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逃逸为由拒赔,代理受害人两审终获赔偿

文摘   社会   2024-05-09 08:46   吉林  
本文受众群体: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酒驾或逃逸,面对保险公司拒赔的受害人及家属
这是一起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2019年魏律师代理受害人家属,向肇事车辆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主张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逃逸为由拒赔,经一审、二审,最终帮助受害人家属获赔的成功案例。
2019年5月的某天半夜,司机赵某驾驶他人的越野车在市内飙车,将行人某学校副校长一特别优秀的女教师当场撞飞数十米远,赵某弃车逃逸,第二天向警方自首。
肇事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毫无理由应当在限额内赔偿,但商业险保险公司称,交警和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司机赵某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某条某款,保险公司免责,不予理赔。
肇事司机不善良,口中声称积极赔偿,但那只是希望轻判的表演,实际上不会赔偿,如果商业险保险公司再不赔偿,家属将倍受屈辱,所以必须和保险公司硬碰硬。
接受委托后,魏律师立即判断,这起案件应该查找相似案例。经深入研究,如果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不成立,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何破解保险公司的主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里确实存在免责提示部分,还做了黑色加粗,但我们找到漏洞:形式上并没有达到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明确了“提示”的形式要求,即“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字样”),且上面没有投保人的签名。
2、《投保单》里有投保人抄写的一句话和一个签名,但我们也找到漏洞:这句话和签名上面都没有按手印,且投保人是车主,车主没有参与诉讼,我们无法核实这句话的真实性,谁知道是不是保险公司自己制造的呢?
3、《投保单》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看起来挺专业,但我们依然找到漏洞:这两份材料是割裂的,并不是一个整体,即便投保人签了《投保单》,也不等于签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
一审中,保险公司没有委托律师出庭,也不够专业,在魏律师顺势而为、据理力争,紧扣《保险法》第17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其尽到明确提示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向我方赔偿50万元,保险公司随后上诉。
二审时,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二审在没开庭的情况下书面审理,也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已对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这起案件中,作为律师,在我有限的能力内尽了全力,这样的结果,让我内心好过了一些。但细想来,人已逝,只能为家属争钱,究竟有多少意义呢。去年,魏律师又遇到一起保险公司企图主张免责的案件,面对当事人,我直接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尽到两项义务,否则不能免责,这就是这起案件带给我的宝贵经验,希望能够帮助他人,这样意义就又大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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