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如何应对保险公司以酒驾或逃逸为由的免责主张

文摘   社会   2024-03-16 07:27   吉林  

最近有个愿景,把以前办过的、现在擅长领域的案件,都写成文章,算是对每一起案件、每一桩故事的一个最终交代。
2019年魏律师办过一起另人唏嘘的交通肇事案件,代表被害人家属主张赔偿。肇事司机也许酒驾,也许毒驾(家属的怀疑但永远成谜),在凌晨的街道飙车,将一学校女副校长撞飞数十米远,肇事司机弃车逃跑,次日向警方自首。
这是在现行法律体制下,结果很不公平的一起或一类案件,不知现在家属作何感想,我是一直难以释怀。肇事司机当时跑了,隔天再出来自首,酒驾毒驾都没证据,还混了个自首,一分钱没赔,一个厚重的生命没了,最后就判了四年。
非但如此,肇事车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也站出来抗辩,说酒驾或逃逸这样的情况,无论是保险合同还是法律法规,保险公司都免责。保险公司这么说,等于把责任推回给了肇事司机。
魏律师知道,其实所有人都知道,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果真推到了肇事司机身上,那就一分赔偿都没了。我们不得不将矛头使劲对准保险公司,并战胜它。
这个案件,走到最后,争议焦点就在于,保险公司以酒驾或逃逸为由主张免责,我方如何让它不成立。
经深入研究《保险法》、《保险法司法解释》、《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等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观点、案例,我们最终得出结论,重点就在于《保险法》第17条第2款。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条法律概括起来就是,保险公司有两个义务:1、提示,还得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2、明确说明,还得是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但凡差一个,都不能免责。
接下来分析对方证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魏律师发现:虽然《保险条款》中免责提示部分的文字进行了加粗,但1、形式上并没有达到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明确了“提示”的形式要求,即“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字样”);2、《保险条款》与《投保单》是完全割裂的,《保险条款》上没有投保人的签名和手印。
那么保险公司主张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证据不足。
再来分析《投保单》,魏律师发现:虽然《投保单》上有投保人抄写的一句话和一个签名,但1、这句话和签名上都没有手印;2、《投保单》与《保险条款》是完全割裂的。
那么保险公司主张对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证据不足。
另外,本案中肇事司机并非投保人,车是肇事司机朋友的,朋友是投保人。投保人没有出庭,那么《投保单》上的话和签名的真实性都无法核实,谁知道是不是保险公司自己找了一份《保险条款》,又做了一份《投保单》来充数呢?
最后我上了结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两个义务,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就这样,在魏律师的据理力争、保险公司不专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我方几十万元,随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时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没开庭也没询问,直接维持了。
这起案件中,作为律师,在我有限的能力内尽了全力,这样的结果,让我内心好过了一些。但细想来,人已逝,只能为家属争钱,究竟有多少意义呢。
去年年底,魏律师又遇到一起保险公司想要主张免责的案件,面对当事人,我直接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尽到两项义务,否则不能免责。这就是这起案件带给我的宝贵经验,将来能够帮助他人,意义就又大了些。
长春魏律师
202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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