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案情简介:
小林和小彦情同姐妹,小林的日常工作为拍摄短视频,通过短视频的展示开设网店售卖服装。小彦从未接触过自媒体行业,但因近年经济下行,其考虑自身的工作经历等条件后,希望进入自媒体行业,以此作为营生手段。因小林有多年的自媒体工作经验,小彦遂找到了其好姐妹小林,并且多次对小林发起邀约,希望二人能够合伙运营自媒体账号,通过自媒体提高网店服装的销售量,从而达到盈利的目的。
二人一拍即合,两个人、两部手机、一间房子,2023年2月,二人即开始了他们的合伙生涯。期间小彦以其身份信息重新开设了网店,以及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账号,小林主要负责短视频的拍摄、直播,小彦主要负责经营采购等事项,其余快递打包、招聘、店铺运营等杂事二人都会负责。经过二人的不懈努力,二人共同运营的账号出现了几条爆火的视频,仅仅是几条爆火的视频,就使网店的服装数量爆发式增长,营业额在一个月达到了数百万,殊不知这是二人合伙经营的巅峰业绩,从此之后,网店的服装销量一落千丈。
二人的矛盾也随网店的服装销售降低而越来越大,小彦认为小林没有用心去拍视频和直播,导致短视频和直播的观看人数急剧下降,为什么曾经观看人数这么多,而现在甚至不如从前的1%?小林则认为短视频的爆火需要满足天时地利人和的因素,缺一不可,观看人数和用心程度无法成正比,何况小彦最近也经常离开公司,心思也不在二人的合伙事业上。
随着二人矛盾加深,二人于2023年11月散伙,却未对合伙期间的盈利或亏损进行清算。合伙期间不足一年,合伙期间未签订合伙协议,甚至只有口头上的分红约定,期间的全部盈利都在小彦登记的网店中,小林要求小彦对二人合伙期间的盈利进行分红,却遭到了小彦的严词拒绝,并反口认定二人并无合伙关系,不可能进行分红。
小林被气得暴跳如雷,但因开始合伙时二人确未对合伙事项进行书面的协议约定,小林别无他法,只能通过起诉小彦希望能够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后小林直接起诉小彦要求对二人合伙期间的盈利进行分红,因缺少合伙协议等关键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小林和小彦并不存在合伙关系,那么小林的分红请求必然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小林心如死灰,只恨当初自己没有对合伙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几百万的分红款,难道只能白白被小彦一人独占吗?小林又找到多家律所咨询其案件是否还有其他突破口,最后决定对我所进行委托,来看我所在缺少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如何破解该“死局”。
案件主要难点:
(一)如何在缺少合伙协议的情况下确认合伙关系?
(二)如何证明二人合伙期间是否存在盈利?
本团队代理方案及解决方法:
(一)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成立合伙关系并不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只需要各方为了共同的事业目标,达成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意,就满足了合伙合同成立的要素。因此即使小林和小彦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也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那么我们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呢?
合伙关系的实质在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小林的目的是获得合伙期间的盈利分红款,但分红前的必要步骤为:1、确认合伙关系;2、结束合伙关系;3、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清算;4、确认盈利或亏损;5、确认盈利的情况下,对合伙人进行分红。上述步骤缺一不可,因此如果是在我所团队代理本案的情况下,我们不会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主张要求分割合伙期间的分红款xx元,而是一确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在某时间开始合伙,二确认双方在某时间终止合伙关系,三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最后才是对合伙产生的盈利进行分红。但现一审程序已完毕,我们尽量从合伙的实质四个方面进行举证、辩论,以达到小林的预期结果。
针对共同出资部分,小林承担了直播场地的租赁费用、兼职主播的聘请费用、直播场地的水电费、物业费、流量投放费用等,小彦同样承担了兼职主播的聘请费用、购买货物的费用等,我方在二审中提交了上述款项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支付性质的聊天记录等,拟证明即使合伙人双方并未像一般情况下向公司转账的方式出资,而是通过支出执行合伙事项的成本进行出资。
针对共同经营部分,小林负责通过直播、拍摄小视频宣传快手店铺销售的货物、担任网店客服、招聘主播、客服、进行快递打包等,被上诉人同样负责上述事项,我方在二审中提交了小林与小彦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招聘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双方合伙经营合伙事务。
针对共享收益部分,小林在合伙期间因亲属生病急需用钱,因二人合伙的盈利数额是远大于治病支出的,二人协商小林可从合伙利润中提出20万元作为分红款先进行分红,我方在二审中提交了该分红款的转账凭证,以及证明转账性质相应的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对合伙的盈利是共享的。
针对共担风险部分,小彦在购买服装的订货单上签订小林、小彦二人的名字,小林事后对该签字进行确认,我方在二审中提交该份订货单作为证据,拟证明小林与小彦一同承担按时支付货款、货物质量问题的风险,否则供应商有权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证明二人对于合伙事项的风险是共同承担的。
最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虽然本条规定现已失效,但在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在判断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时参考了本条规定。小林与小彦合伙时双方共同居住在同一出租屋中,且同住的还有其他朋友,他们在出租屋时或多或少都会了解小林和小彦之间的合伙关系,比如从什么时候开始合伙,双方如何分配工作事项等等。我们在二审中特申请二位同住人作为本案的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二)根据小林的陈述,二人合伙经营的收入绝大部分都在小彦登记的快手账号中,快手平台对于账号的收入、支出等都有明确的数据,且无法进行删除,因此只要申请律师调查令,法院同意后律师凭借调查令就能调查出小彦快手账号的真实收入数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证书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证书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因合伙期间的盈亏证据主要为小彦的快手账户,该证据属于电子数据,小林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法院申请责令小彦提交,小彦拒不提交的话应认定小林初步提供的店铺盈利情况为实际盈利情况。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认为小林主要负责直播带货及视频剪辑指导,小彦负责进货、聘请主播、打包快递、支付货款、发放工资、管理账目等,只是双方对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分工不同,但并不影响对双方之间业已成立的合伙合同关系的认定。因双方经营的网店关闭,确认网店关闭之日即为二人的合伙关系终止之日。但因小林未提供证据证明网店在合伙期间的盈利情况,无法确认具体盈利数额,所以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未对盈利进行分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为小林与小彦不存在合伙关系,将直接导致小林无法获得合伙期间的盈利分红!但经我们团队提出的专业意见,二审法院积极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部分进行修正,即便小林未能在本案中成功获得盈利分红,但已奠定了胜利的根基,后续小林可通过另外提起诉讼,请求对双方的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在存在盈利的情况下,小林便能如愿获得其应得的分红款。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及北京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高印阳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应收账款催收
擅长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诉讼
团队介绍
Meet the team
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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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作者 | 高印阳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