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药品管理法》就药品购销中的贿赂行为,是如何规定的?有何要点和疑点?

学术   2024-08-29 07:02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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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药品管理法》就药品购销中的贿赂行为,是如何规定的?有何要点和疑点?

黄璞琳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1条、第142条,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不正当利益的下列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一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二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三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四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五是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1条、第142条有关药品购销中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要点,主要包括

其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药品管理法》第141条第一款处罚:受贿单位也予行政处罚;保留“回扣”表述,药品交易相对方单位收受不当利益,处罚行贿受贿双方;法定最低罚款额为三十万元,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定最低罚款十万元。

其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药品管理法》第141条第一款处罚。

其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给予的不正当利益,《药品管理法》第142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但是,由谁处罚?具体依何法处罚?尚不明确。

其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人在药品购销中给予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人员不正当利益,应否处罚?是按《药品管理法》第141条第一款处罚吗?个人认为,前述不当利益给付行为,属于《药品管理法》第141条第一款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给予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况且,《药品管理法》第142条第一款,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给予的不正当利益行为,已经设定了行政处罚。

其五,医疗机构人员受贿,由卫健部门或所在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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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1条、第142条有关药品购销中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规定,还有哪些疑点?

其一,《药品管理法》第141条、第142条有关处罚规定,在逻辑上其实不够严谨。

《药品管理法》第141条第一款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不正当利益行为单列规定,但该款句首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也应当包括前者。即,二者存在交叉,逻辑不够严谨。如果不认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给予不正当利益”之情形,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不正当利益情形,那么,也就不能涵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给予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人员不正当利益情形,从而导致后者无法适用《药品管理法》。

其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交易相对方收受不当利益,是否突破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年《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不一致。如何协调?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交易相对方收受不当利益,是否突破《反不正当竞争法》?

——药品供应商向其药品下线经销商或下下线经销商(交易相对方)给予财物、返点或其他好处,出卖了谁的利益?违背了对谁的忠信廉洁义务?

——药品供应商向未纳入医保基金的私立医院或个体诊所给付财物或好处,出卖了谁的利益?违背了对谁的忠信廉洁义务?

——医用设备及耗材供应商向未纳入医保基金的私立医院或个体诊所,免费投放医用设备捆绑销售医用耗材,出卖了谁的利益?违背了对谁的忠信廉洁义务?此模式,与食品供应商向酒店免费投放冰柜获取酒水供应优势,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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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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