件。
自保件尽管不纳入方案,但因该保单获取的佣金一分不少。
2016年3月3日,该重疾保险正式生效。2016年3月25日,常某在上海某医院确诊为直肠癌。
2016年5月,常某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受理后,以90天观察期内出险、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赔。
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未果,常某直接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方律师辩称:
保险公司90天的约定并无法律依据,90天观察期为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司方律师辩称: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已在保监会备案,条款中明确约定了90天等待期,等待期设置的目的,就是为隔离投保前疾病的风险。
此处,保司律师补充了条款中约定:“90天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将按投保人累计缴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根据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同意参照90天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承担常某的赔偿金额,也就是公司退还常某所交的保险费。且出于人道主义,不 再追回此份保单获取的佣金3058元。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常某重大疾病保险金3058元,一审诉讼费65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常某不服,继续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1300元,由常某承担。
你看,一起案件,两次诉讼,常某等于把保险公司人性化不追偿的那部分佣金,也搭进去了。
另一方面,保司的理赔人员,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在没有仔细审核条款内容、理解还不到位的情况下,太过直接草率地就下了拒赔通知,此为经验不足。
一个人没必要把自己懂的东西
都展现出来,
因为人们不喜欢他们身边
有什么人比他们懂得更多。
涉及保险诉讼的案子,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只要告保险公司,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必败无疑。
我在参加庭审的过程中,多次见过对方律师各种辩诉理由,保司方律师抗辩过程中,也听得我真的是着急,但再着急咱也不能当庭发声。
法院在审理个人与保险公司打官司的案件时,的确会倾向于被保险人方,越是层级低到县域的法庭,这种现象越严重。
曾有一次我们在一个县级法庭开庭,对方律师与庭审法官混得特熟,庭审前就看着他站在法官坐位前聊得很欢。
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庭审法官根本不给保司抗辩的机会,最后硬是当庭宣判保险公司为过错方。
再说个案例,留给保险同行研讨。
李某夫妻二人,李某以妻子蒋某为被保险人,在银行网点购买某公司银行保险理财产品,一次性缴纳保费20万元。
几年后的某一天,一个自称李某妻子蒋某的女人,持蒋某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保险合同原件到保司柜面申请退保。
公司柜面人员核对证件信息后,现场办理退保手续,退保金额21万元当天退到指定帐户。
几天后,另一个自称李某妻子的女性来到公司柜面,持身份证要求调取个人投保信息,结果发现,其本人的保险合同已退保,退保款项已到帐。
后来的这个蒋某称:自己身份证已丢失补办,本人从未来公司办理过退保业务,公司退保帐户的银行卡在办理完退保手续后已被销户,销户手续亦非本人办理。
问题来了:无论是来保司退保,还是去银行销户,皆非其本人办理,这个案子,该如何解决?
当然,后来无论是蒋某个人,还是保司,双方分别走了司法渠道,起诉理由各异,案件审理过程也非常曲折,在此,先留个悬念吧。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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