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二级代理”以买卖关系起诉“一级代理”,代理“一级代理”成功免责

文摘   社会   2024-08-10 19:30   吉林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2021年中旬,作为二级代理的原告通过一级代理投资被总代理诈骗,转而以买卖关系起诉一级代理,主张返还所谓的货款及利息,魏律师代理作为一级代理的被告,面对原告及其委托的上海律师,两次远赴上海某法院应诉,最终争取被告不承担责任的成功案例。
2018年,张女士在产假期间与丈夫一起研究母婴产品销售,继而认识了自称与厂家有关系的刘某,刘某称成为她的一级代理可以享有厂家商品价格4-5折权益,张女士发展二级代理或经销商可以享有5-6折权益,差价作为利润,张女士和丈夫就投资成为了一级代理。
不久后,王某找到张女士要做二级代理,张女士提示风险后,王某将费用转给了张女士,张女士又将费用转给了刘某,约定刘某向王某直接发货。后期,因刘某长期大量不发货,经大家深入挖掘,发现刘某是骗子,骗了不少人。大家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诉讼时,刘某诈骗案还没有结论。
王某自知找骗子退钱无望,便转而将枪口对准了张女士,要求全额返还所谓的货款及利息,其也有一定道理,毕竟钱转给了张女士。张女士也觉着冤屈,虽然收了钱但转身就给了刘某,王某完全知情,且张女士自己也是受害人。双方协商无果后,王某作为上海人,在当地委托律师将张女士起诉到了上海某法院。

接受被告张女士的委托后,魏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和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不一样,理论上来说原告起诉路线有误,但这类案件对被告来说难度也不小,毕竟有的法院注重实际情况,不想让被告脱逃责任:

1、被告有收款行为。这是这类案件中对被告最不利的一点,正是基于这一点,原告才有理由直接起诉被告。作为一级代理,其利润来源于赚取二级代理的差价,被告称收款后将款项全部转给了总代理,但证据不充分。

2、总代理发货情况不明。作为原告,即便收到总代理的部分发货,其也可以称没有收到任何货物,由于总代理无法参与诉讼,是否发货情况不明。原告主张应该由被告发货,被告抗辩总代理发货的证据也不充分。

3、原告遭受重大损失。虽然被告也遭受了重大损失,但被告的损失大多是原告这些二级代理支付的款项,而原告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从法院的角度,很容易让被告承担责任,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本案历经两次开庭,魏律师代理被告只能拿着双方的部分聊天记录,极力主张双方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一种代理关系,且这种代理有别于经销。在开庭前后,法官极力主张调解,意在让被告弥补原告损失。

后调解不成只能判决,一审法院采纳了魏律师的意见,从买卖合同概念的角度,以证据与买卖关系矛盾的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也提示了原告可另觅其他途径解决),对我方来说,这是胜诉,委托人非常满意。

之后,魏律师又接了一起和本案类似的案件,都是原告通过中间人与上家建立关系,被上家诈骗,继而向中间人以买卖关系索要货款的事,经过这起成功案例,魏律师想说,买卖合同的概念是很重要的,作为被告以概念应诉,作为原告以委托代理的角度主张损失更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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