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案情简介:
李某(化名)经营着一家小餐馆,想通过做兼职的方式补贴家用,于2024年9月1日添加了网上发布兼职人员的微信,对方表示其为淘宝商家,因经营原因需要做数据刷单,李某只需要提供能够转账的银行卡则可接单,每刷一单有对应的佣金。李某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接收对方提供的刷单资金,先后为对方刷了5单,共计金额为53000元,获得佣金780元。9月10日,张某发现用以刷单的银行卡无法使用,致电银行询问得知被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反诈中心冻结,后通过联系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反诈中心得知需要配合做询问笔录,随后才能解冻。李某当即前往反诈中心配合调查。后9月11日,家属被告知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家属随即找到我所律师团队介入并委托团队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会见李某。
辩护思路与方案:
我们团队在正式接受委托后,因正值中秋佳节,争取到了在9月15日会见了李某。经过与李某家属的沟通以及会见李某本人了解案件情况,我们认为本案中李某虽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但其涉案情节较为轻微,属于初犯、偶犯,同时其存在自首情节,对其行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诸多情节。我们律师团队在对案件进行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研讨后,很快起草好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于工作日前往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这里简要分享一下取保候审申请书的部分法律观点:
一、李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同时其涉嫌的罪名为非暴力犯罪,可见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害
李某此前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经营着一家餐馆,有着稳定的工作与收入,此次系初犯、偶犯,可见其社会危险性较小,并非为了妨碍侦查机关的追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涉嫌的罪名为非暴力犯罪,未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且系初犯、偶犯,有着稳定的工作与收入,可见其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较低,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不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二、李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对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李某于9月初了解到其信用卡被银行冻结,进一步咨询银行得知该银行卡系被南城分局反诈中心要求冻结,经过联系南城分局反诈中心反馈需要做一个笔录。基于此,李某主动从广州前往公安局,随后如实供述其所了解到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文中对于自首的时间认定为被动归案前,也即在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均可;而对于自首的方式认定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本案中,李某在公安机关尚未依法传唤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前往侦查机关,并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李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活动,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配合侦查机关进行退赃,可见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良好
李某自首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行为,对其行为后悔不已,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本案中,李某的种种行为表明了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要求。
四、犯罪嫌疑人李某涉案金额较小,且其有一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
李某通过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价值较少,涉案情节较为轻微,且其有一个未满3周岁的孩子需要照顾,说明其再犯可能性较小。
后我们律师团队积极联系公安机关,对接上游诈骗罪受害人,将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涉案金额全部予以退还,并取得了全部受害人的谅解。
案件结果:
在李某被拘留的第30天,东莞市公安局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案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李某与家属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后续李某与家属由于对我所律师团队的信任,进一步委托我所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说法:
如今网络犯罪活动猖獗,犯罪分子利用社会一般人想要牟小利的心理从而实施转移赃款的行为,需要提示的是,网络上凡是涉及跑分、刷单、买卖两卡的行为,均有可能会涉嫌犯罪,我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要擦亮双眼明辨是非,避免成为他人违法犯罪的工具。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及北京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周洋慧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毕业于重点院校法学院
从业以来处理过各种类型的
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
先后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
团队介绍
Meet the team
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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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作者 | 周洋慧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