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强奸的手段叫“半推半就”
文摘
社会
2023-11-12 23:00
吉林
前几个月,魏律师为一起强奸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在几次会见逐渐了解案情和细节后,我有些拿不准,内心无法确定到底是犯罪还是无罪。案情大致是这样的,女被害人晚8点半去按摩店按摩,嫌疑人是男技师,第一个钟气氛融洽,被害人又买了第二个钟,过程中推推搡搡发生了关系,完事后继续按摩,按完后被害人和平离开,已经是半夜12点,回家后被老公发现,第二天女被害人报案,嫌疑人被抓获。说不像强奸吧,如果把强奸过程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确实不像,但第二环节即发生实质关系的环节,被害人笔录说不愿意,嫌疑人也承认了,那么还是强奸。强奸罪,法律定义是,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发生性行为。也就是说,强奸是有手段的,“暴力”、“胁迫”、“其他方式”。暴力手段,法律定义是,采取打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魏律师归纳为“不能反抗”。胁迫手段,法律定义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魏律师归纳为“不敢反抗”。其他方式,法律定义是,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伴侣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魏律师归纳为“不知反抗”。本案中,当我深究嫌疑人的手段时发现,不存在暴力、胁迫、其他方式,第一环节中被害人并未反抗,第二环节被害人的不愿意两方解读不同,这就是一种半推半就。后来我的辩护词中有一段这么写:“强奸案中有时并不全是使用暴力或胁迫等手段明显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现实中对于“性”这种发生于私密关系、隐蔽场合的行为,并非总是泾渭分明,因此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形。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定罪量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摘自某篇学术文章)”,犯罪和无罪仅一墙之隔。本案存在强奸,但手段特殊,从强奸手段的角度进行辩护,说明嫌疑人主观恶性相对小一些,进而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是有力的辩护意见。这篇文章可能敏感一点,有争议一些,但为什么要写出来呢,首先我是辩护律师,是从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研究问题,这是辩护律师职责所在。其次我经历过几次,发现确实存在男性也是受害者的小众群体,他们在第一环节很顺利,半推半就着进了第二环节,进而成了强奸犯,甚至女方当时是同意的,事后因为某些利益考虑反口报案,在警方高压之下,男方稀里糊涂就成了强奸犯,甚至不少年轻的男孩子就这么进去了,网上是有案例的。魏律师经常感叹,社会是越来越复杂了,我家生的是儿子,将来可得教育好,不要学电视剧里的“壁咚”、“推倒”、“霸道总裁”。本文如有帮助,可点赞、分享、收藏。如有法律问题可长按下方二维码咨询。魏律师,擅长合同、债权债务、刑事领域,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疑难复杂民事案件,欢迎咨询与委托。本公众号经常发布魏律师的原创法律文章,欢迎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