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网店羊毛并加价转卖低价订单侵权违法吗?——绩溪县市监局介入调查“小天鹅东山专卖店”被薅上千万元事件是否合适

学术   2024-09-06 07:03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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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网店羊毛并加价转卖低价订单侵权违法吗?——绩溪县市监局介入调查“小天鹅东山专卖店”被薅上千万元事件是否合适?

黄璞琳

【事件】

绩溪县“小天鹅东山专卖店”2024年8月28日凌晨网售洗衣机错误标价导致深夜二十分钟内被下单4万单且可能损失3000万元一事发生后,该店淘宝店铺下架所有商品链接,并公告解释称其标价错误是因店铺新来的运营人员对平台活动规则理解出现严重偏差,恳请下单网友同意退单退款处理。已有不少网友晒出自己的退单截图,但也有网友在二手平台加价转卖抢购的洗衣机订单。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则有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有媒体还报道,网友之所以能精准捕捉到该店铺的洗衣机低价信息,是因为有人运营“薅羊毛群”微信群,缴纳200元“入会费”后,可成为“薅羊毛”群主并通过发送低价物品链接赚取佣金:借助一款名为“悦拜”的APP,无需人工搜索即可获取低价产品信息及其链接,“薅羊毛”群主在群内转发APP内的低价产品链接,只要有人下单产品即可赚取相应佣金。

【璞评】

绩溪县“小天鹅东山专卖店”网售洗衣机错误标价导致深夜二十分钟内被下单4万单且可能损失3000万元一事,该网店可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以其错误标价是重大误解,或者以客户们瞬时低价下单4万单对其显失公平为由,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网售交易(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的期限为九十日,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的期限为一年)。

但是,报道所称的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本事件调查,就需审慎对待、审慎表态了:


如果市场监管局是介入调查涉案网店拒绝履行涉案的低价订单、请求下单者能同意办理退款的行为是否侵权违法,并介入调解处理相关交易纠纷或者消费纠纷,那么,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介入是有法律依据,也是积极履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都明确规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消费纠纷、电子商务交易纠纷有调解处理职责。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组织调解等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明确,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但是,对于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一般是以消费者投诉为行政部门介入条件。本事件中,是有消费者向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了投诉吗?如果没有消费者投诉,则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对象,应当不是消费者权益争议民事纠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的对象,有无可能是媒体报道的网友“薅羊毛”甚至转手加价转卖订单行为?或者是利用APP发现低价网售产品链接并有偿组织网友“薅羊毛”行为?

据媒体报道,已经有网友在闲鱼平台上加价出售自己低价抢购的小天鹅洗衣机订单。那么,网友此类抢购网店低价甚至错标低价的商品“薅羊毛”行为,以及加价出售自己低价抢购的“薅羊毛”订单行为,侵权违法并能启动市场监管等机关介入调查吗?个人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网友抢购网店低价甚至错标低价的商品。即,网友在这个意义上对网店的“薅羊毛”行为,并不侵权违法,更不属于行政机关查处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第546条第550条,除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只需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需事先获债务人同意;当然,因债权转让增加债务人(如商家)履行费用的,由债权让与人负担。在网友抢购网店低价甚至错标低价的商品“薅羊毛”行为中,抢购者已经付清订单货款,对商家是纯享有债权(收受订单货物)。此情形下,抢购者加价出售自己低价抢购的“薅羊毛”订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第546条第550条规定的合同债权转让行为,本身并不侵权违法。即,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的对象,不应该是网友“薅羊毛”甚至转手加价转卖订单行为。

不过,一些商家(包括相关APP开发运营者)有偿吸纳“薅羊毛”群主,开发运营或者借助“悦拜”APP或者其他类似APP,发现、收集网店低价产品信息及链接,由“薅羊毛”群主组建微信群吸纳会员并向会员发送的注册邀请码申请注册,通过申请后转发APP内的低价产品链接,组织网友“薅羊毛”,甚至所谓“薅羊毛”群主只要有人下单产品即可赚取相应佣金的行为及模式,倒是有可能涉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即,利用APP发现低价网售产品链接并有偿组织网友“薅羊毛”行为,可能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规定,构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网络不正当竞争。当然,这一认定能否成立,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但是,市场监管机关作为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倒也说得过去。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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