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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
黄璞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何理解此处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
个人认为,可以借鉴中共中央2023年底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之规定:(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即,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对该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需要承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称的“负有个人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负责的工作、主管的工作、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企业实施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就应认定其“负有个人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亦有类似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因此,只要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体健康、意识清楚、认知能力及行为能力正常,也不存在被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人员干扰、限制从而影响其对公司、企业管理权限的情形的,那么,在其任职期间公司、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就可以认定其“负有个人责任”。这个“个人责任”原因,包括其直接指示不当或者失职、直接决策不当或者失职、用人不当或者失职、监管不当或者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