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野生沙葱能否采集应广泛宣传——内蒙古某草原上24 人采集沙葱、韭菜花被查事件评析
黄璞琳
【事件】
2024年8月,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5起24人涉及非法采集野生沙葱、韭菜花的案件,引发公众对于在当地草原采摘野生沙葱是否违法、是否的讨论。
【璞评】
在生态脆弱区域的草原上大量采集野生植物,确实会破坏草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其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明确,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和收购许可制度(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禁止采集、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与收购,也有相同规定,同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基本草原上从事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确定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办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基本草原,是指依法确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的,吊销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游客尤其是外地人,甚至是当地普通民众,可能并不太清楚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所在草原,是否属于内蒙古基本草原,是否属于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对此,需要当地政府及草原管理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避免不教而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