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但自己赌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文摘
社会
2024-11-14 09:00
吉林
这是一起刑事案件,魏律师为涉嫌“赌博网站代理”型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辩护。案情概括为:张某赌博多年,人比较聪明,研究得颇深,并以此为业。两年前,他接触了一个赌博网站,并注册了二级代理账号,二级代理是不能直接赌博的,他又在二级代理账号下注册了几个三级现金账号自己玩,每次充钱时二级代理账号可以“返水”来减少赌博的亏损。因为他总玩,偶尔还能赚到钱,势必有一些影响,他身边的几个人注册了三级账号,都是玩几百几千就不玩了,或者他发现后不让别人玩,或者在后台关闭了权限,还有一种情况,他用好友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几个三级账号,自己充值玩。后来他被抓了,被刑事立案为“赌博网站代理”型的开设赌场罪,由于赌资数额超过30万元,抽头渔利数额超过3万元,2021年3月1日之前的法律规定要判三年以上,现在要判五年以上,都属于重罪了。他不服,因为他觉着都是自己在玩,顶多是赌博行为,不应该这么严重。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但自己赌博,是否应当构成开设赌场罪?说白了,自己当代理,没有发展下线,只是自己赌博,自己抽自己的水,是开设赌场罪吗?这个问题,魏律师当时研究了很久,最终的结论是:张某不应当构成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这是定罪的依据。“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其中包含了两个要件,一个是“担任代理”,一个是“接受投注”。“担任代理”,有明确法律规定。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本案张某注册了二级代理账号,并有几个下级账号,符合了这个要件,“担任代理”就没什么争议了。但“接受投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这就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接受他人投注”,一种是“接受自己投注”,争议就出在这里。因为“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的行为,所以“接受投注”是“接受他人投注”,而不是“接受自己投注”。自己当代理,用于自己赌博,那么开设赌场的行为是手段,而非目的,是表面现象,而非本质,目的、本质还是赌博,法律上讲究一个穿透式思维。说回本案,张某一直不服,他虽然说不明白其中道理,但道理就在于,他是以开设赌场的方式在赌博,他内心里不认为自己开设赌场。这起案件魏律师当时研究得很细,经统计,所有赌资和抽头渔利数额中,他人仅占了1%,张某自己占了99%。假如忽略那1%,那么张某不应当构成开设赌场罪,可以构成赌博罪,赌博罪就轻多了。案件复杂就复杂在,张某也确实接受了他人投注,存在那个1%。这是一个更加复杂的状况,网上很少有这方面的文章,可是生活就是这么有趣,可能会总有这种情况的案件,如果遇到张某这种情况,张某应当如何定罪呢?魏律师认为: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的,可以定开设赌场罪。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只接受自己投注的,不应当定开设赌场罪。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既接受他人投注的,又接受自己投注的,虽然可以定开设赌场罪,但应当把自己投注的赌资和抽头渔利数额扣除,不能把赌博的数额安到开设赌场里面,这样才合理。希望这么细的探讨,将来能够落实到具体法律规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