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0日之前,被告向原告购买衣架,欠下原告货款 9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余款93,000元未付。2021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节录):“本人梁XX到2021年12月28日为止,尚欠刘XX货款共计93,000元。现承诺在2022年12月1日之前结清。如果逾期未付清,支付违约金按2%计算。因此欠条引起的法律诉讼,一切诉讼费由本人承担。本欠条产生法律效力,由债权人所在地荔浦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该欠条的“欠款人”处签名捺印。该欠条出具之后,被告未依约付款,原告一直催收未果,于是委托了本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要求被告支付案涉货款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1、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实施前,合同履行在民法典实施后,该如何适用法律规定?
2、《欠条》写明“违约金按2%计算”,2%的约定是否明确呢?
代理思路:
本所律所团队整理了相关证据后认为,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了此前的欠款事实并承诺将于2022年12月1日前结清案涉款项,后被告在约定还款期限内仍未归还原告案涉款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均未果,本案诉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认定:
本案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千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售衣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3,000元的事实,有案涉《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被告并未到庭就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提出异议,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欠款事实予以确认。现案涉《欠条》约定的付款期间已届满,被告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9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欠条》约定“如果逾期未付清,支付违约金按2%计算”,此处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明确,即未明确2%是月利率或年利率,且月利率2%的违约金计付标准也明显过高,综合案件实际,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院酌定案涉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当时一年期LPR为3.65%)上浮50%计算,即按年利率5.475%计算。
案件结果:
一、被告梁XX支付原告刘XX货款93,000元;
二、被告梁XX支付原告刘XX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货款9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千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5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及北京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李旸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民事争议诉讼、
商事仲裁业务以及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
团队介绍
Meet the team
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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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李志成实习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