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案情简介:
本案为林女士和任先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林女士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合理大额转出款项、漏分款项,比如工程款和任先生的股票,这部分款项并非生活合理开支,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林女士对离婚后新增收入分割问题有异议。于是,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代理该案件。
办案过程:
本所律师团队正式接受委托后,收集了林女士提供的证据并对一审、二审的判决进行详细分析,认为双方对于离婚后新增收入的分割问题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中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原审未能正视《离婚协议》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反而在被申请人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其中的条款进行过度解读,导致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原审期间举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合理大额转出款项、漏分款项,并非生活合理开支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原审法院却怠于查明相关事实,仅以双方离婚时微信账户、银行账户中的余额进行分割,属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在一审、二审期间举证证明被申请人股票账户中存在离婚时遗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本案中进行认定和分割,然而原审法院却无视申请人的证据,判决不予处理,属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根本错误,案涉工程款尚未分割的财产均未查明。原一审、二审判决怠于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致使本案主要证据在未查明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决。原一审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请求依法再审。
基于以上理由,本所律师团队撰写了再审申请书并提交。
案件结果:
经高院审查认为:林女士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案再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及北京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梁伟尤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具备基金证券从业资格,
重点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仲裁,擅长
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及
不良资产催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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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撰稿 | 李志成实习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