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意见分享||《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尺度政治与正义实现:以A市绿中村改造为例》一文审者-作者对话

文摘   2024-10-11 07:00   广东  

文章信息

题名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尺度政治与正义实现:以A市绿中村改造为例

作者郭炎, 杜汝旭, 黄经南, 王博然, 周俊

关键词环境正义;尺度重构;尺度政治;生态保护;村庄改造


同行评审意见1


审稿结论:修改后再审 

专家

文章选题大胆新颖,有效地弥补了我国环境正义相关研究相对缺乏的现状,实证部分比较扎实,文章值得发表。但目前还存在几点问题。

作者

感谢您在文稿评审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非常认同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对文稿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

我们修改文稿的总体思路是:1)加强了环境正义理论梳理的系统性。首先,我们补充了对环境正义发展脉络的回顾和对国际前沿研究的认识,并结合中国国情和相关研究,对环境正义的内涵再次明确;2)对讨论部分进行了丰富,在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之前,通过对话强调了本文的理论贡献和对现有研究的回应;3)对部分语句进行了优化,增强了内容的严谨性。

01




专家

对于环境正义理论的回顾仍显薄弱,应进一步深入讨论环境正义理念的发展脉络,不同发展阶段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以及这个理论在中国语境下的适用性等。

作者

非常感谢您的意见,指出了原稿对环境正义理念梳理不够系统的问题。我们的修改如下:首先,梳理了国际上研究关于环境正义议题的3个研究阶段,并引出国际前沿关于环境正义之“正义”内涵的探究(请见P3):
“环境正义概念宽泛,广义上指人类与自然之间实施正义的可能性,狭义上指所有主体都应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并根据实际享受的环境权益履行相应的环境义务(徐春,2012)。该议题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后逐步扩散至全球并引起广泛重视,主要包括3种研究范式或阶段(王韬洋,2010):一是运用社会学方法,通过大样本的调查统计来揭示环境非正义现象(如环境种族主义)。二是关注由环境问题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认为不同主体在面对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时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三是从正义理论的角度切入,探讨正义与当代环境问题论述的关系。其主流观点认为分配正义是环境正义最基本的维度,所有的环境非正义都是不公平分配的结果。但近年来逐步有学者指出,仅从分配正义的角度不能完整把握环境正义之“正义”的全部内涵。美国环境政治学家大卫·施朗斯伯格认为,在实践领域,环境正义包括分配、程序、承认和能力4个维度,强调弱势群体在环境问题中的尊严和价值(Schlosberg,2007)。”

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环境正义理论研究的重点,并从分配正义、制度正义和承认正义3个层次重新界定环境正义内涵,具体请见对修改意见2的回复。

02




专家

文章回顾了环境正义的3个层面,包括分配、制度、认可,建议增加补偿正义的讨论,与本研究相关。目前的理论框架还不足以支撑实证分析。

作者

我们非常认同您指出的问题。我们的修改如下:

1)在参考相关研究(高兆明,2010)的基础上,我们重新明确了分配正义的内涵,将补偿正义的概念纳入其中。分配正义主要是公平地分配环境资源、义务和风险,当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关系形成时,补偿作为一种矫正的过程就被纳入其中了。为了明确这一点,我们在修改中增加了补偿正义的内容(请见P3)
“一是公平地共享环境资源,共担环境义务和风险的分配正义。保护之责与发展权益在一定地域社会群体间的配置应该是均等的,保护与发展的区域应承担同等保护责任、享有同等发展权益(Schlosberg,2007;Li et al.,2019)。中国当代语境下的分配正义重点便是环境保护成本的共担和对弱势群体的补偿(高兆明,2010)。”

2)我们对原稿中环境正义的理论框架进行了修改和丰富,从分配正义、制度正义和承认正义3个维度对环境正义进行了重新界定,增强了其对实证部分的支撑与联系。首先,我们在分配正义维度增加了对补偿正义的说明;其次,结合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研究现状,提出包含环境权责均衡机制和民主参与机制的制度正义;再次,借鉴国际前沿研究,将承认正义作为环境正义的价值维度,认为承认不同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尊严和权利是实现环境正义的内在前提;最后,我们探讨了分配正义、制度正义和承认正义三者之间的关系(请见P3、P4)

3)在修改环境正义理论框架的基础上,我们对理论部分和实证部分的一些表述进行了修改,以增强文章的严谨性(请见P4、P8、P9)

03




专家

文章最后的讨论比较单薄,没有形成与现有相关研究的对话,也没有清晰地阐述本研究对相关理论的贡献,只是简单地回顾了文章的发现并提出了一些政策意见。这一部分需要进行大幅度修改。

作者

我们非常认同您的修改意见。在修改稿中,我们在讨论部分的开始加强了对于本文理论贡献的阐述和现有研究的对话,同时,由于文章的篇幅限制,我们适当删减了原稿中关于政策建议的内容,具体请见(P13、P14)

复审意见



审稿结论:修改后发表

专家

根据上一轮的评审意见,作者对于文章进行了较大地修改,体现了作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同时,作者对于评审意见的回应以及对于文章的修改反映了作者对于本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地思考。正如作者在文章中对于环境正义概念的解释,此概念来源于美国的民权运动,其所倡导的理念,包括制度性设置和改革体现了西方的政治经济体制。因此,有必要在文章中进一步讨论环境正义概念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中的适用性。另外,Pellow等人提出的critical environmental justice对于环境正义与政治经济体制、权力结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地剖析,建议作者在文章中对这一部分内容进行讨论,如源自于西方的环境正义理论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权力结构之间的关系。这对于理解本案例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

非常感谢您的意见。作为一个“舶来品”,环境正义概念具有十分明显的西方思想烙印。为了加强环境正义概念在我国经济体制下的适用性,我们借鉴国内学者研究,从分配、制度、承认3个层面探讨环境正义,其中制度正义是我国当前实现环境正义的重要手段。此外,我们引用了Pellow等人在critical environmental justice中对于环境正义深层关联因素的探讨,并以此为契机,引出尺度政治,进而探究我国生态保护区制度下环境(非)正义格局演化的过程与原因。具体请见(P4、P5)



同行评审意见2


审稿结论:修改后再审

此文我已重点逐字逐句审理。总体而言,论文选题非常好,实证扎实。但面临的理论挑战也很艰巨。考虑到理论挑战过高,作为审稿人,个人并不想以理论整合的过高要求苛责此文。但希望,能够对国际前沿文献和理论的把握更加系统和严谨。此外,建议争取打磨写作语言,力争成为《热带地理》的年度优秀论文。 

01




专家

对环境正义国际前沿理论的把握不够,对环境正义相关维度的认识存在偏差。 

作者

非常感谢您的意见,您的这一意见与“审稿意见1”一致。我们对环境正义相关理论和实证部分进行了全面、彻底地修改,具体思路如下:首先,加强了对环境正义发展脉络和国际前沿研究的把握;其次,结合国际前沿研究和中国国情对原有的理论框架进行修改,将原稿中的 “认可正义(实质上是您所说的程序正义/民主参与)”作为制度正义的一部分,同时增加了对于承认正义的阐述;最后,根据修改后的理论框架,并根据您的相关意见对实证部分进行了修改。具体请参加“审稿意见1”中的回复。

02




专家

章节1.2中部分内容对于尺度政治应用到生态环境领域的探讨不够。

作者

非常感谢您的意见。我们进一步补充了生态环境保护中不同尺度之间权力关系和博弈过程的阐述(具体请见P4、P5)

图1 生态保护中的环境正义实现路径

“位于低级尺度的利益主体,往往是生态环境保护中权益的受损方,其不得不通过自下而上的申诉等途径来维护权益。其中非正义的形成与低级尺度利益主体追求正义的过程充分展现了前述的尺度政治:就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而言,市级政府是划定生态环境保护区、实施保护的高级尺度主体,对全市范围的环境保护与发展进行整体统筹,其权力最大、层级最高、范围最广;保护区内的居(村)民则属于低级尺度的利益主体,其权力最小,但具有对政策认同或反对的表达空间;区级政府则介于两个尺度之间,一方面具有对于市级政府的层级化服从关系,需落实市级生态保护要求,一方面又要直面低级尺度利益主体的权益申诉,具体角色的多寡则依事件的尺度重构而变化。在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政治体制下,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是沿行政层级向下逐步落实的。

然而,现有补偿机制的不完善,使低级尺度利益主体的发展权益受损,向区级尺度申诉,但面对更高权利层级的市级尺度时,区级尺度多以拖延不决的方式予以缓和,以将矛盾控制在区级可控范围内。低级尺度利益主体的申诉也面临着政体破碎化的阻碍。由于话语权薄弱,其倡导的发展权益与上级尺度的保护责任处于非对等状态。非正义格局的加剧,迫使其超越市、区尺度,以信访、电话等非正规形式与更高权力尺度连接,将事件解决的尺度上移。更高尺度政府通过纵向问责,将权力下移,使利益主体的发展诉求与市级政府的保护要求享有同等话语权,并通过统筹协调化解条块博弈的破碎,从而为正义的实现打开窗口。”

03




专家

对于案例部分环境正义的判定是否严谨:如果牺牲该村的利益而保障了更大区域的生态格局,是否正义?

作者

非常感谢您的意见,这进一步加强了本文对于环境正义的辨析与思考。我们认为,出于区域生态安全格局考虑,对部分地方进行保护与限制开发具有其政策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这种环境保护“代价”的必然性不能掩盖其背后的权责分配不均,以及相应的正义性问题,应当通过发展权转移等制度措施加以均衡。更重要的是,在本案中,C村村民不是与其他主体平等的利益相关方,而是缺乏民主参与和相应尊重的弱势群体。对于这种不平等关系的认知缺乏本质上构成了承认层面的非正义。为此,本文加强了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具体请见P4、P8、P13)

“如果将不同区域的环境权责不对等,将保护区社会群体付出的“代价”视为理所当然,忽视其尊严和环境权益需求,那么承认层面是非正义的。

……

从计划改造到实施保护,C村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付出了发展权益上的牺牲。然而,不能因为“有代价”而忽视环境权责分配及其正义性问题。如果C村承担了环境保护的大部分责任甚至是“代价”,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相反,环境改善的好处由区域所有人共享,那么就存在严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对称,是一种环境非正义,具体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

此外,本文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环境正义的认识问题(朱力等,2012)。不同尺度对环境保护与发展的选择都有其充分的理由,但这种冲突背后隐藏的不平衡权责关系以及对弱势群体权益缺乏平等尊重和承认的本质无法被忽视。”

04




专家

    作者在5.2节中说“尺度政治只涉及村级和区级两个尺度”。建议修改表述,不能说“尺度政治只涉及村和区”。其实也涉及中央,只是在此阶段,或许更符合中央、城市经济增长优先的国家战略,所以矛盾并未显现。只不过是在国家两个阶段的转换中,落实新阶段的战略,与老阶段的发展模式的历史遗留问题发生了冲突。

作者

非常感谢您的意见。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这里的表达修改为“在初次谋求改造的阶段,经济发展是村级尺度和区级乃至更高层级权力尺度的共同目标。因此,作为主要决策层级的村级尺度和作为利益相关方的村级尺度利益一致,村庄持有发展权益。”

05




专家

在本案中,村民上访中央巡视组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尺度上推过程,因为中央主动推动的巡视组, 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

作者

非常感谢您的意见。中央巡视组的主动巡视使得村民的尺度上推有了更加容易成功的基础,但站在村民这一低级尺度主体而言,我们认为这仍然更多的是一种尺度上推,因为其本质上是寻求更高尺度的政治主体介入以增强自身的政治话语权。实际上,在面对自身权益申诉困难的情况下,村民选择了多种尺度上推形式,例如通过城市留言板反映情况、利用抖音等社交媒体扩大影响等,而中央巡视使得村民的尺度上推具有更容易实现的可能。

06




专家

在“认可的非正义”部分,作者说“由于向政府直接的权益申述不畅,村民也寻求其他话语表达途径,如A市的城市留言板....”。作者这里似乎是想表达村民缺乏民主参与的过程(程序不正义),其中的词频分析似乎没太多意义,双引号中的访谈关键词表达就能很好的论证这一点。建议在这里可能需要补访谈,详述改造过程缺乏民主参与的情况。

作者

非常同意您的意见。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对该处表述进行了如下调整:
“......2)在自上而下的环境保护政策与实施中,缺乏民主参与和权益申诉的机制。作为生态管控的直接利益方,由于所处的低级尺度,C村村民无法有效参与到相关政策的决议和实施过程中,维护和申诉自身权益的能力也极其有限。在垂直管理的行政体系下,社会矛盾被限定在了区级甚至街道尺度,尚未酝酿成严重的社会冲突。

    第三是承认的非正义。上级尺度之所以把环境保护的责任分配给低级尺度,而缺乏合理的补偿,除了经济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对弱者环境权与发展权的不尊重与忽视:1)在C村村民对生态保护政策制定缺乏民主参与的资格与制度背后,隐藏的正是价值维度上的承认缺乏。2)政府对于C村村民的权益诉求不够重视。从2017年至2020年,在A市的城市留言板上,关于C村的规划改造留言出现了“石沉大海、破烂不堪、依然如故、苦不堪言”等词语,反映了村民诉求一直未得到有效回应的事实。街道政府对村民诉求的回复一直都是:“该村大部分土地在生态底线控制中,无足够的可利用土地用于村民还建及产业,我街就该村的改造问题多次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上报,但生态底线已划定,调整有难度,因此目前该村暂无改造拆迁计划。”村民权益申诉困难的本质是上级尺度对低级尺度利益主体缺乏平等认同和尊重的后果,将生态保护的“有代价”视为一种当然,面对诉求“没办法”,这构成了承认的非正义。”

07




专家

这是一篇很有潜力的论文。建议作者修改后,重写一下结论。目前偏重于政策建议(但政策建议有很多不错的点,建议保留),在政策建议之前可以更多地讨论一下本文的学术贡献)。

作者

非常感谢您的认可和意见,这一意见与 “审稿意见1”一致,我们在修改稿中增加了对于本文学术贡献的探讨并保留了政策建议主要内容,具体请参加对于“审稿意见1”的回复。

08




专家

   全文批注内容指出了原稿中存在的语言表述不当、引用缺乏、行文逻辑有待优化等问题,建议一一修改。

作者

非常感谢您的详细意见。我们遵照您的意见对于原文行文进行了逐一优化 ,进一步提升了行文的逻辑性与严密性,具体请参见修改稿中红色标注部分,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复审意见



审稿结论:修改后发表

专家

作者根据审稿意见,对理论价值和学术贡献进行了提升,较好地解决了审稿人提出的意见。意见回应合理,论文质量较高,已向编辑部推荐入选年度优秀论文。小修意见1条,供参考:1.2对国际环境正义研究介绍后,应该有一个收尾或者澄清,为何在中国或者本案例并未严格套用Schlosberg的框架(或在结尾作为limitation或是未来研究展望:环境正义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鉴于案例特殊性,或者研究的具体时段,未能展开讨论环境正义的所有维度)。原因如下:实质上,能力正义,capability justice,并未在本文中得到讨论。但此维度反而是国际比较新的文献中比较关注的一个维度,它不仅关注资源的分配,而且关注这些资源如何转化为个体可以实现认为值得过的生活的实际可能性。这个维度在本文其实是被忽视了的,或是需要后续追踪研究的,看环境资源的分配如何更进一步地影响社区或个体的发展。

作者

非常感谢您的意见,指出了文章的局限之处。受限于案例地发展的阶段性,本文暂未探讨案例村庄在迎入新的发展阶段后,如何将所分配的环境资源充分转化为村民实现有价值的功能性活动的能力,即能力正义的实现问题。遵照您的意见,我们将其作为本文的limitation放在结尾。具体请见(P15)

“最后,本文仍然存在局限。受限于案例发展的阶段性,本文仅从分配、制度和承认三个视角探讨了“绿中村”的环境正义实现路径,缺乏对于能力维度的探讨,即所分配的资源是否转化为人们能够过上有价值的生活的诸种能力(Schlosberg,2007)。在复杂的尺度政治下,如何通过环境资源配置提高人们的生活潜能,实现能力正义,有赖于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主编终审意见


审稿结论:同意发表

环境正义概念的研用契合我国现阶段生态优先、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主题,绿中村的案例选择有其新颖之处,论文经过两轮修改,思路逻辑较为清晰,内容具体详实,研究发现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和实践价值,可以发表。


引用格式

郭炎, 杜汝旭, 黄经南, 王博然, 周俊. 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尺度政治与正义实现:以A市绿中村改造为例[J]. 热带地理, 2024,44(8):1376-1386.

DOI: 10.13284/j.cnki.rddl.2023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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