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超过利率红线的部分,应当一律判决返还
文摘
社会
2024-09-08 20:36
吉林
魏律师写到了2021年参与的第30起案件,为什么说参与呢,因为我是帮助当事人整理材料,当事人自己去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的。这是一起当事人还款还超了,起诉想往回要的民事案件。案情概括为:当年有个著名的网贷叫捷信,当事人曾在其平台上贷款7万元,分45期还款,每期还款2854.96元,她还到41期后,发现了严重问题。该笔贷款的还款中有本金、利息、费用三部分,其中利息的年利率就高达24%了,加上费用的年化率正好是36%,魏律师不禁感叹资本家利益最大化的精准算计。年化率36%即三分利是非常高的高利贷了,经魏律师独创的计算方式,按照法律规定金融借款最大年利率24%计算,当事人还到41期时,已经多还了10694.46元。经协商,捷信免除了剩余4期还款,但对于多还的1万多,捷信自然不同意退还,那么当事人就面临两个选择:一是认了,二是起诉往回要钱。当事人经多番挣扎,选择了后者,同时选择了承担诉讼成本和败诉风险。我们对北京的法院是抱有期望的,对案件的结果是抱有希望的,案件虽然复杂,但是思路不难:《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法律人都知道,法律表述用到了“禁止”这么严厉的措辞,就意味着有一条利率红线,红线以里受法律保护,红线以外不受法律保护,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禁止的鲜明态度。红线以外不受法律保护,具体来说就是,从借款人的角度,如果还款数额超过了利率红线,借款人有权拒绝继续还款,这没有争议,那么借款人是否有权追回多还款项呢?这就是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但凡正常人,都会感觉借款人有权追回多还款项,因为这样逻辑才通顺,才不会双重标准,禁止就是禁止,红线就是红线,非黑即白,大是大非,没有中间地带。但令我们失望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不知什么原因,在这个问题上认为:1、当事人虽然还超了,但属于自愿还款;2、虽然有法律法规在金融借款年利率上提到了24%,但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应当返还;最终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魏律师经常想打一个比方,本案也就是当事人多还了1万,如果当事人多还了100万呢?如果出借人把年利率定成360%呢?性质都是一样的,是不是也不能返还?当事人还款还超了,起诉后法院不保护当事人,就等于保护了高利贷。这种荒唐的判决魏律师见过不少,但只打过一次官司的当事人会如何看待法院,如何看待法律呢?时至今日,无论是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遇到这种借款人还款还超了的,是否能够要回,依然有两种观点,有的法院判决返还,有的法院不判决返还,好在判决返还的观点占据了上风。认为不应当返还的人,头脑里总是存在一个“自然之债”的肤浅想法,认为你本来可以不还的,但你既然自愿还了,想再往回要,你可以自己去要,但法院不能管你,况且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魏律师想说,《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就是最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你如果非说当事人是自愿还款的话,你真的认为当事人是自愿偿还高利贷的吗。欢迎点赞与分享,欢迎关注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