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哪些特别之处?

学术   2024-08-20 07:01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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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哪些特别之处?

黄璞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一道,归类为特别法人。那么,与同为经济组织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以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营利组织相比,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相比,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相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有哪些特别之处?2024628日通过、将自20255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之处,有如下规定:

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也属经济组织、对外有营利性,但不属营利法人而属特别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条,下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向成员分配利润(当年收益,第四十二条),也具有营利性,但首先还是以保障集体利益、维护土地集体所有为成立目的,既不同于营利法人也不同于非营利法人。

其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土地集体所有的纽带一般以村为单位设立(必要时也可在村民小组或者乡镇设立),成员为同一集体的农民,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其名称中需含“集体经济组织”字样,并冠于从县级至村组连用的区划名称(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而同为特别法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但不要求为同一集体,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村民委员会则经县级政府批准即设立,无需登记。

其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其集体财产处置管理须严格保障该组织存续:1.不适用破产法律(第六条第二款),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可依法终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个人认为,除合并、分立外,只要其集体土地所有权仍然存续,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应当继续存续;其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被征收,但仍有集体财产及集体成员的,该组织也应当继续存续2.存续期间,对内不得将集体财产分割到成员个人。成员自愿退出的,可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因故丧失集体成员身份的,可协商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第十七条第二款)。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或者被除名而终止其成员资格的,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依法退还,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3.对外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市场主体时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第六条第三款),不得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不得以集体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4.其集体所有土地,除依法被国家征收征用外,不得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用于清偿债务、对外投资等,但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第三十八条),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第三十九条)。

其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唯一对应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法定情形之一,便包括“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而同一人可以同时成为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其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在职能上有互补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区域性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其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的组成及表决规则更为严格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第二十六条);召开成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除法律法规或本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外,作出决定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二十七条)。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也应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二十八条)。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2.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3.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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