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欢平律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不赔偿,车主应该怎么办?

文摘   2024-12-17 18:01   广东  


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代xx驾驶云Hxxx小型轿车,沿四会市龙甫镇xxx大道由xx往园区正门方向行驶在右侧车道上,当行至xx路段时,碰撞前方同车道同方向由原告陈xx驾驶的肇庆xxx电动自行车,造成了原告陈xx受伤的交通事故。四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xx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陈xx在该事故没有责任。后陈xx被送医治疗且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云 Hxxx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代xx,该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0万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陈xx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将代xx以及A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张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损失,代xx认为自己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金额足以覆盖赔偿金,自己不需要额外进行赔偿,A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代xx委托了本所律师团队应诉答辩。


争议焦点:



一、交通事故伤者能否主张后续治疗费?

二、交通事故伤者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代理思路:



本所律所团队经过证据整理认为:一、关于陈xx主张的多种费用明显不合理,并且有些费用并未实际产生,不应当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关于陈xx主张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并未实际产生, 据此,该费用不应予以支持。关于陈xx主张的误工费, 因其证据中已自认其月平均工资为5561.82元,应当以其自认的工资标准计算,不应当以广东省私营企业职工的平均标准计算。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因陈并未提交亲属证明等相应证明文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陈x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明显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需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广东省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死亡等后果及责任程度酌定,陈xx主张的金额明显过高。关于交通费用,因陈xx并未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其交通费用的产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陈xx的合理损失应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因该赔付费用已足额清偿陈xx的损失,代xx无需承担任何赔付责任。本案的代xx驾驶的案涉车辆【车牌号为:云xxx】已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两份保险的生效日期均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该交通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A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据此规定,车辆同时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的,应当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限额之外的由商业险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因此,陈xx诉请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该赔付费用已足额清偿原告的损失,代xx无需承担。综上所述,陈xx主张代xx赔偿陈xx所有损失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应予以全部驳回。据此,本所律师团队撰写答辩状并积极应诉。


法院认定:



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查证,认定被告代xx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xx对本次事故无责任,本院采信该责任认定。法律规定,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受害者有要求侵害者赔偿的权利。本院核定原告在本案中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52270.79元,医疗费用有原告及被告提供的医院收费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可。2.后续治疗费8000元,因未实际发生且数额无法确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3.原告主张营养费500元,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5 天=2500元,本院予以确认。5.原告主张护理费150元/天×25天=3750元,本院予以确认。6.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118614元,对此,参照《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中关于残疾赔偿金标准,本院核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59307元/年×20年×10%=118614元。7.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18355.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扶养人陈xx至原告定残之日已满75周岁,抚养费应计算5年,为6555.5元(39333元/年×5年÷3人×10%);被扶养人唐xx的抚养年限为8年10个月,抚养费为11581.38元[39333元/年×(8+10/12)÷3人×10%],被扶养人生活费合共18136.88元(6555.5元+11581.38元)。8.双方争议的误工费问题,原告主张误工费按照2023年广东省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73231元/年÷365天×115天=23072.78元,被告代xx则认为应按原告提交的月平均工资5561.82元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四会xx公司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5561.82元,本院采信该收入标准,又因原告住院25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故本院核定原告的误工费为21320.31元(5561.82元/月÷30天×115天)。9.原告主张交通费750元,符合《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10.司法鉴定费2456元。原告提供的鉴定费发票以及原告有进行伤残司法鉴定和有形成司法鉴定报告的事实,本院采信。11.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于该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的受伤情况,其身心确已受到损害,从侵权性质、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害人年纪、事故责任等方面考虑,本院酌定以8000元为宜。以上第1-11项合共228297.98元,上述第1-4项共计55270.79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目;上述第5-11项共计173027.19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又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云Hxxxx车辆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被告A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垫付18000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的损失为37270.79元(55270.79元-18000元),再扣减被告代xx垫付的33416.99元,原告剩余的损失为3853.8元(37270.79元-33416.99元),该损失由被告A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被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共173027.19元。被告代xx已垫付的33416.99元款项由其与被告A保险公司自行理算,本院不作处理。




案件结果:



一、被告A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给原告陈xx173027.19元。

二、被告A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给原告陈xx3853.8元。

三、驳回原告陈xx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发:



在交通事故中,计算各项赔偿标准应依据《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规定认真核算。若要主张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需要提供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若没有提供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一般只能等后续的治疗实际发生后方可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部分权威数据及来源:



广东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39333元

http://www.gd.gov.cn/zwgk/sjfb/mssj/rjkzpsr/content/post_4336974.html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罗欢平律师

ROLENDO

重庆大学法律硕士

香港科技大学EMBA

律所创始人、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课程实务授课教师


全网新媒体粉丝超650万

矩阵账号粉丝更是逾1000万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罗欢平(南沙)律师事务所

广东罗欢平(白云)律师事务所

2016年获聘为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副研究员

2017年广州市第二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团体三等奖

2017年获聘为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

"特约法律顾问"

2017年荣获《律战行动》节目组“月度战士”称号,

第一季冠军

2019年成为"九三学社社员"

2020年获聘为广州市司法局“广州云普法”团队成员

2020年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

2020年担任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2年担任九三学社广东省第九届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专门委员会委员

2022年担任广东省律协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2年11月荣获连州市丰阳镇人民政府授予的

"公益直播彰爱心,司法助农有力量"荣誉称号

2022年11月荣获连州市乡村振兴农产品

"公益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3月荣获陕西广电助农好物

"公益宣传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3月在陕西乡村振兴直播活动中荣获

泾阳县西红柿"公益宣传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8月担任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2023年获得《第二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提名

2024年1月获得中政法举办"首届法律服务创新产品"入选案例

2024年3月获聘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房地产法律服务专家团及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2024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

2024年9月获聘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2024年10月获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律师事务所管理》硕博士研究生课程实务授课教师

梧州学院国际经贸与法律研究院

法律网络直播研究基地主任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李旸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民事争议诉讼、商事仲裁业务

以及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


团队介绍 

Meet the team



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另外,对于新关注我们公众号的粉丝朋友们,可以扫码添加团队助理微信(下方第二个二维码),免费领取若干协议模板哦!




 END


扫码咨询委托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一家专注于为老百姓解决法律问题的精英律师团队


扫码关注我们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4702、03、04房




【版权声明】

撰稿 | 李志成实习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官方账号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公司化、一体化、团队化的律所,主要业务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我们专注于诉讼,目标是打造一个为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精英团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