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被告张女士的委托后,魏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和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不一样,理论上来说原告起诉路线有误,但这类案件对被告来说难度也不小,毕竟有的法院注重实际情况,不想让被告脱逃责任:
1、被告有收款行为。这是这类案件中对被告最不利的一点,正是基于这一点,原告才有理由直接起诉被告。作为一级代理,其利润来源于赚取二级代理的差价,被告称收款后将款项全部转给了总代理,但证据不充分。
2、总代理发货情况不明。作为原告,即便收到总代理的部分发货,其也可以称没有收到任何货物,由于总代理无法参与诉讼,是否发货情况不明。原告主张应该由被告发货,被告抗辩总代理发货的证据也不充分。
3、原告遭受重大损失。虽然被告也遭受了重大损失,但被告的损失大多是原告这些二级代理支付的款项,而原告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从法院的角度,很容易让被告承担责任,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本案历经两次开庭,魏律师代理被告只能拿着双方的部分聊天记录,极力主张双方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一种代理关系,且这种代理有别于经销。在开庭前后,法官极力主张调解,意在让被告弥补原告损失。
后调解不成只能判决,一审法院采纳了魏律师的意见,从买卖合同概念的角度,以证据与买卖关系矛盾的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也提示了原告可另觅其他途径解决),对我方来说,这是胜诉,委托人非常满意。
之后,魏律师又接了一起和本案类似的案件,都是原告通过中间人与上家建立关系,被上家诈骗,继而向中间人以买卖关系索要货款的事,经过这起成功案例,魏律师想说,买卖合同的概念是很重要的,作为被告以概念应诉,作为原告以委托代理的角度主张损失更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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