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界定中的“穿透原则”如何把握?
黄璞琳
首先,对交易相对方进行“穿透”的原因分析:
商业贿赂受贿主体限于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交易相对方的受托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一般不包括交易相对方。
但是,特定情形下的行纪人、隐名代理人、实报实销专款专用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者、药品零差价销售或限定加价率销售的公立医院、为学生代购学习用品或校服的中小学校等,虽以自己名义参与市场交易,但实质上是相关利益方的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人,相关交易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相关利益方来承受。
其次,“穿透原则”含义与适用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通过后,时任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接受《中国工商报》专访时表示:“应当分析实际交易的双方。例如学校受全体学生委托与校服供应商签订校服购买合同,此时交易的双方应当是供应商和学生,交易的法律后果实际由学生承担。如果供应商给予学校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则涉嫌构成商业贿赂。”
——“穿透原则”,穿透名义上交易相对方的外衣,揭示其并非实际承受交易后果的主体,而是实际交易相对方的代理人、代表人、受托人。如,学校代学生采购校服,公立医院代患者及医保基金采购药品及医用设备、医用耗材。
——穿透表面的交易关系,分析实际交易的双方,找出名义上参与交易一方所代表或者代理的实际交易者。
市监总局研究修改禁止商业贿赂配套规章时,有人建议将公立医院等公用事业提供者,穿透认定为相关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服务对象的受托人。但该规章至今未完成修改。
其三,公立医院等公用事业服务者在药品等交易中的“穿透”分析
医药购销中,目前一般基于“穿透原则”,将公立医院采购药品、医用设备或耗材,穿透认定为“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认定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但争议一直存在。
不能仅因医院等公共事业服务者在公共服务过程中参与市场交易,就当然地穿透认定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公用事业服务对象才是实质上的交易相对方。“穿透原则”在商业贿赂界定中的适用,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
对公立医院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目前主流观点仍将公立医院穿透列入商业贿赂受贿主体范围。但须审慎处理,最好是能查清相关采购行为对医保结算价格的影响,是否使用财政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