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就当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确认界定
黄璞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一直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确认如何界定,是理论和实务难题。各地法院判决观点,也不尽相同。
2024年6月28日通过,即将于2025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设专章规定“成员”,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作了相应规定:
一、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大基本条件(第十一条):一是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即,户籍必须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密切相关,至少曾经户籍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不要求户籍现在仍然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也呼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之规定。同时,也是对实务中大量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并落户城市的农民给予了兜底性保护。当然,如果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存在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不享受土地承包等权利、不履行集体义务),或者不再以该村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仍拥有该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或林木经营权等,包括流转他人经营的,也宜认定为以该村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即使户籍仍在村集体也不予认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也将纯粹将户籍空挂在村集体,而不承包村集体土地等,也不承担村集体义务的“空挂户”排除在村集体成员之外。
二、因生育、结婚、收养、政策性移民而增加人员的成员资格确认(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是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五种情形(第十七条第一款):一是死亡;二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是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是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是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唯一对应性,同一人不得同时成为两家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否则丧失成员身份。
一直以来,农村村民因考录、转干、转业等途径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就会失去村集体成员身份;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农村村民只要考取了大中专学校就一律转为非农业户口而丧失村集体成员身份(前些年改变了这一政策,由学生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口)。这也是大多数地方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体组织、民主团体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直接排除在外的重要原因。但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仅明确规定,已经成为非聘任制公务员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此处的非聘任制公务员,是否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待进一步明确)。即,对成为聘任制公务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的,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其他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并未明确规定必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但是,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尤其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聘任制公务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的,或者成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其他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就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否合法有效?个人认为,这种可能性也还是有的。如果并无前述特别规定的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生效施行后,虽然成为聘任制公务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国家企业等其他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即使户籍已经迁出,也并非当然地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生效施行前,已经因成为聘任制公务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国家企业等其他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未再承包农村土地、未再履行村集体义务而一直未登记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也不应当再恢复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不得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第十八条):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不因务工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包括成为非聘任制公务员的情形。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非聘任制公务员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而当然地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不适用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程序(第十二条):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三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