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欢平律所|本所代理当事人被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当事人成功争取从犯情节

文摘   2024-11-14 18:01   广东  


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案情简介:



2023年开始,被告人罗某和陈某在一同经营驾校期间,为缩短学员培训周期,经商议后决定在科目二、科目三等实操培训项目中,使用非法改装的计时终端设备为学员刷虚假学时,并按照每人每科进行收费,犯罪收益已经超过25000元。其中,罗某负责联系非法改装人员,并安排他人将教练车计时终端拿去非法改装以及加载跑马机等外挂设备。现公安机关认为罗某、陈某的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陈某认为自己并没有收取任何一次费用,仅仅对罗某的行为知情而已。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陈某的家属找到我所律师团队介入,委托我们团队进行辩护。


办案经过:



本所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立即前往佛山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经了解案情,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当事人情节较为轻微,但是侦查阶段先后两次申请取保候审均未批准。审查起诉阶段,本所律师团队对辩护方案和策略进行了详细沟通,同时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最终,当事人意识到行为的错误并愿意认罪认罚,因此我们制定了罪轻辩护并争取从犯的方案。

之后团队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并与办案检察官当面沟通案件情况,向检察官告知更多案件细节,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从犯的情节,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成功争取到了三年半的量刑建议。





部分代理意见:



1、公诉人依据被告人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五倍(25000元),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25000元的违法所得金额是与篡改100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程度相匹配的,但时至今日,经济高速发展,篡改100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量若还是仅对应25000元的金额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法匹配。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规定在优先级更高的《刑法》之中,法院应依法以优先级更高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量本案被告人的刑期。

2、从客观角度出发,被告人从未帮助过任何一名学员在驾驶培训考试中作弊,所以每一个学员通过国家规定的四门考试拿到驾驶证的行为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规则制定的目的来看,要求学员们打卡计时的本意就是为了让学员们更稳妥地通过考试,决定学员们是否能拿到驾驶证的标准从来没变过,一直都是通过考试这唯一的标准。现即便被告人触犯法律篡改了打卡机,但其社会危害性极低,人身危险性极低。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四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及北京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周益民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各类刑事案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担任过多家人民政府、国企及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团队介绍 

Meet the team



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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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

撰稿 | 李志成实习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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