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与主观故意的关系
文摘
社会
2024-10-27 20:45
吉林
魏律师前一阵参与了一起非法吸收存款罪刑事案件的辩护,分公司的21个底层业务员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当地司法机关非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多年前,在P2P肆虐的时候,那时候P2P是一种新金融模式,你如果没听说过那你都是落后的,还记得我们这有位大律师说起为P2P提供法律服务时侃侃而谈。这起案件的业务员们,当时就是把P2P当成“卖保险”、“办信用卡”的业务来做的,在公共场合送礼物拉陌生人投钱,号召亲朋好友投钱,自己也使劲往里投钱。多年后,到了清算P2P的时候,高层、中层挨收拾自不必多说,底层业务员们都是一脸懵,到最后也不知道自己参与的所谓P2P到底怎么回事,但是当地希望他们对投资者有个交代。这起案件有107本卷宗,搞清楚案情后,我是左冲右突找了多个角度,如“P2P概念”“四个特征”“主犯从犯”“单位犯罪”“数额”等等,都找不到好的观点,经过长时间的沉淀,我终于找到了两个像样的突破口,其中一个是“主观故意”。其实,底层业务员为什么往往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大部分办案机关也不追究底层业务员的原因,我想就是主观故意问题,底层业务员基于自身地位掌握的信息有限,他们哪知道总部到底怎么回事呢?他们使劲往里投钱就是对于不知情最好的证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对于非吸案件主观故意的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逐个因素分析,这起案件严重缺少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所有诉讼参与人都没有在意这方面,于是我就“不具有主观故意”“主观故意证据不充分”等方面展开了猛攻。2023年6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回应了被告人及其他辩护人的11个观点,都是寥寥数语,但就主观故意方面,足足论证了一页半,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来论证被告人具有主观故意,从字数上来看,明显理亏。魏律师想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特征来论证主观故意是完全错误的,网上这方面的内容比较少,我详细说一下:四个特征,也叫四个特性、四性,来源于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实践中简称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刑法》分则中罪名的表述都很精炼,比如“故意杀人的……”“拐卖妇女、儿童的……”这些还好理解,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些就不好理解了,这时司法解释进一步解释一下,就列了四个特征,而且缺一不可。实践中,一个复杂的行为到底是不是非吸,套一下这四个特征就清晰了。这个问题我研究了很久,网上几乎找不到回答,经过长时间的沉淀,魏律师自行解释一下:非吸的四个特征与主观故意完全是两个角度,一个是行为特征,是外部行为表现,类似于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一个是主观想法,是内在心理活动,是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完全是两回事。话说回来,为什么魏律师要说用四个特征来论述具有主观故意是完全错误的呢,拿外部表现直接、无差别地推定内心活动,如果这样也可以的话,只要这个事是非吸,那么所有涉案的人都将构成犯罪,主观要件将毫无存在的必要了。说一千道一万,主观故意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的规定来具体判断,哪能用四个特征来推断呢?你可以说这个事是非吸,但这个人是不是非吸,那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