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我明明白白买的,装修都住进去了,现在说合同无效就无效了?这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邱先生(化名)愤怒地拍着桌子。两年前他好不容易在北京买到一套性价比超高的二居室,没想到装修入住后却被告知买卖合同无效。更让他意外的是,原因竟然是房东杨奶奶(化名)早在20年前就被诊断出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场看似完美的购房故事,就这样被打入深渊。这起离奇的购房纠纷,最终到底是如何收场的?
1.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36岁的邱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相中了一套二居室。虽然面积不大,但地段优越,总价仅180万,在当时的北京可以说是极具性价比。
经过与房主杨奶奶讨价还价,最终以175万成交。交易当天,杨奶奶在外甥谭某(化名)陪同下与邱先生见面。“杨奶奶虽然78岁高龄,但说话做事都很正常”,邱先生回忆道。
拿到房子后,邱先生又贷款装修,一家三口终于搬进了自己的小窝。
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一纸诉状将邱先生告上法庭。
原来,杨奶奶的儿子余某(化名)以“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
经法院调查,杨奶奶确实在2015年就被诊断出精神分裂症。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本就无效。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购房合同无效。
不仅如此,邱先生还被要求支付15万房租使用费。
眼看着几百万打了水漂,邱先生决定反击。
他发现,既然余某作为监护人收回了房子,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就应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失负责。
2.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争议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杨奶奶作为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然无效。
2.监护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杨奶奶的儿子和监护人,余某在主张合同无效的也应当承担起赔偿邱先生损失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余某需赔偿邱先生购房款、装修费、贷款利息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2万元。
3.
案件看法
网友们看到判决结果后纷纷点赞:“这才是真正的公平判决啊!虽然合同无效,但买房人的损失必须得到补偿。不能让老实人吃哑巴亏,这样才能让更多人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