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案情简介:
陈先生和宋女士(执行案外人)对某法院预查封的某房产不服,向某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某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陈先生和宋女士未能提供支付某房产全部价款的证据为由裁定驳回他们的异议请求。后陈先生和宋女士将方女士(申请执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停止对某房产的执行。为维护自身权益,方女士联系到本所律师团队,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代理思路:
本所律所团队通过认真研究,整理了以下答辩要点:
一、陈先生和宋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项,依法不符合排除执行的情形。
第一点,陈先生和宋女士仅提交了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父亲签字的收据,但除去收据之外,陈先生和宋女士一是无法提交任何可以与约定房款对应的转款凭证再进一步佐证,二是就案涉二十几万元如此巨大金额的购房款均采用现金形式交付明显不符合常理,三是在第三人出具的收据中也从未载明是用现金交付的购房款。因此,本案陈先生和宋女士主张全部购房款项均已经采用现金的形式交付明显不符合常理,与事实不相符。
第二点,陈先生和宋女士与被执行人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案涉被查封房屋的交易总额为266840元,但陈先生和宋女士提交的含有被执行人及其父亲签字的收据中,仅有第一期 180000元和第二期的45000元(收据中均未载明以现金形式交付),没有第三期的41840元;且陈先生和宋女士提交的显示收款金额为300152元的收据,该300152元的金额明显与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266840元交易总额不一致,无法证明陈先生和宋女士已经支付完毕266840元购房款。
第三点,陈先生和宋女士主张支付购房款的方式中还包含了第三人向其的借款20000元,但除借条之外,再无任何其他的交付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甚至在其他的收据或者承诺书中也未进一步说明存在借款抵扣购房款的事宜,因此,陈先生和宋女士在本案中提出存在借款抵扣购房款的主张不符合常理。
第四点,陈先生和宋女士主张在支付完45000元后第三人还向其预支10000 元,但却无任何借条或者转账凭证予以佐证,显然并非实际支付。
第五点,陈先生和宋女士主张以各种形式向第三人支付购房款 300152元,但根据陈先生和宋女士主张的各项费用合计却是180000+45000+10000+65152.4+40374.4+24778=365304.8元,显然这两个数字之间存在互相矛盾。显然是陈先生和宋女士将其他并非是购房款的交易无理计入了购房款中,以掩盖其并未实际支付完毕购房款的不利事实。
因此,无论是从陈先生和宋女士无法提交与266840元对应的支付凭证,仅能提交180000元、45000元、300152元的收据情况来看,还是从陈先生和宋女士提交的收据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来看,又或是陈先生和宋女士二十几万元如此巨大的金额全部用现金支付的不符合常理的情况来看,陈先生和宋女士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完毕案涉被查封房屋的全部购房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的“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法不能排除执行。
二、陈先生和宋女士未举证证明案涉被查封房屋未办理过户非因陈先生和宋女士自身原因,依法不能排除执行。
查看陈先生和宋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陈先生和宋女士未举证证明“一是陈先生和宋女士曾要求第三人配合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以及提交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材料;二是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的原因与陈先生和宋女士提交的材料以及与陈先生自身均无关的明确答复。”
因此,陈先生和宋女士的情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依法不能排除执行。
综上所述,陈先生和宋女士的情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不能排除执行。据此,本所律师团队积极参与庭审为当事人主张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
陈先生的支付方式未尽到房产交易的谨慎注意义务,所有的书面证据均是陈先生单方提供,并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算金额及实际付款金额存在不一致,故陈先生和宋女士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有效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案涉房屋的购房款。陈先生和宋女士自 2019年8月11日开始接收案涉房屋,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才查封案涉房屋,陈先生和宋女士存在怠于履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且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综上所述,陈先生和宋女士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陈先生和宋女士提起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驳回陈先生和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罗欢平律师
ROLENDO
重庆大学法律硕士
香港科技大学EMBA
律所创始人、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课程实务授课教师
全网新媒体粉丝超650万
矩阵账号粉丝更是逾1000万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罗欢平(南沙)律师事务所
广东罗欢平(白云)律师事务所
2016年获聘为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副研究员
2017年广州市第二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团体三等奖
2017年获聘为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
"特约法律顾问"
2017年荣获《律战行动》节目组“月度战士”称号,
第一季冠军
2019年成为"九三学社社员"
2020年获聘为广州市司法局“广州云普法”团队成员
2020年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
2020年担任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2年担任九三学社广东省第九届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专门委员会委员
2022年担任广东省律协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2年11月荣获连州市丰阳镇人民政府授予的
"公益直播彰爱心,司法助农有力量"荣誉称号
2022年11月荣获连州市乡村振兴农产品
"公益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3月荣获陕西广电助农好物
"公益宣传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3月在陕西乡村振兴直播活动中荣获
泾阳县西红柿"公益宣传推广大使"称号
2023年8月担任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2023年获得《第二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提名
2024年1月获得中政法举办"首届法律服务创新产品"入选案例
2024年3月获聘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房地产法律服务专家团及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2024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
2024年9月获聘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2024年10月获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律师事务所管理》硕博士研究生课程实务授课教师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许想娣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
团队介绍
Meet the team
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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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撰稿 | 李志成实习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