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文章
Practical articles
案情简介:
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溪某服务公司)与某咚买菜平台的运营者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网络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订立《服务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郎溪某服务公司为上海某网络公司完成商品分拣、配送等工作;双方每月定期对郎溪某服务公司前一个月的承揽费用进行核对后由上海某网络公司支付;郎溪某服务公司自行管理所涉提供服务的人员,并独立承担相应薪酬、商业保险费、福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雇主责任或者其他责任。
2019年7月,郎溪某服务公司安排徐某申到某咚买菜平台九亭站从事配送工作。郎溪某服务公司与徐某申订立《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两份协议均约定: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二者的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中,《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约定:郎溪某服务公司根据合作公司确认的项目服务人员服务标准及费用标准向徐某申支付服务费用;无底薪、无保底服务费,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制。但郎溪某服务公司并未按照以上协议约定的服务费计算方式支付费用,实际向徐某申支付的报酬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奖励等项目。2019年8月12日,郎溪某服务公司向徐某申转账人民币9042.74元。2019年8月13日,徐某申在站点听从指示做木架,因切割木板意外导致右脚受伤,住院接受治疗,自此未继续在该站点工作。2019年9月3日,郎溪某服务公司以“服务费”名义向徐某申支付15000元。徐某申在站点工作期间,出勤时间相对固定,接受站点管理,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根据系统派单完成配送任务,没有配送任务时便在站内做杂活。
徐某申因就工伤认定问题与郎溪某服务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在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郎溪某服务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在郎溪某服务公司与徐某申订立承揽、合作协议的情况下,能否以及如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
本案中,虽然郎溪某服务公司与徐某申订立的是承揽、合作协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具体而言:其一,徐某申在站点从事配送工作,接受站点管理,按照站点排班表打卡上班,并根据派单按时完成配送任务,在配送时间、配送任务等方面不能自主选择,即使没有配送任务时也要留在站内做杂活。其二,徐某申的报酬组成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及奖励等项目,表明郎溪某服务公司对徐某申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的考核与管理,并据此支付报酬。其三,郎溪某服务公司从上海某网络公司承揽商品分拣、配送等业务,徐某申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郎溪某服务公司承揽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综上,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确认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发: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具体形式也随之具有许多新的特点,但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应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罗欢平律师
ROLENDO
重庆大学法律硕士
香港科技大学EMBA
律所创始人、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课程实务授课教师
全网新媒体粉丝超650万
矩阵账号粉丝更是逾1000万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罗欢平(南沙)律师事务所
广东罗欢平(白云)律师事务所
2016年获聘为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副研究员
2017年广州市第二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团体三等奖
2017年获聘为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
"特约法律顾问"
2017年荣获《律战行动》节目组“月度战士”称号,
第一季冠军
2019年成为"九三学社社员"
2020年获聘为广州市司法局“广州云普法”团队成员
2020年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
2020年担任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2年担任九三学社广东省第九届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专门委员会委员
2022年担任广东省律协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2年11月荣获连州市丰阳镇人民政府授予的
"公益直播彰爱心,司法助农有力量"荣誉称号
2022年11月荣获连州市乡村振兴农产品
"公益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3月荣获陕西广电助农好物
"公益宣传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3月在陕西乡村振兴直播活动中荣获
泾阳县西红柿"公益宣传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8月担任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2023年获得《第二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提名
2024年1月获得中政法举办"首届法律服务创新产品"入选案例
2024年3月获聘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房地产法律服务专家团及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2024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
2024年9月获聘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2024年10月获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律师事务所管理》硕博士研究生课程实务授课教师
梧州学院国际经贸与法律研究院
法律网络直播研究基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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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李志成实习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