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后附对Forced Labour Regulation的逐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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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制定《企业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与《强迫劳动条例》
欧盟最新通过的Forced Labour Regulation,旨在通过一系列全面措施杜绝强迫劳动(FL)产品进入其市场。与美国的UFLPA相比,欧盟的规定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在强迫劳动的认定和评估方面,禁令明确表示将更多参考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这种基于国际权威机构的认定标准,使得强迫劳动的界定更加清晰,为全球供应链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同时,禁令中指出,强迫劳动的定义采用了ILO的定义,这一定义涵盖了通过胁迫、威胁或限制自由意志的方式获取劳动的行为。这种定义不仅适用于传统意义上的强迫劳动,还进一步明确了以经济发展为目的实施的劳动迁移也在禁止之列。
其次,禁令提出,杜绝强迫劳动产品应成为企业的一项社会责任。企业不仅需要遵守禁令的法律要求,还应积极承担起对供应链的管理责任,将反FL纳入其经营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企业不仅能够降低法律风险,还能够提升品牌形象。
在国际合作方面,欧盟禁令强调,应在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框架下推动反FL的全球行动。禁令呼吁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加强合作,共同打击供应链中的FL现象。同时,相关行动还需遵循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框架要求,以确保贸易公平性,避免因措施过于严格而形成新的贸易壁垒。
禁令对覆盖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不仅适用于传统的线下销售,也包括线上销售的活动。通过将数字经济领域纳入监管,欧盟试图堵住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确保任何形式的FL产品都无法进入市场。此外,禁令不仅针对进口环节,还覆盖已经进入欧盟市场并在流通中的产品。
为了提升禁令的执行效率,欧盟还要求建立成员国和欧盟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这种机制有助于监管机构及时掌握FL产品的流动信息,从而更快地采取应对措施。此外,禁令还提出了建立FL风险数据库的建议,数据库中的信息将部分由第三方专业人士提供,并对企业开放使用。这种支持工具将帮助企业更好地识别供应链中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控。
欧盟委员会还需要为企业提供尽职调查和合规管理的指南,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禁令的要求。这种指南对于中小企业尤为重要,因为它们通常缺乏应对复杂供应链问题的经验和资源。
禁令赋予社会组织和个人举报的权利,并明确规定欧盟机构必须对这些举报进行处理。这一条款为公众参与监管提供了途径,同时也增强了禁令执行的透明度和全面性。
在执法过程中,禁令规定欧盟机构需采用基于风险的原则处理FL相关问题。这意味着监管机构将优先关注高风险地区、行业和产品,以更高效地分配资源。同时,禁令强调不采用有罪推定,只有在充分调查并听取企业申辩后,确认违规行为,欧盟机构才会使用禁令权力。这种设计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证了执法的公平性。
最后,禁令不仅涉及产品的进口环节,还涵盖了已进入欧盟市场并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这一规定确保任何违规产品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都无法规避监管。
以下是Forced Labour Regulation的全部梳理。
第一章:一般规定(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Subject Matter, Objectives, and Scope
内容:
1.主题与目标:本法规禁止将涉及强迫劳动的产品投放至欧盟市场、供应至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出口,旨在改善内部市场运作,并为打击全球强迫劳动问题作出贡献。
2.适用范围:
•本法规不适用于已交付欧盟市场终端用户的产品。
•本法规不为经济主体增加超过欧盟或成员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
解读:
•目标清晰:强调消除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产品,提高市场合规性和透明度。
•适用限制:通过明确不追溯终端用户持有的产品,避免因法规溯及既往引发争议。
•企业负担平衡:不额外新增尽职调查义务,减少对经济主体的操作性难题,同时利用现有法律框架。
Article 2: Definitions
内容:
该条款定义了多个关键术语,包括:
1.“强迫劳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第2条定义,涵盖通过威胁、强迫或限制自由意志而获得的劳动服务。
2.“涉及强迫劳动的产品”:在任何生产、制造或加工阶段使用强迫劳动的商品。
3.“供应链”:从原材料提取到最终供应的所有环节,包括运输和分销。
4.“经济主体”:在欧盟内投放、供应或出口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5.“投放市场”:产品首次在欧盟市场供应的行为。
6.“供应市场”:任何向市场提供产品的行为,包括销售和免费提供。
7.“主管机构”:各成员国负责实施和监督本法规的官方机构。
解读:
•术语标准化:通过明确定义,确保所有相关方对法规的内容理解一致,为执法提供操作依据。
•全面覆盖供应链:强调法规的监管范围从产品最初的生产阶段延伸至最终市场环节,体现了供应链的全链条管理。
•国际一致性:强迫劳动的定义引用国际劳工组织标准,使法规更具全球适用性。
总结
第一章通过明确法规的目标、适用范围和术语定义,为后续条款的执行奠定了基础。其核心在于:
1.消除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产品;
2.确保法规操作性与国际一致性;
3.平衡企业合规负担与市场监管要求。
第二章:禁止强迫劳动的产品
Article 3: Prohibition of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内容:
•经济主体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或供应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
•禁止出口此类产品。
分析:
•核心禁令:明确禁止强迫劳动相关产品的市场行为,包括进口和出口,显示法规的双向管控。
•覆盖全面:适用于所有经济主体和产品,无论生产地。
Article 4: Distance Sales
内容:
•通过网络或其他远程销售方式提供的产品,只要针对欧盟终端用户,均视为在市场上投放。
分析:
•数字经济覆盖:将电子商务纳入监管范围,填补线上交易的潜在漏洞。
•明确责任:确保企业不会通过远程销售规避法规。
Article 5: Competent Authorities
内容:
1.每个成员国需指定一个或多个主管机构,负责执行本法规。
2.如果指定多个机构,需明确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
3.成员国需在12个月内向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通报主管机构的详细信息。
4.欧盟委员会将在“强迫劳动单一门户”(Article 12)上公开主管机构名单。
分析:
•国家层面落实:通过指定主管机构确保法规执行的责任明确。
•信息透明:通过统一门户网站提供机构信息,增强公众获取信息的便利性。
Article 6: Union Network Against Forced Labour Products
内容:
•成立“欧盟反强迫劳动产品网络”,促进成员国间的协调与合作。
•网络任务包括协调调查、共享信息和执行一致性。
分析:
•跨国协作:建立跨成员国的执法网络,有助于解决跨境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问题。
•统一标准:通过网络确保各成员国执法的一致性。
Article 7: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
内容:
•委员会和主管机构应使用信息和通信系统共享执法相关信息。
•系统支持与海关管理环境的互联,确保数据交换的自动化。
分析:
•数据驱动监管: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实时数据共享,提高执法效率。
•跨部门协同:加强成员国主管机构与海关之间的合作。
Article 8: Database of Forced Labour Risk Areas or Products
内容:
•建立数据库,提供基于证据的强迫劳动风险地区和产品的信息。
•数据库基于独立和可验证的信息,不公开直接指向经济主体的信息。
分析:
•风险评估支持:为主管机构和企业提供风险识别的指导。
•保护隐私:平衡信息公开和经济主体的隐私权。
Article 9: Single Information Submission Point
内容:
•建立单一信息提交点,供自然人、法人或协会提交关于强迫劳动的举报。
•委员会需评估信息的可靠性,并将相关信息分配至主管机构。
分析:
•公众参与:通过举报机制增强法规执行覆盖面。
•信息管理:确保举报信息的可靠性和保密性。
Article 10: Support Measures for SMEs
内容:
•委员会需制定配套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在供应链合规中的努力。
•成员国主管机构可提供信息支持和培训。
分析:
•企业支持:为资源有限的中小企业提供额外帮助。
•能力建设:通过培训增强企业识别和应对强迫劳动的能力。
Article 11: Guidelines
内容:
•委员会需制定并定期更新指南,包括尽职调查、最佳实践和证据标准等内容。
•指南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的需求。
分析:
•实操指导:为企业和主管机构提供明确的操作框架。
•动态更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指南内容,保持适用性。
Article 12: Forced Labour Single Portal
内容:
•建立“强迫劳动单一门户”,提供法规相关的公开信息,包括主管机构名单、指南、风险数据库和禁令决策等。
分析:
•信息集中化:为经济主体和公众提供一个统一的信息来源。
•增强透明性:通过门户公开法规执行的关键内容。
Article 13: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内容:
•欧盟委员会需与第三国政府、国际组织、民间社会和企业开展合作,推动反强迫劳动的国际行动。
•合作内容包括信息交换、最佳实践分享以及协助经济主体应对风险。
分析:
•全球协同:通过国际合作推动强迫劳动问题的全球解决。
•多方参与: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法规实施。
总结
第二章从法律框架和机制上为禁止强迫劳动的产品奠定了基础,通过明确禁令、支持工具、信息共享以及国际合作,构建了一个全面的监管体系。
第三章:调查机制(Chapter III: Investigations)
Article 14: Risk-Based Approach
内容:
1.委员会和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在评估是否可能违反第3条、启动调查的初步阶段以及识别相关产品和经济主体时,需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
2.优先考虑以下标准:
•强迫劳动的规模和严重性,尤其是强迫劳动可能由国家当局施加的情况。
•投放或供应至欧盟市场的产品数量。
•产品中疑似使用强迫劳动的部分比例。
3.评估基于所有相关的、事实性和可验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信息和通信系统中的记录。
•风险数据库的相关信息。
•风险指标和其他报告。
•公民社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
解析:
•风险优先:确保有限资源用于高风险领域的调查。
•数据驱动:强调使用经过验证的信息指导调查。
Article 15: Allocation of Investigations
内容:
1.若强迫劳动发生在欧盟以外,委员会将作为主导主管机构。
2.若强迫劳动发生在成员国境内,该国的主管机构为主导机构。
解析:
•明确职责:根据强迫劳动的地理位置分配调查责任,优化资源使用。
•强化协调:确保跨境调查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Article 16: Coordination of Investigations and Mutual Assistance
内容:
1.委员会和成员国主管机构需紧密合作并提供互助,以确保法规的高效实施。
2.主导主管机构需尊重经济主体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的申诉权。
3.如调查中发现新信息,需通过信息系统通知其他主管机构。
4.主导主管机构可请求其他相关机构支持,例如接触经济主体或协助调查。
解析:
•跨部门协作:确保调查和信息共享的及时性与透明度。
•保障权益:尊重经济主体的权利,避免调查过程中出现不公正。
Article 17: Preliminary Phase of Investigations
内容:
1.在启动正式调查前,主导主管机构需要求经济主体提供其为识别、预防、减轻或消除供应链中强迫劳动风险所采取的行动。
2.经济主体需在收到请求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
3.主导主管机构需在收到信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存在充分理由启动正式调查。
解析:
•调查前置:通过初步评估减少误报,提升正式调查效率。
•信息收集:要求经济主体提供详细的合规信息,确保调查基础扎实。
Article 18: Investigations
内容:
1.若主导主管机构确定存在充分理由,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经济主体,并说明调查范围、原因和可能的后果。
2.经济主体需根据调查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主管机构可优先联系与强迫劳动风险最接近的供应链环节。
3.主导主管机构需设定30至60个工作日的期限,供经济主体提交信息,并可视情况给予延期。
解析:
•透明性:通知经济主体调查的进展和要求,避免程序不公。
•支持机制:允许经济主体申请延长期限或请求帮助,以确保其能够充分响应调查。
Article 19: Field Inspections
内容:
1.在必要情况下,主导主管机构可进行实地检查。
2.若强迫劳动风险位于成员国内,主管机构可依据国家法律进行检查。
3.若风险位于欧盟以外,需得到经济主体和相关国家政府的同意,且可请求欧洲对外行动署提供协助。
解析:
•实地核查:对复杂或高风险案件提供直接观察机会。
•国际协作:在跨国案件中,加强与第三国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合作。
总结
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调查的原则、分工和操作程序,从初步评估到实地检查均提供了规范。这些条款确保了调查的科学性、透明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决定(Chapter IV: Decisions)
Article 20: Decisions regarding the violation of Article 3
内容:
1.主导主管机构根据第三章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评估是否存在违反第3条的行为。
2.在无法获得经济主体提供的完整信息时,主管机构可基于以下情况做出决定:
•拒绝提供信息。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信息。
•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故意阻碍调查。
3.若调查未确认违反行为,主管机构需关闭调查,并通过信息通信系统通知经济主体及其他相关主管机构。
4.若确认违规,主管机构应立即下令:
•禁止相关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投放或供应。
•从市场撤回产品,并对产品进行适当处置。
解析:
•执法原则:确保调查结果基于充分证据,同时防止企业通过不合作逃避监管。
•透明性:要求通知所有相关方,增强法规执行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Article 21: Review of decisions regarding the violation of Article 3
内容:
1.经济主体可随时请求复审主导主管机构的决定,并需提供新的实质性信息。
2.主导主管机构在收到复审请求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若经济主体证明已消除强迫劳动风险,主管机构应撤销禁令,并在“强迫劳动单一门户”中更新记录。
解析:
•复审机制:为经济主体提供补救机会,鼓励其积极整改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问题。
•灵活性:允许根据新证据重新评估案件,确保法规执行具有适应性。
Article 22: Content of decisions
内容:
1.主导主管机构的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调查结果及其依据。
•经济主体遵守命令的合理时间限制(不低于30个工作日,易腐产品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涉及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进口商和出口商等。
•海关相关信息。
•经济主体可对决定进行司法复核的权利。
2.欧盟委员会需通过实施法规进一步明确决定中包含的信息细节。
解析:
•详细规定:确保决定内容清晰且全面,为经济主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明确指引。
•司法救济:保障经济主体的基本权利,为合规行为提供公平的法律环境。
总结
第四章详细规范了如何处理违反强迫劳动产品禁令的行为,包括调查后的决定、复审程序以及决定内容的具体要求。这些条款为公平透明的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和经济主体的合规积极性。
第五章:执行(Chapter V: Enforcement)
Article 23: Enforcement of Decisions
内容:
1.如果经济主体未在第22条规定的合理时限内遵守决定,主管机构需确保以下执行措施:
•禁止相关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投放或供应,以及出口;
•从市场撤回违规产品;
•根据第25条的规定对撤回产品进行处置,费用由经济主体承担;
•要求第三方限制访问违规产品及其相关信息(如在线清单)。
2.如果经济主体未能遵守决定,主管机构可直接或通过司法程序,对其实施处罚。
解析:
•强制执行:为不合规行为提供明确的后续处置方式;
•费用承担:强调经济主体需对违规行为的后果负责。
Article 24: Withdrawal and Disposal of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内容:
1.针对撤回和处置产品的命令,主管机构需通过信息系统通知相关市场监管和其他主管机构。
2.撤回和处置的执行由主管机构协调相关机构完成。
解析:
•协调机制:通过信息共享系统确保指令的透明执行;
•多方参与:整合市场监管和相关机构的力量。
Article 25: Manner of Disposal of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内容:
•处置产品时需优先考虑回收利用;
•如果无法回收,产品需通过适当方式处理,例如使其失效;
•易腐产品可用于慈善捐赠或公共利益用途,若不可行,则予以销毁。
解析:
•环保优先:避免因违规产品处置对环境造成进一步影响;
•公益导向:允许通过捐赠实现社会价值。
Article 26: Controls by Customs Authorities
内容:
1.进出欧盟市场的产品需接受海关的控制和措施。
2.主管机构需及时将第20条决定(如禁止相关产品投放市场)通知海关。
3.海关根据风险管理程序,对进出口产品执行监管。
解析:
•边境管控:海关成为法规实施的重要环节;
•实时共享:通过信息系统支持快速决策。
Article 27: Additional Information to be Provided or Made Available to Customs Authorities
内容:
1.委员会可通过授权法案,要求特定产品或产品组在报关时需提供额外信息。
2.信息包括产品识别、生产商和供应商的详细信息。
3.委员会需通过实施法案,明确信息的详细要求和操作安排。
解析:
•信息透明:增强供应链的可追溯性;
•法规补充:为高风险产品设置额外要求。
Article 28: Suspension
内容:
•当海关通过风险管理系统发现某产品可能违反第3条时,可暂停该产品的市场投放或出口;
•海关需立即通知主管机构,并提供相关信息以确认产品是否在禁令范围内。
解析:
•防止违规产品入境:通过暂停程序为调查提供缓冲时间;
•快速响应:减少潜在违规产品对市场的影响。
Article 29: Release for Free Circulation or Export
内容:
•若产品暂停释放,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违规,或获得主管机构批准,可恢复释放或出口;
•恢复释放或出口并不意味着产品符合欧盟法规,仅是满足其他要求。
解析:
•程序保障:为暂停程序提供灵活的处理方式;
•合规非豁免:提醒恢复释放并不排除其他法规适用性。
Article 30: Refusal to Release for Free Circulation or Export
内容:
•如果产品被确认违反第3条,海关需拒绝其投放市场或出口;
•拒绝释放的产品将依据国家法律进行处置,或由主管机构负责处理。
解析:
•直接阻止:确保违规产品无法进入欧盟市场或出口;
•灵活处置:允许各国依据本地法律处理相关产品。
Article 31: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nd Cooperation
内容:
1.为有效分析进出欧盟市场产品的风险,委员会、主管机构和海关需紧密合作并交换信息。
2.合作和信息交换需符合欧盟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
解析:
•数据共享:通过跨部门合作实现信息的最大化利用;
•协调一致:增强成员国之间的协同性。
总结
第五章详细规范了法规的执行机制,包括海关管控、违规产品处置以及信息共享等内容。这些条款通过多方协作和信息透明性,确保了法规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章:最终条款(Chapter VI: Final Provisions)
Article 32: Confidentiality
内容:
1.成员国主管机构仅可将依据本法规接收的信息用于法规执行目的,除非欧盟或国家法律另有规定。
2.委员会、成员国和主管机构需确保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和所提供信息的保密性,除非信息提供者另行声明。
3.该保密要求不妨碍委员会发布汇总信息,前提是该信息不包含能够识别信息提供者的内容。
解析:
•隐私保护:强调信息和身份的机密性以保护举报人及相关利益方。
•汇总信息透明化:允许发布非个性化的信息,为公众提供整体数据。
Article 33: Exercise of the Delegation
内容:
1.欧盟委员会有权根据本条款采用委托法案,且需遵守特定条件。
2.自法规生效之日起,该委托权授予委员会,无固定期限。
3.委托权可被欧洲议会或理事会撤销,撤销决定将即时生效。
4.在采用委托法案前,委员会需与各成员国指定的专家进行磋商。
解析:
•权力平衡:在法规制定中保持成员国和欧盟机构的权力协调。
•民主监督:议会和理事会有权撤销授权。
Article 34: Urgency Procedure for Delegated Acts
内容:
•对于特定紧急情况,委员会可立即通过授权法案以应对强迫劳动产品的快速管控。
•此紧急程序需满足对经济主体权利和财产保护的要求。
解析:
•快速反应:为高优先级问题提供紧急解决机制。
•法律保护:确保程序符合基本法律原则。
Article 35: Committee Procedure
内容:
1.委员会在实施本法规时需接受成员国的监督委员会协助。
2.所有相关实施法案需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91条规定的检查程序通过。
解析:
•技术支持:委员会可从成员国获得技术和程序建议。
•一致性:通过检查程序确保法规实施的协调性。
Article 36: Evaluation and Review
内容:
1.委员会需在法规实施后五年内进行评估,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报告。
2.报告内容包括法规对市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及受害者的影响。
解析:
•动态调整:通过定期评估确保法规符合市场变化。
•影响评估:强调法规对利益相关方的长期影响。
Article 37: Penalties
内容:
1.成员国需为违反本法规的行为设定有效、比例性和具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
2.惩罚规则包括:违规的严重性、持续时间以及经济主体的历史行为。
解析:
•执行保障:通过明确的处罚机制提高法规执行的有效性。
•差异化惩罚:根据情节轻重灵活调整处罚。
Article 38: Entry into Force and Application
内容:
1.本法规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起生效。
2.各项规定在生效日期起三年后适用,为市场和监管机构提供适应期。
解析:
•过渡期:为经济主体和主管机构提供充足时间调整。
•执行计划:为法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
Article 39: Addressees
内容:
•本法规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解析:
•全面覆盖:确保法规在欧盟境内统一适用。
总结
第六章通过明确保密规则、授权程序、评估机制和惩罚措施,构建了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框架,同时为成员国提供了统一的执行指引。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