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案情简介:
2019年起,被告A公司将大大小小的工程分包给原告黄xx,项目包括维修厕所、酸房污水监测房以及雨污分流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黄xx与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与项目负责人通过微信沟通的方式确认工程项目的有关事宜。现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各项工程,同时将工程结算单发送给了被告,也按照被告的要求出具等额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发送给负责人。经双方结算,被告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有的工程款合计42363元。但被告一直推脱,截至今天,被告仍欠原告剩余工程款29363元未予支付。原告黄xx苦于一直没有收回工程款,于是委托了本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一、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吗?
二、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吗?可以向公司主张工程款吗?
代理思路:
本所律所团队经过证据整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然原告作为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自然人,但原告作为施工方,已经完成了自己的施工义务,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的工程款。据此,本所律师团队撰写起诉状并积极参与庭审。
法院认定:
虽然原告黄xx与A公司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根据黄xx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可以确认黄xx与A公司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黄xx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现黄xx主张其已完成所有施工工作并实际交付A公司使用,工程结算价款为42363元,并就此提供了预算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而A公司未到庭应诉及提供反证,故本院对黄xx的主张予以合理采信,确认黄xx已施工完毕以及工程结算价款为4236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未有证据反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可参照双方的结算价款折价补偿黄xx。现黄xx主张A公司已付13000元,尚余未付工程款为29363元,A公司未就其实际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就黄xx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29363元的诉请,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资金占用利息,双方已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A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未付,确会造成黄xx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现黄xx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1月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xx支付工程款29363元及利息(以2936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及北京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梧州学院国际经贸与法律研究院
法律网络直播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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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丹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
团队介绍
Meet th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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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撰稿 | 李志成实习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