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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发布了
原文如下:
苏州高新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
房票安置实施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拓宽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搬迁人的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源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苏州市房屋征收搬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2〕22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苏州市房屋征收搬迁工作中推进房票安置的通知》(苏住建征〔20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征〔2024〕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全区新启动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的一种方式。房票是依据被征收搬迁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出具给被征收搬迁人购买房屋的结算凭证。
第四条各镇(街道)根据被征收搬迁房屋(含装修补偿)的市场评估价确定房票面额。各镇(街道)可根据持有人的房票使用情况给予购房奖励。
第五条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区住建局负责房票印制,并指导发放工作。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套现,非直系亲属、非配偶间原则上不得赠与使用。
第六条各镇(街道)是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制定房票安置具体操作细则。
第七条区住建局负责培训、指导房票管理平台的使用,建立高新区房票使用房源库。房源库包括符合条件的在售普通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含配套车位、车库、储藏室等)、存量安置房及其他住宅房屋。在售普通商品房由房地产企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及承诺书后列入房源库管理。各镇(街道)在房源库中自行选择后,在征收搬迁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对应的房源。
第八条各镇(街道)应分别与列入房源库的房地产企业签订房票相关合作、结算协议。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职责,严禁与房票使用人利用房票套现,若有违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房票持有人在领取购房奖励后,未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前即退房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购房奖励。
第九条房票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6个月,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算。房票原则上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各镇(街道)应督促其尽快使用房票。房票未全额使用的,可由持有人向所在镇(街道)申请兑现未使用部分金额,原则上兑现金额不得超房票面额的20%。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票可作为已付款的付款凭证。
第十条房票不计息。各镇(街道)应在房票发放时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应结合区域实际情况,保障被征收搬迁人租房需求,具体标准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区住建局及各镇(街道)负责房票的日常管理工作。区经发、财政、住建、审计、资规、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本指导意见自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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