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天开始,每天早上7点30分开晨会!”“不好意思,我要送孩子上学,实在来不了这么早。”“如果这样会影响你后续正常工作!”这样的对话想必很多人都不陌生。近日,苏州某公司以员工阿江(化名)连续4天未参加早会为由将其辞退,而这场早会竟然要求员工提前一小时到岗。这到底是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还是变相要求员工加班?法院会如何认定?
1.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阿江入职苏州某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根据公司《员工守则》规定,上午工作时间为8:30至12:00。阿江在入职期间也参加了相关培训。
2022年9月5日,公司部门负责人通过微信通知阿江第二天早上7:30开会。
阿江立即回复:“小孩上学,真的来不了这么早。”负责人警告说这样会影响后续正常工作。
阿江反驳道:“做采购两年了一直都这样,难道不一早来开会就影响工作?”
负责人坚持要求:“现在是领导要求7:30来开会。”并询问第二天早会所需数据准备情况。
从9月6日开始,阿江虽然没有参加7:30的早会,但都会在早会前将所需的数据统计表通过微信发送给负责人。这种情况持续了4天。
2022年9月14日,公司以“阿江在2022年9月6日至9日期间,多次通知参加早会却无故拒不参加,违反《员工守则》中关于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指令的规定”为由,向阿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公司工会也同意了这一决定。
阿江不服这一决定,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金额163904.4元。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司要求员工提前一小时参加早会,是否属于合理合法的工作安排?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公司虽然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适当调整工作时间,但必须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进行安排。
本案中,公司《员工守则》明确规定上午工作时间为8:30开始,而要求7:30开早会显然超出了正常工作时间。这种做法实质上是要求员工额外加班,且未按照加班费标准支付相应报酬。
阿江因家庭原因(需要送孩子上学)无法参加早会,但仍然按时提供了工作所需的数据资料,尽到了自己的工作职责。拒绝参加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会议并非“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阿江支付赔偿金163904.4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案件看法
网友们看到这个案子都挺生气:“这不就是变相加班吗?还美其名曰早会!”“工作时间都明确规定了,凭什么要求提前一小时到?”“孩子上学是硬性需求,公司这么做根本不人性化!”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