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0日11时11分,吴女士驾驶小型轿车沿某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某国道时,适逢萧婆婆驾驶自行车在其右前方同方向行驶。小型轿车头与自行车车尾在南往北方向的最右侧车行道上发生碰撞,造成萧婆婆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广州市某交警大队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女士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萧婆婆无责任。吴女士驾驶的小型轿车所有人是陈女士,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万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广州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23年12月7日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萧婆婆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吴先生垫付30000元给萧婆婆的家属。另外,该车辆曾用于“顺风车”接单。本事故发生后,萧婆婆的家属对吴女士、陈女士以及某保险公司进行起诉,请求三被告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为此,吴女士和陈女士委托了本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1、在已经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曾用作“顺风车”来免除自身赔偿责任?
2、案涉车辆有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是否要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思路:
本所律所团队经过认真分析,组织了大量证据,认为涉案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其不予赔付的理由不成立。部分理由如下:第一、涉案事故发生时,我方驾驶人员并未搭载乘客,也未进行顺风车承运业务,不存在涉案事故发生时进行顺风车业务导致显著增加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情况;第二、从涉案完成订单频率看,其平均几天才完成订单数不到1次,无明显营运特征,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涉案车辆平日驾驶行为基本符合顺风车所要求的乘客与车主顺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车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不应认定涉案车辆性质改变为营运车辆。据此,本所律师团队撰写答辩状并积极参与庭审。
法院认定: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案涉车辆有否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认为的“优位法优于劣位法”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分项限额(18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分项限额(18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先进行赔付,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有理,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所对应的赔偿项内赔偿1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从被告保险公司申请调取的证据显示本次事故发生当天车辆车并没有以顺风车名义接单,亦即是事发当天车辆是自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其自用行为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并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其次,虽然涉案车辆在平台有接单顺风车的行为,但接单“顺风车”并不等同于出租车或经营性的“网约车”,从涉案车辆以顺风车名义接单的次数不足以导致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故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8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904363.49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 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罗欢平律师
ROLENDO
重庆大学法律硕士
香港科技大学EMBA
律所创始人、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课程实务授课教师
全网新媒体粉丝超650万
矩阵账号粉丝更是逾1000万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罗欢平(南沙)律师事务所
广东罗欢平(白云)律师事务所
2016年获聘为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副研究员
2017年广州市第二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团体三等奖
2017年获聘为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
"特约法律顾问"
2017年荣获《律战行动》节目组“月度战士”称号,
第一季冠军
2019年成为"九三学社社员"
2020年获聘为广州市司法局“广州云普法”团队成员
2020年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
2020年担任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2年担任九三学社广东省第九届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专门委员会委员
2022年担任广东省律协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2年11月荣获连州市丰阳镇人民政府授予的
"公益直播彰爱心,司法助农有力量"荣誉称号
2022年11月荣获连州市乡村振兴农产品
"公益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3月荣获陕西广电助农好物
"公益宣传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3月在陕西乡村振兴直播活动中荣获
泾阳县西红柿"公益宣传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8月担任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2023年获得《第二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提名
2024年1月获得中政法举办"首届法律服务创新产品"入选案例
2024年3月获聘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房地产法律服务专家团及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2024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
2024年9月获聘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2024年10月获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律师事务所管理》硕博士研究生课程实务授课教师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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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珊娜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
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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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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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撰稿 | 李志成实习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