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案情简介:
被告A公司在庐山市承包工程,雇请邓xx等工人施工,并租赁被告崔xx的房屋供工人居住。2024年6月底,工程因故停工,其他工人均离开工地,仅有邓xx滞留,不定期向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工地现场情况。2024年8月,被告崔xx开始对自有房屋装修并购买板材,同时将装修业务交给被告梁xx承揽,约定费用总计3000元。8月10日,板材运送至被告崔xx家中,并按崔xx的指示竖放至家门口处。8月11日上午,被告梁xx到被告崔xx家场院开始工作,随后邓xx在板材放置点附近,被翻倒的板材带倒摔伤后不治身亡。于是邓xx的家属将A公司、崔xx、梁xx一并起诉,要求他们共同连带赔偿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各项费用合计406365.07元,A公司认为在本案中它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委托了本所律师团队应诉答辩。
争议焦点:
一、工人在公司承租的出租屋外不慎被堆放物带倒身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邓xx的继承人能否主张精神抚慰金?
三、邓xx的继承人能否主张邓xx岳父母的生活费?
代理思路:
本所律所团队经过证据整理认为:1、邓xx并非在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案发时被告A公司所承包项目已经停工,且被告A公司已于2024年6月30日与邓xx结清劳务报酬并支付返程交通费用,双方的劳务关系已于2024年6月30日终止,被告A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崔xx已明确承认案发原因是在被告崔xx装修房屋过程中,邓xx主动帮助被告崔xx的工人搬运板材而造成的事故,导致邓xx倒地受伤,案涉事故系邓xx主动对被告崔xx的装修活动进行的帮工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由此造成损害应由被告崔xx承担。3、邓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认知和个人保护意识,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也具有相应过错。4、原告并未举证证明除医疗费之外的损失,所主张的赔付金额巨大且不具备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邓xx的损害与被告A公司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A公司也不存在事发发生的过错责任,被告A公司无需承担本案的赔付责任。据此,本所律师团队撰写答辩状并积极应诉。
法院认定: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无现场监控还原事发经过,堆放好的板材翻倒原因及倒下的板材如何使邓xx致伤,已无从查证。被告梁xx作为在场唯一见证人,其述称事故发生时邓xx自行触碰拉扯板材,经梁xx警告提醒后邓xx未及时离开,遂被翻倒板材带倒致伤。一方面,被告梁xx于事发后的第二天,连续两天在xx派出所经公安民警询问时作出上述陈述,考虑该陈述作出的时间、地点和次数,本院认为该陈述可信度较高。另一方面,根据一般认知及物理规律,除非受外力影响,堆放好的板材一般不会翻倒,因此不排除邓xx自行触碰拉扯板材的可能。综上,被告梁xx虽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在派出所作出的陈述能够较为全面、客观反映事发经过,本院予以采信,故邓xx对自身的死亡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涉板材在被告崔xx指示下堆放,而根据被告梁xx陈述,在邓xx靠近板材时即发出提醒警告,足以说明板材堆放存在一般人即可认知的安全隐患,故被告崔xx作为堆放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A公司并非本案侵权人,其承租的房屋符合居住条件,邓xx受伤时也并非在出租屋内,被告A公司作为承租人,对出租屋外的环境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承担本案侵权责任。如原告认为被告A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可另案主张。综上,本院酌定邓xx自担80%责任,被告崔XX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同时,因邓xx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邓xx对其岳父母不具有法定扶养义务,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一、被告崔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6393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及北京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梁金莺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办理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侵权损害赔偿等各项民商事案件、诈骗、
职务侵占、故意伤害等各类刑事案件
团队介绍
Meet th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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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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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李志成实习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