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欢平律所|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还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吗?

文摘   2024-12-06 18:03   广东  


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案情简介:



一位60多岁的婆婆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清洁工,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2023年9月20日,婆婆在公司工程部门口过道清洁工作时不慎摔倒导致右手受伤,伤后于次日到医院住院治疗,于2023年10月出院,住院天数22天。经婆婆申请,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婆婆此次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婆婆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生活自理障碍达不到等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9月20日至2024年02月20日。2024年8月15日,婆婆因案涉争议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当日以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给婆婆。婆婆维权无果,于是委托了本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


争议焦点:



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还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吗?


代理思路:



本所律所团队整理了相关证据后认为,婆婆受公司雇佣,并由被告管理、核发报酬,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本案的核心点在于婆婆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获得赔偿,本所律师团队经广泛搜集法律法规,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即便是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于是,本所律师团队计算出赔偿金额后据此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并参与庭审。


法院认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 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的规定,原告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可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有关费用。原告受到的本次事故伤害经合法程序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为玖级,确认停工留薪期2023年9月20日至2024年02月20日,在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的各项损失计算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请,计算为4503.515元/月×9个月=40531.635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为4503.515元/月×2个月=9007.03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503.515元/月×8个月=36028.12元。




案件结果: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1427.85元。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三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及北京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梧州学院国际经贸与法律研究院法律网络直播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曹燕芝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


团队介绍 

Meet the team



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另外,对于新关注我们公众号的粉丝朋友们,可以扫码添加团队助理微信(下方第二个二维码),免费领取若干协议模板哦!




 END


扫码咨询委托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一家专注于为老百姓解决法律问题的精英律师团队


扫码关注我们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4702、03、04房




【版权声明】

撰稿 | 李志成实习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官方账号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公司化、一体化、团队化的律所,主要业务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我们专注于诉讼,目标是打造一个为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精英团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