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欢平律所|替公司代持房产,却因对方未及时还房贷导致自身银行账户被划扣,这个官司怎么打?

文摘   2024-12-26 18:00   广东  


胜诉案例

Winning cases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0日,被告A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作为乙方及受托方的利xx、杨xx签订《房产代持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已支付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某房产的首付款并由乙方名义办理银行按揭,待交房时甲乙双方共同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证办理在乙方名下,甲方支付交房所需的各项税费;上述房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抵押权、处分权等一切权利属于甲方,乙方仅代甲方持有该房产,不享有房产的任何权利。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需按月固定向乙方支付代持酬劳2000元。协议第四条还约定,因购买该房产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首付款、中介费、银行贷款、税费:产权登记费)由甲方承担或还付。

2019年2月1日,案涉南宁市青秀区某房产登记在原告利xx名下,后被告A公司多次向原告利xx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支付2000元的代持酬劳,均有备注为某小区持证人佣金;而且,被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员工也多次转账给原告利xx用于偿还南宁市青秀区某房产的银行按揭款。此后,由于被告在2020年11月之后未再向二原告支付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利xx、杨xx逾期偿还该房产的银行按揭款,无奈被银行诉至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银行申请,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某房产被法院强制拍卖,且原告杨xx名下银行卡在2020年8月4日被“强制扣划”,金额为9974.30元。两原告认为他们只是代持该房产,不应该因此而蒙受将近1万元的损失,于是两原告委托了本所律师团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一、《房产代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二、《房产代持协议》应否解除?

三、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9974.30元的主张应否支持?


代理思路:



本所律所团队经过证据整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产代持协议》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同时,本案原告代持房产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并已拍卖成交,故《房产代持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本协议应予解除。再者,原告因此被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扣划了款项9974.30元,该损失系因被告的原因造成,理应由被告承担,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9974.30元,据此,本所律师团队撰写起诉书并积极参与庭审。


法院认定:



一、关于案涉《房产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首先,二原告在案涉《房产代持协议》上签名摁手印,被告亦在该协议上盖有公司印章,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签字盖章行为系受胁迫、或欺诈所致,故案涉《房产代持协议》的签订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案涉《房产代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再次,根据已查明的被告向原告方支付按揭款项与代持佣金的事实,案涉《房产代持协议》已实际履行。综上,案涉《房产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案涉《房产代持协议》应否解除的问题。案涉《房产代持协议》约定,二原告代持的案涉房产的银行贷款应由被告方负责偿还,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被告方在2020年11月之后未再向二原告支付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导致了某银行与二原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房产代持协议》所约定的代持房产即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某房产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并已拍卖成交,故《房产代持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其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二原告请求解除《房产代持协议》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9974.30元的主张应否支持的问题。本案中,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产代持协议》代持了案涉房产,并以代持房产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由于被告逾期未向二原告支付用于偿还银行按揭的款项,导致银行与二原告之间的诉讼,二原告并因此被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扣划了款项9974.30元,该损失系因被告的原因造成,理应由被告并未承担,故二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该9974.30元的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一、解除原告利xx、杨xx与被告A公司于2019年2月10日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

二、被告A公司应向原告利xx、杨xx赔偿款项9974.3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律师介绍 

Lawyer introduction

袁娴律师

Stella

香港大学及北京大学EMBA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研究员 

房地产传媒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市天河区公益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广州广播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奇案启示录》

《战“疫”说法》节目嘉宾律师

广东省电台FM91.4《12348在线》节目嘉宾律师

梧州学院国际经贸与法律研究院

法律网络直播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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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丹铌律师

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及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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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illustrate

除精研实务外,我所承办的案件中有大量胜诉判决(或者代理效果较好的案例),因同事平时都较忙,一直未能抽出时间专门整理、分享出来。后续我们会陆续分享更多的案例出来,欢迎大家阅读、点赞、收藏+转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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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李志成实习律师

审核 | 李志成实习律师

排版 | 蒋蓓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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